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9〕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社会管理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纳入本通知所指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包括将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停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作为管理依据的;

  2.同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特定事项管理权限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3.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4.同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但尚未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宣布失效。

(八)其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情形。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合组织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清理的基础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参与本级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审核把关。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3月开始至1031日前结束,分两步进行:

(一)首先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以下4个阶段:

  1.清理准备阶段(3月)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春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张天影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宝涌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并于2009316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也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宋成晖、何双玲,电话:5582366)。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具体清理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2.全面清理阶段(4月—5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是对19901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认真审查,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19901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充分理据,经审查认定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单位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3.依法审查阶段(6月—7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所有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成清理意见,填写《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报清理结果和意见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审定公布阶段(8月)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结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围、原则和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于200910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清理文件的全面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将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工作标准高,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证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考虑,周密安排;要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研究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认真,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附件: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5日         

 

 

 

 

 

 


附件:
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doc

鞍政办发〔2009〕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社会管理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纳入本通知所指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包括将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停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作为管理依据的;

  2.同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特定事项管理权限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3.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4.同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但尚未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宣布失效。

(八)其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情形。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合组织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清理的基础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参与本级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审核把关。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3月开始至1031日前结束,分两步进行:

(一)首先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以下4个阶段:

  1.清理准备阶段(3月)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春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张天影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宝涌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并于2009316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也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宋成晖、何双玲,电话:5582366)。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具体清理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2.全面清理阶段(4月—5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是对19901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认真审查,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19901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充分理据,经审查认定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单位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3.依法审查阶段(6月—7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所有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成清理意见,填写《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报清理结果和意见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审定公布阶段(8月)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结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围、原则和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于200910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清理文件的全面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将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工作标准高,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证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考虑,周密安排;要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研究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认真,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附件: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5日         

 

 

 

 

 

 


附件:
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