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9〕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验收程序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办和市房产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验收程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验收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验收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区住宅小区验收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验收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填报《住宅小区验收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二)市开发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勘验

(一)市开发办派专人到项目现场进行预验;

(二)预验合格后,市开发办组织各相关验收部门进行会审验收,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情况汇报,并进行现场勘验。

市开发办每月组织相关验收部门会审二次。

三、履行验收手续

各相关验收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技术规范和住宅小区验收审批表的相关要求进行认证,住宅小区达到验收标准的,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市建委质量监督站、市电业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煤气总公司、市城建局、市供暖办、所在城区政府(城建局)、市房产局、市开发办可同时履行认证手续。

四、核发验收合格证

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证,并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的7日内,市开发办核发住宅小区验收合格证。开发建设单位持此证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煤气的开栓及交付使用手续。

 

附件:住宅小区验收审批表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鞍山市房产局       

2009年3月3日       

 

 

 

 

 


附件:
住宅小区验收审批表.doc

鞍政办发〔2009〕8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验收程序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房地产开发办和市房产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验收程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验收程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验收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区住宅小区验收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验收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填报《住宅小区验收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

(二)市开发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勘验

(一)市开发办派专人到项目现场进行预验;

(二)预验合格后,市开发办组织各相关验收部门进行会审验收,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情况汇报,并进行现场勘验。

市开发办每月组织相关验收部门会审二次。

三、履行验收手续

各相关验收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技术规范和住宅小区验收审批表的相关要求进行认证,住宅小区达到验收标准的,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市建委质量监督站、市电业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煤气总公司、市城建局、市供暖办、所在城区政府(城建局)、市房产局、市开发办可同时履行认证手续。

四、核发验收合格证

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证,并经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的7日内,市开发办核发住宅小区验收合格证。开发建设单位持此证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煤气的开栓及交付使用手续。

 

附件:住宅小区验收审批表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       

鞍山市房产局       

2009年3月3日       

 

 

 

 

 


附件:
住宅小区验收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