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9〕4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14日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强化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对安全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切实做好各自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三、考核范围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行业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在鞍中省直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主要工作措施目标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立法、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特种设备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和队伍建设、事故救援与查处等工作要求与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以及行业、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等。

五、考核条件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即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

(一)达标单位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3.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其他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本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搞好对本行业和领域内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

 6.重视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制定本行业和领域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到科学施救。

 7.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本行业和领域全年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前3年的平均水平。

 8.认真完成市政府和市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先进单位条件:

先进单位数量按照参加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单位总数的30%确定,从达标单位中进行评选。先进单位除具备达标单位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创新,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委和市政府的表扬和奖励。

 2.负责监管、监察的行业和领域事故同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3.较大以上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达标单位:

 1.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工作目标。

 2.事故死亡人数等突破了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无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前3年的平均水平。

六、考核步骤

(一)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二)每年10月中旬,各有关部门对照《责任书》,逐条逐项进行自评,10月底前将自评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考评后,提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的初步意见,经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奖惩办法

对考核结果为先进和达标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

八、工作要求

(一)参加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鞍政办发〔2009〕4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14日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强化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对安全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切实做好各自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三、考核范围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行业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在鞍中省直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主要工作措施目标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立法、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特种设备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和队伍建设、事故救援与查处等工作要求与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以及行业、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等。

五、考核条件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即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

(一)达标单位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3.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其他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本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搞好对本行业和领域内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

 6.重视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制定本行业和领域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到科学施救。

 7.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本行业和领域全年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前3年的平均水平。

 8.认真完成市政府和市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先进单位条件:

先进单位数量按照参加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单位总数的30%确定,从达标单位中进行评选。先进单位除具备达标单位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创新,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委和市政府的表扬和奖励。

 2.负责监管、监察的行业和领域事故同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3.较大以上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达标单位:

 1.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工作目标。

 2.事故死亡人数等突破了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无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前3年的平均水平。

六、考核步骤

(一)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二)每年10月中旬,各有关部门对照《责任书》,逐条逐项进行自评,10月底前将自评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考评后,提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的初步意见,经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奖惩办法

对考核结果为先进和达标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

八、工作要求

(一)参加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