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09〕1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民用建筑公共生活设施安全和维修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民用建筑燃气、自来水、供热、排水等公共生活设施(以下统称公共生活设施)的安全和维修管理,保障维修、抢修工作顺利实施,杜绝事故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生活设施安全运营事关公共安全、环境质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燃气、自来水、热源等供应企业(以下统称供应企业),用户及相邻关系人都应依法维护公共生活设施的安全运营。

二、民用建筑的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应当安全合理地使用公共生活设施,并对公共生活设施负有监护责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供应企业报修。禁止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原有公共生活设施。

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用户房屋装修拆改的管理,对因私接乱改公共生活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于合理、合法的公共生活设施维修、抢修,用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出现需要供应企业维修、抢修室内公共生活设施情形时,用户应当积极协助维修、抢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拖延。因拒绝、阻碍或者拖延供应企业维修、抢修工作,给相邻关系人、供应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邻关系人、供应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因燃气设施泄露、自来水或供热设施破裂、排水设施堵塞等原因需要及时抢修,而相关用户拒绝、阻碍、拖延抢修工作致使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水淹、脏水四溢等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浪费资源、破坏生活环境等情况时,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约束、强制入室等紧急强制措施进行抢修。

五、因维修、抢修公共生活设施给用户室内墙面、地面装饰、装修造成破坏的,由供应企业负责恢复建筑原状。用户、相邻关系人或者供应企业有过错的,恢复建筑原状的费用由过错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用户、相邻关系人、供应企业均无过错的,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供应企业承担。

六、市公用事业、房产、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城市公共生活设施的安全运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公共生活设施安全隐患或举报可能危害公共生活设施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迅速予以处理。

八、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或者拖延公共生活设施维修、抢修工作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9年8月31日     

 

 

鞍政发〔2009〕1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公共生活设施安全和维修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民用建筑燃气、自来水、供热、排水等公共生活设施(以下统称公共生活设施)的安全和维修管理,保障维修、抢修工作顺利实施,杜绝事故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生活设施安全运营事关公共安全、环境质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燃气、自来水、热源等供应企业(以下统称供应企业),用户及相邻关系人都应依法维护公共生活设施的安全运营。

二、民用建筑的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应当安全合理地使用公共生活设施,并对公共生活设施负有监护责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供应企业报修。禁止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原有公共生活设施。

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用户房屋装修拆改的管理,对因私接乱改公共生活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于合理、合法的公共生活设施维修、抢修,用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出现需要供应企业维修、抢修室内公共生活设施情形时,用户应当积极协助维修、抢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拖延。因拒绝、阻碍或者拖延供应企业维修、抢修工作,给相邻关系人、供应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邻关系人、供应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因燃气设施泄露、自来水或供热设施破裂、排水设施堵塞等原因需要及时抢修,而相关用户拒绝、阻碍、拖延抢修工作致使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水淹、脏水四溢等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浪费资源、破坏生活环境等情况时,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约束、强制入室等紧急强制措施进行抢修。

五、因维修、抢修公共生活设施给用户室内墙面、地面装饰、装修造成破坏的,由供应企业负责恢复建筑原状。用户、相邻关系人或者供应企业有过错的,恢复建筑原状的费用由过错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用户、相邻关系人、供应企业均无过错的,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供应企业承担。

六、市公用事业、房产、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城市公共生活设施的安全运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公共生活设施安全隐患或举报可能危害公共生活设施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反映或举报后,应当迅速予以处理。

八、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或者拖延公共生活设施维修、抢修工作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