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8〕10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19日          

     

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管理的财政涉农资金要统一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运行。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农信社运行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

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农信社统一运行的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实行报账制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和农资综合等直补到农户的财政资金。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加快涉农资金的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通过农信社运行财政涉农资金,以缩短资金流转环节,确保财政涉农资金高效运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规范涉农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凡属本意见规定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要全部在农信社运行。对尚未在农信社运行的,要抓紧在农信社开立财政涉农资金账户,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同类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要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要求,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把资金拨付审核关。严禁以任何形式用财政涉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严禁为增加金融机构存款而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涉农资金账户,虚列财政支出。

(三)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整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要根据国家、省关于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要求,确定办理财政涉农资金业务的农信社应具备的金融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在12月底之前完成在农信社运行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对已与其他金融机构有委托代理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在农信社运行财政涉农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与农信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业务、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同时,要加强对农信社风险的监控和考核,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有效控制和防范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保全财政资金。管理财政涉农资金的农信社要履行“自我约束,风险自担”义务,建立完整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四)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满足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要求。农信社要根据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要求,建立符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技术运行平台,进一步完善综合业务网络信息化系统,保持综合业务网络畅通,保证财政涉农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扣或截留财政涉农资金,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把好用人关,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鞍山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3日      

 

 

 

鞍政办发〔2008〕103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19日          

     

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管理的财政涉农资金要统一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运行。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农信社运行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

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农信社统一运行的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实行报账制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和农资综合等直补到农户的财政资金。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加快涉农资金的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通过农信社运行财政涉农资金,以缩短资金流转环节,确保财政涉农资金高效运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规范涉农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凡属本意见规定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要全部在农信社运行。对尚未在农信社运行的,要抓紧在农信社开立财政涉农资金账户,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同类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要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要求,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把资金拨付审核关。严禁以任何形式用财政涉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严禁为增加金融机构存款而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涉农资金账户,虚列财政支出。

(三)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整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要根据国家、省关于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要求,确定办理财政涉农资金业务的农信社应具备的金融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在12月底之前完成在农信社运行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对已与其他金融机构有委托代理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在农信社运行财政涉农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与农信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业务、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同时,要加强对农信社风险的监控和考核,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有效控制和防范可能发生的资金风险,保全财政资金。管理财政涉农资金的农信社要履行“自我约束,风险自担”义务,建立完整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四)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满足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要求。农信社要根据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要求,建立符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技术运行平台,进一步完善综合业务网络信息化系统,保持综合业务网络畅通,保证财政涉农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扣或截留财政涉农资金,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把好用人关,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鞍山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