鞍山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公共服务
序号
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
类别
设立依据
备注
事项
子项
1 市发改委 重要价格信息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2 市发改委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 公共服务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年1月12日起实行)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3 市发改委 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年1月12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4 市发改委 12358价格举报服务热线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12358价格举报服务热线已整合至市民投诉热线12345,市及县一级存在12358价格监管平台。
5 市发改委 企业价格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规章】《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令22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
 
6 市教育局 大中专毕业生(师范类)档案转递、就业报到、人事代理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教函[2015]255号)
四、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对各高等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予以接收,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接收时,如发现档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可退回至寄出单位。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45号)
一、就业方案的 制定
2.方案内容
(2)市属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7 市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补办学历证明书、学历认证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8 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9 市公安局 公民出入境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境传〔2015〕407号)  
10 市人社局 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产估价机构、工程造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人事档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有关人事档案保管、转递、收集、整理、利用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省人才中心根据中介机构的需要,开展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11 市人社局 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2 市人社局 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各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3 市人社局 人事代理人员中流动党员的党务工作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14 市人社局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15 市人社局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16 市人社局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17 市人社局 招用外地员工的用工备案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18 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投诉案件处理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19 市国土局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  
20 市国土局 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颁布)  
21 市环保局 12369环保举报投诉 公共服务 【规章】《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公布。)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保持队伍稳定。
 
22 市住建委 建设工程
档案利用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71号,1996年7月5日修正)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辽建发[2000]128号)
第九条第(三)项: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是:
(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23 市住建委 商品房预售资金办理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2.1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24 市住建委 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3.1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25 市住建委 存量房转让办理 公共服务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6 市住建委 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办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4.1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27 市住建委 房屋租赁
办理
公共服务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8 市住建委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
 
29 市住建委 地下管线
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6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30 市住建委 楼盘表办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楼盘表管理;
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31 市住建委 新建商品房销售办理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1.3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32 市住建委 商品房现售备案 公共服务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3.4.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3 市住建委 房屋抵押
办理
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i甲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5.5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因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表中。
 
34 市住建委 房屋面积
测绘成果
办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7.4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
 
35 市规划局 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产品的保密技术处理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六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
 
36 市农委 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37 市农委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中央1号文件)
第一部分6.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办好农业职业教育,将全日制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依托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通过5年努力使他们基本得到培训。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优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把一部分资金用于培养职业农民。总结各地经验,建立健全职业农民扶持制度,相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业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38 市农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推介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文件)
第九部分(二十七)加强指导服务。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39 市农委 植物病虫草害及农区鼠害监测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5号,2012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40 市农委 农产品生产技术宣传、咨询和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41 市农委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及培训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42 市农委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及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43 市农委 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引进、试验和示范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5号,2012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44 市农委 发布农业生产信息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予以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45 市农委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国家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46 市农委 水生动植物病害测报预报和监测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指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47 市农委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48 市文广局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出具工作证明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第五条第二点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文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49 市文广局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认定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市级权限为“市级非遗传承人资格认定”
50 市卫计委 提供病残儿鉴定服务 公共服务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51 市卫计委 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52 市卫计委 婚前保健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53 市卫计委 孕产期保健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54 市卫计委 儿童保健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规范性文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
 
55 市卫计委 出生医学证明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6 市卫计委 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57 市卫计委 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总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的通知》(辽人口发[2013]8号),省政府决定,2013年孕前优生免费健康检查覆盖所有县区。 
 
58 市卫计委 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社发[2015]23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辽卫办发〔2015〕222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筛查、诊断、登记及报告等制度。完善相关登记,及时上报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个案信息及乙肝免疫球蛋白使用情况。
 
59 市卫计委 提供妇女常见病筛查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0 市卫计委 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公共服务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61 市卫计委 组织对职业病诊断的鉴定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年7月2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2 市卫计委 组织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 公共服务 【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9月1日卫生部令第60号)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第十七条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63 市卫计委 “宫颈癌、乳腺癌”两癌筛查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71号)
(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各省尽可能在同一项目地区整合开展宫颈癌、乳腺癌两项检查。
 
64 市安监局 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公共服务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2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规范性文件】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
【规范性文件】4.《关于全省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0〕133号).
 
65 市食药监局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66 市统计局 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解释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年7月28日通过,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未经统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动。
 
67 市统计局 发布统计公报等全省统计资料及相关资讯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年7月28日通过,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应当经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布。
 
68 市统计局 提供统计资料查询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年7月28日通过,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本部门、本单位可以公布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69 市统计局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评聘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70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国家动员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二)中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大、中、小型项目权限审批。(六)居住小区内独立修建的甲、乙类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71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 三省政府﹝2008﹞8号)
(十七)人民防空工程论证、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等咨询及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
第二章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72 市质监局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2005年5月20日颁布)
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市内检验机构无此项目资质。
73 市质监局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审查、能效环保测试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20条第1款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5日颁布)
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12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13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其中市内检验机构无“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审查”资质。
74 市质监局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75 市质监局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令第11号 1988年12月29日颁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4月24日颁布)   
 
76 市质监局 条码服务 公共服务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77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安全评估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15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18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市内检验机构无“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
78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及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培训、考试、考核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79 市档案局 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80 市档案局 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规章】《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81 市林业局 林业技术推广培训 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每年应当保证至少有15天的脱产时间,按专业进行技术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82 市林业局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第二款: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据此,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层级和部门应该还包括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