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0〕7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
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3号)和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治超工作的意见》(辽交路政发〔2010163号)精神,切实强化治超路面执法和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有效保护路桥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如下调整:

 长:副市长

副组长:张铁峰  市交通局局长

于真昕  市公安局副局长

单学权  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局长

 员:

金晓霞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炜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元虹  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范晓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恒月  市交通局副局长

金玉华  市物价局副局长

战玉民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寇灵  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兴智  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何振宇  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设在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胡恒月(兼)。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治超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治超工作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组织领导、调度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治超工作;统一规划、设置和建设超限检测站点、超限货物卸载站点;确定并考核治超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和千山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辖区治超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落实责任,完善治超工作监管网络

车辆超限超载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增强做好治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治超工作抓紧抓好。

(一)市交通局:负责与公安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路面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其中: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全市普通公路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行政许可工作,并结合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对超限运输实施有效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市区内道路运政执法、治理车辆超限运输以及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区内运输车辆(主要指运输沙、残土、矿粉、碎石、取暖煤、煤渣等易扬洒和可流物体的车辆)扬洒的监管和处罚。

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治超工作执法监督和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依据《公路法》及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治超路面执法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与交通、路政部门联合开展治超路面执法工作,组织警力在依法设置的检测站点参与联合行动,实施综合治理;负责治超工作中的治安工作,严厉打击治超过程中抗法和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维护公路通行和检测站秩序;配合市交通局做好城区内扬洒运输车辆的监管;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杜绝非标准车辆登记上牌;配合工商部门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四)市工商局:集中整治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会同交通、公安、经信、质监部门对非法改装严重地区进行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的厂矿企业和运输站(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组织好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

(六)市财政局:负责对治超罚没款进行监管。

(七)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监管超限车辆卸货场地卸载货物收费标准,打击借机哄抬物价行为,确保治超专项行动期间物价稳定。

(八)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由于超限超载运输而引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市质监局:负责对执行车辆生产及改装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免费为交通部门进行超限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

(十)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公路三乱问题。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对涉法问题的研究,依据国家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配合联动,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快速反应机制

(一)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积极建立与公安等部门执法队伍共同上路、合署办公、联合治理的路面执法工作模式,进一步强化治超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逐步调整超限检测站布局布点,不断健全普通公路和城区道路治超路面执法监控网络。要坚持固定监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与重点集中整治并重,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上路行驶的非法超限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流动治超检测或专人值守等有效手段,防止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非法行驶,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超限超载车辆的绕行路段。

(三)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运载不可解体超限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尤其是对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要严格勘验通行线路的桥梁状况,必要时应由交通设计部门出具拟通过的桥梁载荷验算和通行方案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方可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要将许可超限车辆通行的时间、路线、通行方案等通报给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以便实施通行监管。

(四)公路管理机构要逐步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其齐全、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应及时增设或者更新通行限制标志,以保证公路、桥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源头监管,推动治超工作局面持续好转

(一)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在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加大对运输企业和我市部分工业和矿业发达地区及公路沿途的小煤场等各类货物分装场的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要充分发挥流动稽查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加大货物装载源头巡查监管力度。要建立科学合理、覆盖全市范围的公路治超站点监控网络。市治超办在向社会公布检测站点设置情况的同时,要加强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充实人员,完善制度。

(三)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加强治超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市治超办要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流量变化,定期向省治超办报告。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短缺等突发事件,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五)运输管理机构要重点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实施源头监督检查,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要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对抄告信息中确认违法超限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严管重罚

(一)路面执法中重点开展四项工作:

1.加大对国家治超办向社会公布的超限超载情况严重车型的监管力度;

2.严厉打击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检测和处罚的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3.严厉打击抗法和干扰治超秩序行为,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4.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

(二)继续坚持称重、卸载和处罚相结合的治理工作方针。普通公路采取固定与临时检测站点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卸载和处罚。在超限检测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疏堵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

(三)处罚原则:

1.对检测出的超限车辆,可依据全国统一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2.对采取倒卡、倒货、冲关闯口、威逼利诱执法人员等手段恶意超限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予以重罚。

3.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且经检测超限的,按省交通厅确定标准处罚。

4.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数额按省交通厅确定标准执行。

5.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人信誉档案,对有超限超载记录的营运车辆超过货车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7.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经检测超出行驶证核定载重量的车辆驾驶人实行违法计分制度,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四)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档案,实施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违法车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包括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由车辆注册地运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要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建立倒查机制,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

(五)严格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

1.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建立职责清晰、相互制约、规范有序的治超路面执法工作秩序。检测、询问取证、文书送达和执行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必须有两名以上治超执法人员参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必须以检测结果为依据;告知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法定的处罚标准;责令车辆停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解除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填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申报审批表》,存入路政案件档案;办案、结案、案件移交、归档立卷,必须坚持复核、审批和监交制度。

2.要始终坚持以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证路网安全畅通和有效运行为治超工作职责和目标,严禁下达、考核罚款任务的做法,杜绝以罚代管钓鱼执法公路三乱等现象。

3.要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微杜渐,用制度严格规范、制约治超执法行为,促进治超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六、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一)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的运载不可解体货物大件车辆,只限装载单件货物或商品汽车。走行普通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走行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走行市区道路的由城建局、公安局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彼此不可替代使用。其他部门签发的准运证通行证等,均不能作为准予运载不可解体货物大件车辆通行的法律文书。

(二)在国家新的治超认定标准出台前,对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继续执行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超限认定标准,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超限比例超过30%的非法超限车辆为整治重点,实施严管重罚;对外廓尺寸超限的车辆,普通公路继续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2号)的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69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8日         

 

鞍政办发〔2010〕7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3号)和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治超工作的意见》(辽交路政发〔2010163号)精神,切实强化治超路面执法和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有效保护路桥设施,保障行车安全,提高公路通行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如下调整:

 长:副市长

副组长:张铁峰  市交通局局长

于真昕  市公安局副局长

单学权  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局长

 员:

金晓霞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炜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元虹  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范晓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恒月  市交通局副局长

金玉华  市物价局副局长

战玉民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寇灵  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兴智  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何振宇  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设在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胡恒月(兼)。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治超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治超工作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组织领导、调度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治超工作;统一规划、设置和建设超限检测站点、超限货物卸载站点;确定并考核治超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和千山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辖区治超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落实责任,完善治超工作监管网络

车辆超限超载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增强做好治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治超工作抓紧抓好。

(一)市交通局:负责与公安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路面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其中: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全市普通公路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行政许可工作,并结合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对超限运输实施有效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市区内道路运政执法、治理车辆超限运输以及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区内运输车辆(主要指运输沙、残土、矿粉、碎石、取暖煤、煤渣等易扬洒和可流物体的车辆)扬洒的监管和处罚。

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治超工作执法监督和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依据《公路法》及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治超路面执法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与交通、路政部门联合开展治超路面执法工作,组织警力在依法设置的检测站点参与联合行动,实施综合治理;负责治超工作中的治安工作,严厉打击治超过程中抗法和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维护公路通行和检测站秩序;配合市交通局做好城区内扬洒运输车辆的监管;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杜绝非标准车辆登记上牌;配合工商部门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四)市工商局:集中整治取缔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会同交通、公安、经信、质监部门对非法改装严重地区进行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的厂矿企业和运输站(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组织好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

(六)市财政局:负责对治超罚没款进行监管。

(七)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监管超限车辆卸货场地卸载货物收费标准,打击借机哄抬物价行为,确保治超专项行动期间物价稳定。

(八)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参与由于超限超载运输而引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市质监局:负责对执行车辆生产及改装强制标准的监督检查,免费为交通部门进行超限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

(十)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公路三乱问题。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对涉法问题的研究,依据国家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配合联动,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快速反应机制

(一)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积极建立与公安等部门执法队伍共同上路、合署办公、联合治理的路面执法工作模式,进一步强化治超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逐步调整超限检测站布局布点,不断健全普通公路和城区道路治超路面执法监控网络。要坚持固定监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与重点集中整治并重,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上路行驶的非法超限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流动治超检测或专人值守等有效手段,防止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非法行驶,避免农村公路成为超限超载车辆的绕行路段。

(三)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运载不可解体超限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尤其是对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要严格勘验通行线路的桥梁状况,必要时应由交通设计部门出具拟通过的桥梁载荷验算和通行方案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方可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要将许可超限车辆通行的时间、路线、通行方案等通报给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以便实施通行监管。

(四)公路管理机构要逐步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其齐全、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应及时增设或者更新通行限制标志,以保证公路、桥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源头监管,推动治超工作局面持续好转

(一)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在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加大对运输企业和我市部分工业和矿业发达地区及公路沿途的小煤场等各类货物分装场的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

(二)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要充分发挥流动稽查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加大货物装载源头巡查监管力度。要建立科学合理、覆盖全市范围的公路治超站点监控网络。市治超办在向社会公布检测站点设置情况的同时,要加强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充实人员,完善制度。

(三)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加强治超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市治超办要密切监测、跟踪了解市场动态和公路流量变化,定期向省治超办报告。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短缺等突发事件,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五)运输管理机构要重点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实施源头监督检查,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要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对抄告信息中确认违法超限的运输企业和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依法严管重罚

(一)路面执法中重点开展四项工作:

1.加大对国家治超办向社会公布的超限超载情况严重车型的监管力度;

2.严厉打击采取作弊手段逃避超限检测和处罚的恶意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3.严厉打击抗法和干扰治超秩序行为,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4.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整治力度。

(二)继续坚持称重、卸载和处罚相结合的治理工作方针。普通公路采取固定与临时检测站点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卸载和处罚。在超限检测工作中要坚持保畅优先、疏堵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

(三)处罚原则:

1.对检测出的超限车辆,可依据全国统一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2.对采取倒卡、倒货、冲关闯口、威逼利诱执法人员等手段恶意超限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予以重罚。

3.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且经检测超限的,按省交通厅确定标准处罚。

4.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数额按省交通厅确定标准执行。

5.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鞍山公路路政管理局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人信誉档案,对有超限超载记录的营运车辆超过货车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7.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经检测超出行驶证核定载重量的车辆驾驶人实行违法计分制度,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四)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档案,实施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违法车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包括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由车辆注册地运管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要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建立倒查机制,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

(五)严格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

1.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建立职责清晰、相互制约、规范有序的治超路面执法工作秩序。检测、询问取证、文书送达和执行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必须有两名以上治超执法人员参加;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必须以检测结果为依据;告知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法定的处罚标准;责令车辆停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解除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填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申报审批表》,存入路政案件档案;办案、结案、案件移交、归档立卷,必须坚持复核、审批和监交制度。

2.要始终坚持以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证路网安全畅通和有效运行为治超工作职责和目标,严禁下达、考核罚款任务的做法,杜绝以罚代管钓鱼执法公路三乱等现象。

3.要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廉洁执法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微杜渐,用制度严格规范、制约治超执法行为,促进治超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六、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一)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的运载不可解体货物大件车辆,只限装载单件货物或商品汽车。走行普通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走行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走行市区道路的由城建局、公安局核发《超限车辆通行证》,彼此不可替代使用。其他部门签发的准运证通行证等,均不能作为准予运载不可解体货物大件车辆通行的法律文书。

(二)在国家新的治超认定标准出台前,对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继续执行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超限认定标准,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超限比例超过30%的非法超限车辆为整治重点,实施严管重罚;对外廓尺寸超限的车辆,普通公路继续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2号)的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鞍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69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