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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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教育局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 | 无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条: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方式: (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五)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救助。 第二十二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情况,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幼儿园、学校报教育部门审核和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和确认。 对不能入学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救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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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的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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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无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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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人社局 | 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规范性法规】《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 五、个案解决特殊困难 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重点救助。 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规范性法规】关于印发《解决省直企业“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联合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辽三发〔2003〕2号) 二、参加联合办公会议部门职责分工 人事厅:负责人员身份、在军队职务、级别的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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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人社局 | 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按层级管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由各县区管理) |
6 | 市人社局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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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人社局 |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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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人社局 |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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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住建委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给付 | 无 | 行政给付 |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
我市未施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