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9〕1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以劳代赈工作,推动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自救,规范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以劳代赈工作,促进城市低保对象就业

(一)进一步加强低保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日常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立山区以劳代赈的经验做法。由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活动)。社区与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签订公益性劳动(活动)协议书,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低保人员,要按程序终止其低保待遇。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做好公益性劳动(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到活动有内容、有秩序,并做好公益性劳动(活动)记录。

(二)积极推进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就业工作。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就业工作。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要与基层低保工作机构共同搭建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基础管理;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主动配合劳动就业部门组织举办有针对性的“低保对象再就业援助专项招聘会”,吸引低保对象进场应聘,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成功率。

二是构建就业援助指导服务网络。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由低保工作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以及驻区企事业单位参加的低保对象就业援助指导服务窗口,有专人从事低保对象就业援助工作。要深入开展低保对象就业需求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择业方向清、个人技能清、家庭情况清、思想动态清,为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对低保对象申请就业要做到“三个积极”,即:积极提供培训、积极提供信息、积极推荐上岗,做到与特困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指导。

三是坚持先求职后保障、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具备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首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未就业的必须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低保、劳动保障等管理服务部门要为其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机构要建立低保对象就业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为其介绍、安排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稳定就业实现脱贫。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四是依托社区拓展就业。由政府出资购买社区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社区环境保洁、社区车辆看管、小区物业管理等,安置本社区内的低保对象就业。同时,大力扩展社区服务领域,兴办理发、餐饮、车辆修理等社区服务网点,为低保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以社区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引导卫生、科技、劳动、教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借此挖掘、开发一批社区服务岗位,为低保对象就业提供新的支撑点。

(三)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渐退制度。针对部分低保对象心存就业可能导致生活质量不升反降的担忧,实施低保就业渐退制度。对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保留低保待遇三个月不变的渐退方式终止低保待遇,以鼓励更多的低保对象通过就业来增强自救能力,实现彻底脱贫。

二、严格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审批工作,加大动态管理力度

(一)严把低保入口关,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8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做好舆论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让贫困居民知晓低保相关待遇,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低保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低保政策,更好地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民政、国资、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鞍山市城市低保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审批工作领导机构。对城区新增的特别是有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审批工作,由各区民政局审核,报区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市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工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二)做好提高低保标准后的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动态管理。结合提高低保标准工作,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开展一次全面复查。要详细调查核实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摸清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的情况。要按照《办法》要求,对申请或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收入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或经济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同时,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开展自谋职业行业评估工作,对上述人员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试行)》(辽民发〔2006〕5号)和《鞍山市城市贫困居民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鞍民发〔2009〕8号)的要求,评估其收入。通过准确掌握家庭收入情况,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准确施保。

(三)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申请享受、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市或县(市)卫生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上述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和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鉴定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三、规范操作,周到服务,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以劳代赈工作取得实效。要以对贫困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良性运转,使每一个困难群众的生活都得到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促进社会稳定。此次提高低保标准后,各县(市)、区开展城市低保对象以劳代赈、低保复查工作时,要采取稳妥、有效的措施,宣传解释好政策,做好贫困居民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落实政策,继续做好我市困难居民的帮扶救助工作。各县(市)、区实施城市低保对象以劳代赈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救助工作。对确有困难的贫困居民要做好帮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附件:鞍山市城市低保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5日          

 

 

 


附件:
鞍山市城市低保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鞍政办发〔2009〕14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以劳代赈工作,推动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实现就业自救,规范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以劳代赈工作,促进城市低保对象就业

(一)进一步加强低保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日常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立山区以劳代赈的经验做法。由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活动)。社区与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签订公益性劳动(活动)协议书,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活动)的低保人员,要按程序终止其低保待遇。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做好公益性劳动(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到活动有内容、有秩序,并做好公益性劳动(活动)记录。

(二)积极推进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就业工作。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人员就业工作。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要与基层低保工作机构共同搭建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的基础管理;各级低保工作机构要主动配合劳动就业部门组织举办有针对性的“低保对象再就业援助专项招聘会”,吸引低保对象进场应聘,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成功率。

二是构建就业援助指导服务网络。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由低保工作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以及驻区企事业单位参加的低保对象就业援助指导服务窗口,有专人从事低保对象就业援助工作。要深入开展低保对象就业需求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择业方向清、个人技能清、家庭情况清、思想动态清,为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对低保对象申请就业要做到“三个积极”,即:积极提供培训、积极提供信息、积极推荐上岗,做到与特困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指导。

三是坚持先求职后保障、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具备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首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未就业的必须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低保、劳动保障等管理服务部门要为其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机构要建立低保对象就业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为其介绍、安排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稳定就业实现脱贫。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四是依托社区拓展就业。由政府出资购买社区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保安、社区环境保洁、社区车辆看管、小区物业管理等,安置本社区内的低保对象就业。同时,大力扩展社区服务领域,兴办理发、餐饮、车辆修理等社区服务网点,为低保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以社区创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引导卫生、科技、劳动、教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借此挖掘、开发一批社区服务岗位,为低保对象就业提供新的支撑点。

(三)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渐退制度。针对部分低保对象心存就业可能导致生活质量不升反降的担忧,实施低保就业渐退制度。对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保留低保待遇三个月不变的渐退方式终止低保待遇,以鼓励更多的低保对象通过就业来增强自救能力,实现彻底脱贫。

二、严格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审批工作,加大动态管理力度

(一)严把低保入口关,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8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做好舆论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让贫困居民知晓低保相关待遇,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低保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低保政策,更好地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民政、国资、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鞍山市城市低保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各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审批工作领导机构。对城区新增的特别是有劳动能力人员的低保审批工作,由各区民政局审核,报区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市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工作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二)做好提高低保标准后的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动态管理。结合提高低保标准工作,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开展一次全面复查。要详细调查核实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摸清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的情况。要按照《办法》要求,对申请或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收入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或经济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同时,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开展自谋职业行业评估工作,对上述人员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职业的,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试行)》(辽民发〔2006〕5号)和《鞍山市城市贫困居民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鞍民发〔2009〕8号)的要求,评估其收入。通过准确掌握家庭收入情况,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准确施保。

(三)认真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申请享受、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市或县(市)卫生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上述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对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和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鉴定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三、规范操作,周到服务,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以劳代赈工作取得实效。要以对贫困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管理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良性运转,使每一个困难群众的生活都得到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促进社会稳定。此次提高低保标准后,各县(市)、区开展城市低保对象以劳代赈、低保复查工作时,要采取稳妥、有效的措施,宣传解释好政策,做好贫困居民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落实政策,继续做好我市困难居民的帮扶救助工作。各县(市)、区实施城市低保对象以劳代赈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救助工作。对确有困难的贫困居民要做好帮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附件:鞍山市城市低保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5日          

 

 

 


附件:
鞍山市城市低保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