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2〕4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现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政府决定,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秦国夫副市长为召集人,王连江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市统计局、市服务业委为牵头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服务业统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及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所管理行业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情况、服务业单位的统计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机制。编制、民政、工商、质监等监管和许可部门向政府统计部门定期提供被监管或被许可的单位基本信息。

积极推进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调查表联网直报。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并督促本行业基层统计企业(单位)配置报表设备,确保联网直报工作顺利实施。

三、不断强化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完成。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统计机构应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1-3人(可内部调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1-2人(可内部调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指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附件:鞍山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附件: 

 

鞍山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原则、范围和对象

(一)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统一,服务业统计要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1.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经营所在的县(市)区及开发区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市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2.“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3.“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二)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

1. 统计范围。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标准(GB/T47542011),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参见服务业报表制度中《服务业行业分类注释》。

根据《辽宁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限额以下企业(单位)采用重点或抽样调查方法。

2.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二、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反映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反映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的指标。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根据目前政府统计工作格局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及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现状,全市服务业统计遵循“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行业分工原则上应是谁主管、谁统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行业主管的企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见附表。

四、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由政府统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市统计局职责。

1. 市统计局在省统计局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县(市)区的服务业增加值。

3.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长效更新机制,提高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一库在线、多级维护”的名录库系统。

4.对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快捷、准确地传输服务业统计信息,加强重点领域统计监测,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行业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并实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增减变动情况季度更新制度。

2.负责布置、督促、检查分管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及时、准确填报调查表,通过统计局统一的软件平台对企业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对主管行业内所有企业(单位)的联网直报率、基层报表质量负责。

3.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主管行业的综合数据和基层调查企业(单位)的基层表。各部门综合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并按照在地统计原则作好县(市)区汇总数据分组,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统计部门职责。

1.协助指导同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限额以上调查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接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日常维护,接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综合报表和服务业统计数据库维护。

3.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及业务统计、软件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按季度向市统计局报送当地财务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市统计局最终核定各区数据。

4.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审核、汇总工作。

五、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一)服务业企业统计。

1.2011年企业年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年报,由各有关部门和统计局共同完成,仍采取纸介质方式上报,2012515日前完成。

2011年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个体户抽样调查年报,由辽宁省统计局鞍山市地方调查队负责。

2.2012年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定期报表。

1)各部门于2012年6月8日前,形成所负责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名录库,报送同级统计机构,并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维护(注销、新增、变更)。

2612日前,市、县两级完成对网报企业联网直报程序培训。

32012年定期报表的报告期为20121-5月(2季度)、1-8月(3季度)、1-11月(4季度),报送时间为月后15日前,即615日、915日、1215日前,定报实行联网直报和传统上报双轨制运行,年底全部实行联网直报(直报率为100%)。

4)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限上企业参加联网直报培训、催报、表内审核、初级验收工作,督促企业实现联网直报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对各级职能部门培训联网直报程序及分配联网直报数据处理权限、综合审核、汇总、验收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统计。

1.按照省统计局工作部署,由省级相关部门布置,各部门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2.2012年7月10前,各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机关事业、民间非营利单位名录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的工作保障、数据质量评估和统计执法力度

(一)加强服务业统计的工作保障。

1.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加强县区部门及镇街统计力量,由具备一定统计业务知识和一定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为服务业统计人员提供满足联网直报监管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环境,以保证承载服务业统计数据量及联网直报工作。

3.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二)加强服务业数据质量与数据评估的管理与控制。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

1.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监管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3.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指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现联网直报。

4.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工作督查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依法严肃查处在服务业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加大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执法力度,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对督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鞍政办发〔2012〕4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现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政府决定,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秦国夫副市长为召集人,王连江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市统计局、市服务业委为牵头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服务业统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及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所管理行业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情况、服务业单位的统计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机制。编制、民政、工商、质监等监管和许可部门向政府统计部门定期提供被监管或被许可的单位基本信息。

积极推进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调查表联网直报。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并督促本行业基层统计企业(单位)配置报表设备,确保联网直报工作顺利实施。

三、不断强化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完成。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统计机构应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1-3人(可内部调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1-2人(可内部调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机构、指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所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附件:鞍山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附件: 

 

鞍山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原则、范围和对象

(一)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统一,服务业统计要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1.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经营所在的县(市)区及开发区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市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2.“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3.“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二)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

1. 统计范围。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标准(GB/T47542011),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参见服务业报表制度中《服务业行业分类注释》。

根据《辽宁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限额以下企业(单位)采用重点或抽样调查方法。

2.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二、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反映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反映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的指标。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根据目前政府统计工作格局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及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现状,全市服务业统计遵循“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行业分工原则上应是谁主管、谁统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行业主管的企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见附表。

四、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由政府统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市统计局职责。

1. 市统计局在省统计局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县(市)区的服务业增加值。

3.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长效更新机制,提高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一库在线、多级维护”的名录库系统。

4.对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快捷、准确地传输服务业统计信息,加强重点领域统计监测,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行业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并实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增减变动情况季度更新制度。

2.负责布置、督促、检查分管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及时、准确填报调查表,通过统计局统一的软件平台对企业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对主管行业内所有企业(单位)的联网直报率、基层报表质量负责。

3.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主管行业的综合数据和基层调查企业(单位)的基层表。各部门综合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并按照在地统计原则作好县(市)区汇总数据分组,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统计部门职责。

1.协助指导同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限额以上调查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接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日常维护,接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综合报表和服务业统计数据库维护。

3.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及业务统计、软件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按季度向市统计局报送当地财务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市统计局最终核定各区数据。

4.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审核、汇总工作。

五、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一)服务业企业统计。

1.2011年企业年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年报,由各有关部门和统计局共同完成,仍采取纸介质方式上报,2012515日前完成。

2011年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个体户抽样调查年报,由辽宁省统计局鞍山市地方调查队负责。

2.2012年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定期报表。

1)各部门于2012年6月8日前,形成所负责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名录库,报送同级统计机构,并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维护(注销、新增、变更)。

2612日前,市、县两级完成对网报企业联网直报程序培训。

32012年定期报表的报告期为20121-5月(2季度)、1-8月(3季度)、1-11月(4季度),报送时间为月后15日前,即615日、915日、1215日前,定报实行联网直报和传统上报双轨制运行,年底全部实行联网直报(直报率为100%)。

4)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限上企业参加联网直报培训、催报、表内审核、初级验收工作,督促企业实现联网直报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对各级职能部门培训联网直报程序及分配联网直报数据处理权限、综合审核、汇总、验收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统计。

1.按照省统计局工作部署,由省级相关部门布置,各部门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2.2012年7月10前,各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机关事业、民间非营利单位名录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的工作保障、数据质量评估和统计执法力度

(一)加强服务业统计的工作保障。

1.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加强县区部门及镇街统计力量,由具备一定统计业务知识和一定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为服务业统计人员提供满足联网直报监管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环境,以保证承载服务业统计数据量及联网直报工作。

3.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必要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二)加强服务业数据质量与数据评估的管理与控制。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

1.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监管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3.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指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现联网直报。

4.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工作督查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依法严肃查处在服务业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加大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执法力度,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对督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