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8〕5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
市政管线建设项目及岗亭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市政管线建设项目及岗、亭等设施的规划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一)在我市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路灯、油料、化工物料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报亭、商亭、岗亭、电话亭等设施。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相关申请,并报请市规委会审议。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发一书两证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等手续。

四、市房产、城建、公用、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在未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时,不得擅自允许入网和接点。

各县(市)、区在未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管线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时,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允许施工。

五、未取得一书两证和相关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报亭、商亭、岗亭、电话亭等设施,一律视为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房产、城建、公用、交通、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有关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项目和设施规划及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26日           

 

 

 
鞍政办发〔2008〕58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市政管线建设项目及岗亭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市政管线建设项目及岗、亭等设施的规划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一)在我市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路灯、油料、化工物料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报亭、商亭、岗亭、电话亭等设施。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相关申请,并报请市规委会审议。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发一书两证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等手续。

四、市房产、城建、公用、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在未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时,不得擅自允许入网和接点。

各县(市)、区在未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管线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时,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允许施工。

五、未取得一书两证和相关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报亭、商亭、岗亭、电话亭等设施,一律视为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房产、城建、公用、交通、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有关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项目和设施规划及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