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9〕5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规划设立
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关于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4日          

 

关于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9〕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在我市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立市级化工集中区域。根据我市资源特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分布状况,在达道湾工业规划区内规划设立一定区域,作为我市市级化工集中区域。

二、设立县(市)、区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也要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

三、新建化工建设项目要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从2010年起,我市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新建化工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四、现有化工企业逐步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规划设立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我市化工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举措来抓。要将其纳入“十二五”规划中,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和补充。对现有的化工企业,要合理引导、有序推进,逐步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

 

鞍政办发〔2009〕5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关于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4日          

 

关于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9〕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在我市规划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立市级化工集中区域。根据我市资源特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分布状况,在达道湾工业规划区内规划设立一定区域,作为我市市级化工集中区域。

二、设立县(市)、区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也要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

三、新建化工建设项目要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从2010年起,我市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新建化工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四、现有化工企业逐步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规划设立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我市化工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举措来抓。要将其纳入“十二五”规划中,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和补充。对现有的化工企业,要合理引导、有序推进,逐步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