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9〕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0日          

 

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

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采取重大问题集体审议的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现对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采购办(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市招标中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采购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人员组成。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及初步建设方案,上报市政府。需要审核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采购和建设项目的规模及标准。

三、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核意见送达市财政局及采购人,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编制通知书送达采购文件编制单位,采购文件编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后送达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采购文件编制单位汇总意见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工程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送达市建委,市建委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最高限价后由市建委下达招标计划,代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经市招标中心初审通过后送达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送市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后执行。以上工作流程时间以各部门收文签字时间为准。其中,采购文件生效须经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招标文件生效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四、招标文件应按照有利于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原则设置招标条件,不应人为设置限制条件,影响投标人投标。

五、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由市招标中心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由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六、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设计、监理的招标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原则上分别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需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须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市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采用网上下载方式,资质预审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后的第二天。

八、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原则上需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可以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中标后必须提供原件,经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九、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标过程中,专家如提出废标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论证,论证意见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执行。

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建委组织专家、市招标中心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在市政府办公厅指导下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在验收三联单上签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验收合格报告作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采购项目的拨款依据。

十一、对于验收中出现的一般性偏差,应由验收小组形成一般性偏差验收报告并发出限时纠正书,经限定时限纠正后,再报请验收,重新进入验收程序。如果验收项目出现实质性偏差,由验收小组形成实质性偏差验收报告,上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定。

十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十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交货验收地点原则上统一为政府集中货场,未通过验收的货物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十四、合同双方对验收结果产生异议时,由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报请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处理。

十五、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购公告应在辽宁省财政厅网站、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同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站、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鞍山市政府网站同时发布,相关公告在网络上应保留1年以上。

十六、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为项目中标价格的5%至10%。

十七、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万元以上项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最高限价100万元以上项目适用本办法。

十八、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办发〔2009〕16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10日          

 

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

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采取重大问题集体审议的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现对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采购办(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市招标中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采购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人员组成。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及初步建设方案,上报市政府。需要审核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采购和建设项目的规模及标准。

三、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核意见送达市财政局及采购人,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编制通知书送达采购文件编制单位,采购文件编制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后送达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采购文件编制单位汇总意见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备案并下达采购计划;工程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意见送达市建委,市建委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最高限价后由市建委下达招标计划,代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经市招标中心初审通过后送达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送市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后执行。以上工作流程时间以各部门收文签字时间为准。其中,采购文件生效须经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招标文件生效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四、招标文件应按照有利于更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原则设置招标条件,不应人为设置限制条件,影响投标人投标。

五、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由市招标中心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由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六、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招标程序的,项目设计、监理的招标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项目招标评标办法原则上分别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需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须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市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采用网上下载方式,资质预审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后的第二天。

八、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原则上需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可以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中标后必须提供原件,经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九、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标过程中,专家如提出废标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论证,论证意见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执行。

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建委组织专家、市招标中心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在市政府办公厅指导下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在验收三联单上签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验收合格报告作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采购项目的拨款依据。

十一、对于验收中出现的一般性偏差,应由验收小组形成一般性偏差验收报告并发出限时纠正书,经限定时限纠正后,再报请验收,重新进入验收程序。如果验收项目出现实质性偏差,由验收小组形成实质性偏差验收报告,上报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审定。

十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十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交货验收地点原则上统一为政府集中货场,未通过验收的货物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十四、合同双方对验收结果产生异议时,由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报请市政府招投标监督审核工作小组处理。

十五、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购公告应在辽宁省财政厅网站、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同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站、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鞍山市政府网站同时发布,相关公告在网络上应保留1年以上。

十六、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为项目中标价格的5%至10%。

十七、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万元以上项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最高限价100万元以上项目适用本办法。

十八、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