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9〕5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近年来,由于各种原材料价格上涨,公有住房租金成本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屋维修质量,维护公有住房户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1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2、由国家民政部门核发《在乡复员军人证》以及《在乡革命伤残军人证》(特等、一等)的优抚对象;

3、由市民政部门发给《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居民。

三、对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员,由产权单位予以提租补贴或减免。

特此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28日       
 

鞍政办发〔2009〕5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近年来,由于各种原材料价格上涨,公有住房租金成本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屋维修质量,维护公有住房户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1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2、由国家民政部门核发《在乡复员军人证》以及《在乡革命伤残军人证》(特等、一等)的优抚对象;

3、由市民政部门发给《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居民。

三、对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员,由产权单位予以提租补贴或减免。

特此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