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8〕5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彻底解决“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初中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2008年中考在即,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考风考纪,坚决杜绝各种违规和舞弊事件。要加强试卷安全保密管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要将高考中使用的技术设备运用到各个考点,千山区、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使用高考的技术设备加强监考工作;要组成督查组,深入各考点开展全面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几所重点高中的巡查。所有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和收费标准一律公开。非税收入一律上缴财政,规范使用。购买物品由财政通过组织政府采购代为购买;实施工程由市政府招标办通过招标代为建设。严格控制支出,并全部用于教育。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坐支收费。监察部门要严查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大力发展公办教育,推进免费高中试点工作

今年,我市在7个县(市)、区各设立一所免费高中。政府将加大对免费高中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让更多的学生就读免费高中或公立高中。免费高中的学生,学费全免,课本费减免50%。职业学校学生的学费也将适当减免。

三、规范发展民办教育

(一)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由部门审批改为市政府审批。凡未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教育部门不得列入招生计划,物价部门不得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全日制民办学校必须有自己的校舍、场地和资产,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资源办学。不符合规定的学校一律停办,今年不得招生。

(三)公办学校不得出让和出租教学场地和设施,不得与民办教育机构搞股份制,对已经出租的教学场地和设施必须限期收回。

(四)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到民办学校授课。校际间教师调动需经人事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25日        

 


鞍政办发〔2008〕57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彻底解决“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初中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2008年中考在即,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考风考纪,坚决杜绝各种违规和舞弊事件。要加强试卷安全保密管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要将高考中使用的技术设备运用到各个考点,千山区、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使用高考的技术设备加强监考工作;要组成督查组,深入各考点开展全面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几所重点高中的巡查。所有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和收费标准一律公开。非税收入一律上缴财政,规范使用。购买物品由财政通过组织政府采购代为购买;实施工程由市政府招标办通过招标代为建设。严格控制支出,并全部用于教育。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坐支收费。监察部门要严查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大力发展公办教育,推进免费高中试点工作

今年,我市在7个县(市)、区各设立一所免费高中。政府将加大对免费高中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让更多的学生就读免费高中或公立高中。免费高中的学生,学费全免,课本费减免50%。职业学校学生的学费也将适当减免。

三、规范发展民办教育

(一)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由部门审批改为市政府审批。凡未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教育部门不得列入招生计划,物价部门不得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全日制民办学校必须有自己的校舍、场地和资产,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资源办学。不符合规定的学校一律停办,今年不得招生。

(三)公办学校不得出让和出租教学场地和设施,不得与民办教育机构搞股份制,对已经出租的教学场地和设施必须限期收回。

(四)公办学校教师不得到民办学校授课。校际间教师调动需经人事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