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0〕1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自备水源井的通告

为切实整治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形成供水能力的地区所有自备水源井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整治自备水源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委、市公用事业局、海城市政府、千山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

二、整治范围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形成供水能力的地区所有自备水源井,具体包括: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使用的自备水源井;

(二)有国家、省、市批准手续的环境监测井;

(三)园林绿化用井、自来水供水用井和其他保证供水安全用井;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自备水源井。

三、整治对象

(一)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的自备水源井。

四、整治办法。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0天内,无《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的自备水源井用户应自行封闭自备水源井。对按规定自行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用户,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没有按规定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用户,市公用事业局依法予以强制封井,费用由用户承担,并对用户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但因水质、应急水源、地温空调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水利局提出保留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水利局予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五、凡是查封的自备水源井严禁重新启用。对未经批准,私自启用已查封自备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强制封井。市公用事业局将对已封闭的自备水源井进行复查。

六、自备水源井用户应积极配合自备水源井普查与封闭工作,对拒不配合、阻挠查封自备水源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强制封闭其自备水源井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七、整治自备水源井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自备水源井普查和封闭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奖励制度。欢迎社会各界对整治自备水源井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私自打井、违法使用地下水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监督举报电话:0412-553661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19日     

 

 

鞍政发〔2010〕18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自备水源井的通告

为切实整治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形成供水能力的地区所有自备水源井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整治自备水源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委、市公用事业局、海城市政府、千山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

二、整治范围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形成供水能力的地区所有自备水源井,具体包括: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使用的自备水源井;

(二)有国家、省、市批准手续的环境监测井;

(三)园林绿化用井、自来水供水用井和其他保证供水安全用井;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自备水源井。

三、整治对象

(一)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的自备水源井。

四、整治办法。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0天内,无《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的自备水源井用户应自行封闭自备水源井。对按规定自行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用户,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没有按规定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用户,市公用事业局依法予以强制封井,费用由用户承担,并对用户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但因水质、应急水源、地温空调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水利局提出保留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水利局予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五、凡是查封的自备水源井严禁重新启用。对未经批准,私自启用已查封自备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强制封井。市公用事业局将对已封闭的自备水源井进行复查。

六、自备水源井用户应积极配合自备水源井普查与封闭工作,对拒不配合、阻挠查封自备水源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强制封闭其自备水源井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七、整治自备水源井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自备水源井普查和封闭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奖励制度。欢迎社会各界对整治自备水源井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私自打井、违法使用地下水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监督举报电话:0412-553661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