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8〕3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
国土资源局鞍山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鞍山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9日         

 

鞍山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2008年降水趋势分析

预计2008年我市降水略少于往年,其中3—10月份各地降水量在550—650mm之间。春季(3—5月)降水量预计为70—100mm,比历年的112mm2成左右;夏季(6—8月)预计为380—430mm,接近或略少于历年的426mm,降水阶段性明显,有短时旱像和局地内涝;秋季(9—10月)预计为70—110mm,少于历年的126mm

二、地质灾害控制因素与分布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岫岩县山区、海城市东南部山区、城区西部平原地区。主要地质灾害种类有泥石流、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

(一)泥石流

泥石流大多是伴随山区洪水而发生的,历史上海城市东南部山区和岫岩县山区各乡镇均有发生。主要泥石流灾害隐患点分布在岫岩县的汤沟、朝阳、大营子、石庙子、牧牛、三家子、韭菜沟、偏岭、哈达碑、石灰窑、红旗营子、黄花甸及海城市的孤山、接文、析木、马风、什司县、英落等乡镇。另外,岫岩县其它乡镇均有泥石流灾害点分布。

(二)滑坡和崩塌

地质和地形条件、采矿、筑路、建设工程等经济活动开挖边坡、降水是滑坡和崩塌的控制因素。主要自然滑坡和崩塌灾害隐患点分布在岫岩县汤沟、黄花甸、偏岭、哈达碑、兴隆、石灰窑、大营子及海城市孤山、接文、析木、马风、什司县、英落、大屯、毛祁等乡镇。另外由采矿、筑路、建设工程等经济活动开挖的边坡及尾矿坝亦是容易发生滑坡和崩塌的重要隐患点,在矿区、公路两侧、建筑工程区零散分布。

(三)地面塌陷

引起地面塌陷的动力因素主要有地震、降雨以及地下开挖采空、大量抽水等。我市地面塌陷分为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岩溶塌陷主要分布在城区的铁西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和千山区西部平原区。重点地段是四方台化纺厂双台子啤酒厂,第一粮库铁路器材厂,新华站铁西广场四十四中学等3条岩溶发育带。采空区塌陷主要分布在城区铁东区长青街道、大石头一带及海城市、岫岩县、千山区地下采矿分布区及老窿分布区。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形成的地面塌陷隐患点主要分布在海城水源地(响堂)、西郊水源地(铁西开发区、宁远镇)、立山水源地(太平)。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历年地质灾害情况统计和地质灾害分布及发生特点,我市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汛期。因此确定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中旬到9月末。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长:李德平 副市长

副组长:孙书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邹玉颖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春安 市建委副主任

 黄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也微 市城建局副局长

 张东红 市交通局副局长

 曲振东 市水利局副局长

 葛永明 市旅游局副局长

 钟铭钧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康志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卢忠诚 市气象局副局长

 王广发 省地质局教授级高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康志刚(兼)。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制定防灾避灾措施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灾种重点预防部位进行巡查,布置防范、观测重点,制定防灾避灾措施,编制本地区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应该编制预案,提高应急工作水平。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三查制度、明白卡发放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和灾情报告制度。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防灾责任人、疏散路线、避灾地点和避灾方法,规定报警信号。编排汛期值勤(班)表,确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在汛期要有专门人员昼夜值班,责任到人,值班到位,确保通讯畅通。

有关部门汛期值班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白天:5553618夜间:5586022

市建委 白天:5533603夜间:5535735

市水利局 白天:2517777夜间:2935226

市交通局 白天:5893013夜间:5893039

(二)建立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网络

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县级监测网、乡镇级监测网和村组级监测网组成的群测群防网络。

县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负责,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境内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区)的监测预警;建立一级监测站,进行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抢险救灾;负责管理该地区的监测系统、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负责全地区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乡(镇)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乡(镇)政府有关领导负责。主要负责区域内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进行日常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协助上级监测机构做好区域内重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群测群防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预警和自救工作。

村组级监测网由村委会主任或组长负责。主要负责该村或组、居委会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进行日常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组织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预警和自救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各级监测机构要密切注意观测前期降水量、暴雨强度,山坡、沟谷岩石动向,做好临灾预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专业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群策群力防治地质灾害。

(三)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或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凡新建矿山(包括尾矿库坝、排岩、土、渣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生产矿山应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转让采矿权等)时,补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已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四)加强中小学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小学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的防灾意识,增强其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五)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在530日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至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负责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

(六)根据天气预报做好临灾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和省、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结合以往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做好临灾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发布。

(七)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各地一旦有灾情、险情发生,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9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报告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八)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政策水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预防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注意总结防灾避灾经验

第四季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对灾害发生的原因、灾害危害程度、成灾预报和防灾避灾经验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2009年4月17日        

 

 

鞍政办发〔2008〕32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鞍山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鞍山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9日         

 

鞍山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2008年降水趋势分析

预计2008年我市降水略少于往年,其中3—10月份各地降水量在550—650mm之间。春季(3—5月)降水量预计为70—100mm,比历年的112mm2成左右;夏季(6—8月)预计为380—430mm,接近或略少于历年的426mm,降水阶段性明显,有短时旱像和局地内涝;秋季(9—10月)预计为70—110mm,少于历年的126mm

二、地质灾害控制因素与分布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岫岩县山区、海城市东南部山区、城区西部平原地区。主要地质灾害种类有泥石流、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

(一)泥石流

泥石流大多是伴随山区洪水而发生的,历史上海城市东南部山区和岫岩县山区各乡镇均有发生。主要泥石流灾害隐患点分布在岫岩县的汤沟、朝阳、大营子、石庙子、牧牛、三家子、韭菜沟、偏岭、哈达碑、石灰窑、红旗营子、黄花甸及海城市的孤山、接文、析木、马风、什司县、英落等乡镇。另外,岫岩县其它乡镇均有泥石流灾害点分布。

(二)滑坡和崩塌

地质和地形条件、采矿、筑路、建设工程等经济活动开挖边坡、降水是滑坡和崩塌的控制因素。主要自然滑坡和崩塌灾害隐患点分布在岫岩县汤沟、黄花甸、偏岭、哈达碑、兴隆、石灰窑、大营子及海城市孤山、接文、析木、马风、什司县、英落、大屯、毛祁等乡镇。另外由采矿、筑路、建设工程等经济活动开挖的边坡及尾矿坝亦是容易发生滑坡和崩塌的重要隐患点,在矿区、公路两侧、建筑工程区零散分布。

(三)地面塌陷

引起地面塌陷的动力因素主要有地震、降雨以及地下开挖采空、大量抽水等。我市地面塌陷分为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岩溶塌陷主要分布在城区的铁西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和千山区西部平原区。重点地段是四方台化纺厂双台子啤酒厂,第一粮库铁路器材厂,新华站铁西广场四十四中学等3条岩溶发育带。采空区塌陷主要分布在城区铁东区长青街道、大石头一带及海城市、岫岩县、千山区地下采矿分布区及老窿分布区。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形成的地面塌陷隐患点主要分布在海城水源地(响堂)、西郊水源地(铁西开发区、宁远镇)、立山水源地(太平)。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历年地质灾害情况统计和地质灾害分布及发生特点,我市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汛期。因此确定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中旬到9月末。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长:李德平 副市长

副组长:孙书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邹玉颖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春安 市建委副主任

 黄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也微 市城建局副局长

 张东红 市交通局副局长

 曲振东 市水利局副局长

 葛永明 市旅游局副局长

 钟铭钧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康志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卢忠诚 市气象局副局长

 王广发 省地质局教授级高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康志刚(兼)。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制定防灾避灾措施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灾种重点预防部位进行巡查,布置防范、观测重点,制定防灾避灾措施,编制本地区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应该编制预案,提高应急工作水平。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三查制度、明白卡发放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和灾情报告制度。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防灾责任人、疏散路线、避灾地点和避灾方法,规定报警信号。编排汛期值勤(班)表,确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在汛期要有专门人员昼夜值班,责任到人,值班到位,确保通讯畅通。

有关部门汛期值班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白天:5553618夜间:5586022

市建委 白天:5533603夜间:5535735

市水利局 白天:2517777夜间:2935226

市交通局 白天:5893013夜间:5893039

(二)建立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网络

各县(市)、区要建立由县级监测网、乡镇级监测网和村组级监测网组成的群测群防网络。

县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负责,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境内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区)的监测预警;建立一级监测站,进行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抢险救灾;负责管理该地区的监测系统、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负责全地区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乡(镇)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乡(镇)政府有关领导负责。主要负责区域内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进行日常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协助上级监测机构做好区域内重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群测群防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预警和自救工作。

村组级监测网由村委会主任或组长负责。主要负责该村或组、居委会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进行日常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组织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预警和自救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各级监测机构要密切注意观测前期降水量、暴雨强度,山坡、沟谷岩石动向,做好临灾预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做到专业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群策群力防治地质灾害。

(三)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或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凡新建矿山(包括尾矿库坝、排岩、土、渣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生产矿山应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转让采矿权等)时,补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已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四)加强中小学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小学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的防灾意识,增强其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五)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在530日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至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负责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

(六)根据天气预报做好临灾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和省、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结合以往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做好临灾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发布。

(七)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各地一旦有灾情、险情发生,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9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报告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八)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政策水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预防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注意总结防灾避灾经验

第四季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对灾害发生的原因、灾害危害程度、成灾预报和防灾避灾经验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20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