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各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的通知》(辽政公开办〔2008〕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74号)中的考核评分标准作相应调整,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调整后的考核评分标准,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政务公开工作指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各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的通知》(辽政公开办〔2008〕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74号)中的考核评分标准作相应调整,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调整后的考核评分标准,认真组织和开展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政务公开工作指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