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0〕78号
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0日       
 

 

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1.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2.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3.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纳入健康发展轨道;4.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鞍山市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都在此次规范整顿范围,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时间截止到20101231日。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规范整顿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具体是,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初审意见书,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金融办统一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其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需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外资担保公司还需外经贸部门核准文件。

对近三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向市金融办申请,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继续向市金融办申请审核。未经核准的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程序

1.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用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到市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或登录鞍山金融网(www.asjrb.gov.cn)下载申报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报告书等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市金融办向其出具收文单;

3)市金融办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

4)市金融办统一将初审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报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5)市金融办将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下发给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要求,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持省政府金融办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市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程序:

外资担保公司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向市外经贸部门报送材料,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外经贸厅审查。通过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外经贸厅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市金融办、机构编制部门、外经贸部门分别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一)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只允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兼营其他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1亿元以上、近2年持续盈利的允许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补足货币出资。

(四)2009年末净资产值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

(五)资信评级在BB以上。

(六)拥有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

(七)拥有一定数量的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

(八)依法开展业务,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担保机构分公司核准条件无注册资本要求,20081231日前注册成立的,近两年应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其他方面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交的材料:1.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2.机构章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4.资信评级报告;5.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交);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7.证明其近三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材料;8.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

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需增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增资申请书;2.增资决议;3.新机构章程;4.验资报告;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表。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材料:除向市金融办提交与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同的材料外,还应向市外经贸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报送章程修正案);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6.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7.公司成立时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8.原合同、章程复印件;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二)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

1.报告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2.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5日内,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加盖公章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2份。

七、规范整顿工作步骤

具体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自查整改阶段(201011月上旬)

市金融办传达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一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市金融办会同各县(市)区(含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下同)金融办对其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分类,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方式,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二)规范完善阶段(11月下旬—12月末)

基本完成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材料的报批工作。市金融办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逐户审核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完成向省政府金融办的上报工作。

八、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及早组织上报;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限期增资,鼓励其通过追加注册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尽早达到核准登记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机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条件,做好前期确认工作,准确核定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以实际到位的现金出资为核定标准。并根据有关要求,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担保机构提供的各项信息与实际相符。

(四)加强风险防范,确保稳定。坚持以稳定为大局,以规范为主线,区别对待,灵活把握。同时充分估计规范整顿工作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各县(市)区金融办要认真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对辖区内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密切关注,加强管理,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附件: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张世超 副市长

副组长:刘丹华 市金融办主任

        刘文义 鞍山银监分局局长

  员:李  市编委办副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炜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阚殿平 市金融办副主任

          市财政局副局长

        项晓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玉京 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赵海宽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鞍山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阚殿平(兼)。

 

 

 

鞍政办发〔2010〕78号
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10日       
 

 

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1.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2.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3.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纳入健康发展轨道;4.通过规范整顿,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鞍山市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都在此次规范整顿范围,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时间截止到20101231日。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三)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四)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规范整顿的方式和程序

(一)方式: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方式进行。具体是,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初审意见书,对初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金融办统一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其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需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外资担保公司还需外经贸部门核准文件。

对近三年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向市金融办申请,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继续向市金融办申请审核。未经核准的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程序

1.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用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到市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或登录鞍山金融网(www.asjrb.gov.cn)下载申报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报告书等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市金融办向其出具收文单;

3)市金融办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

4)市金融办统一将初审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材料报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5)市金融办将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下发给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要求,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持省政府金融办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市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程序:

外资担保公司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向市外经贸部门报送材料,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外经贸厅审查。通过核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外经贸厅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市金融办、机构编制部门、外经贸部门分别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一)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只允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允许兼营其他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1亿元以上、近2年持续盈利的允许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补足货币出资。

(四)2009年末净资产值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

(五)资信评级在BB以上。

(六)拥有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

(七)拥有一定数量的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

(八)依法开展业务,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担保机构分公司核准条件无注册资本要求,20081231日前注册成立的,近两年应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其他方面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交的材料:1.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2.机构章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4.资信评级报告;5.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交);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7.证明其近三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材料;8.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

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需增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增资申请书;2.增资决议;3.新机构章程;4.验资报告;5.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表。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材料:除向市金融办提交与内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同的材料外,还应向市外经贸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报送章程修正案);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6.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7.公司成立时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8.原合同、章程复印件;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二)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

1.报告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2.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5日内,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加盖公章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2份。

七、规范整顿工作步骤

具体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自查整改阶段(201011月上旬)

市金融办传达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一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市金融办会同各县(市)区(含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下同)金融办对其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分类,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方式,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二)规范完善阶段(11月下旬—12月末)

基本完成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材料的报批工作。市金融办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逐户审核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完成向省政府金融办的上报工作。

八、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及早组织上报;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限期增资,鼓励其通过追加注册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尽早达到核准登记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机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条件,做好前期确认工作,准确核定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以实际到位的现金出资为核定标准。并根据有关要求,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担保机构提供的各项信息与实际相符。

(四)加强风险防范,确保稳定。坚持以稳定为大局,以规范为主线,区别对待,灵活把握。同时充分估计规范整顿工作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各县(市)区金融办要认真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对辖区内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密切关注,加强管理,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附件: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

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张世超 副市长

副组长:刘丹华 市金融办主任

        刘文义 鞍山银监分局局长

  员:李  市编委办副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炜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阚殿平 市金融办副主任

          市财政局副局长

        项晓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玉京 市外经贸局副局长

        赵海宽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鞍山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阚殿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