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2〕1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进一步健全我市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有效缓解我市的结构性就业矛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2012年起,每年通过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提升的劳动者增加20000人;高技能人才占全体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每年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短缺拔尖技能人才200人;确保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得到相应的职业培训;确保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确保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二、具体措施

(一)继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围绕我市产业升级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鞍山市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等级)课时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名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必须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二)坚持免费技能培训对象普惠化。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纳入培训对象范围。其中,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处于毕业年度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复员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等,作为就业技能培训的重点。

上述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继续推广农村远程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依托全省普惠制远程培训信息化平台开展技能培训。通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等10家远程培训机构,以菌类园艺、蔬菜园艺和家禽饲养等适合地域经济发展的专业为培训重点,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远程培训。

(四)继续搞好家庭服务业培训。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家庭服务、养老护理、健康管理等社区服务及美容保健类的专项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能力。

(五)继续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市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经自愿报名都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开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的专业。

(六)继续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实施给薪培训计划,对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36个月的给薪培训,培训期间发放培训补贴;实施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对有见习意愿且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给薪见习就业岗位,见习期间为毕业生每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政府承担补贴的23(政府补助基数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开展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使毕业生职业技能与用人单位需求实现有效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七)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面向本辖区内城乡未继续升学且有就业愿望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本辖区内的两后生在登记失业前,可以到定点的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为全日制班,在培训内容上,坚持以职业技能训练以及专业理论学习为主的原则,培训期限不得少于10个月。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两后生,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予以补贴;6个月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参加培训的农村户籍和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家庭的两后生,可按规定申请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及对参加培训的农村户籍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发放的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鼓励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我市各类企业依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采取直补企业方式,给予企业定额补贴。

(九)积极落实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立足自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在岗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密切与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十)努力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创业培训体系,针对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以及不同阶段的创业者,开展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管理工作,采取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的形式进行。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学员,市政府按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十一)积极推进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的培养工作。一是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的特点,每年定期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活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好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社会化考试、考核;推行技师、高级技师以评代考制度;三是定期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机遇。(十二)加快我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建设工作。积极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领军作用,组织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做为领创人,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站,实现技术传承、人才集聚、技术攻关、工艺革新的目标。站内注册大师实行聘任制,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对每个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技术交流与推广、进站注册大师奖励津贴等项支出。同时,积极选拔一批基础好、业绩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站晋升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站。

(十三)积极抓好产业园区特色培训。结合我市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提出的特色技能培训需求,强化定岗、订单、定向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机构和企业合作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

(十四)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立足我市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培育一批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开发培训教材,完善培训计划大纲,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

(十五)强化职业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培训质量的考核,与培训补贴拨付建立挂钩机制。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作为检验培训质量合格的重要条件。对在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60%给予补贴。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培训师资培养体系,建立规范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制度。加大对师资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着力提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践教学能力,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提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鞍山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变更为鞍山市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市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力度,严格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就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切实规范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流程,采取远程监控督导等技术手段,强化对培训和鉴定全过程的动态实时监控,提高政府补贴的使用效益。

(三)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宣传表彰力度。一要建立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为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二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工作评选表彰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要建立全市职业培训信息通报制度,广泛开展职业培训主题宣传活动,宣传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宣传劳动者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使技能就业、终身培训成为广大劳动者的普遍共识。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21023     

 

鞍政发〔2012〕1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进一步健全我市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有效缓解我市的结构性就业矛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2012年起,每年通过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提升的劳动者增加20000人;高技能人才占全体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每年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短缺拔尖技能人才200人;确保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得到相应的职业培训;确保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确保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二、具体措施

(一)继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围绕我市产业升级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鞍山市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等级)课时及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名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必须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二)坚持免费技能培训对象普惠化。凡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纳入培训对象范围。其中,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处于毕业年度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复员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等,作为就业技能培训的重点。

上述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继续推广农村远程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依托全省普惠制远程培训信息化平台开展技能培训。通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等10家远程培训机构,以菌类园艺、蔬菜园艺和家禽饲养等适合地域经济发展的专业为培训重点,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远程培训。

(四)继续搞好家庭服务业培训。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家庭服务、养老护理、健康管理等社区服务及美容保健类的专项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能力。

(五)继续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市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经自愿报名都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开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的专业。

(六)继续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实施给薪培训计划,对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36个月的给薪培训,培训期间发放培训补贴;实施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对有见习意愿且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给薪见习就业岗位,见习期间为毕业生每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政府承担补贴的23(政府补助基数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开展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使毕业生职业技能与用人单位需求实现有效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七)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面向本辖区内城乡未继续升学且有就业愿望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本辖区内的两后生在登记失业前,可以到定点的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为全日制班,在培训内容上,坚持以职业技能训练以及专业理论学习为主的原则,培训期限不得少于10个月。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两后生,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予以补贴;6个月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参加培训的农村户籍和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家庭的两后生,可按规定申请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助。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及对参加培训的农村户籍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发放的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鼓励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我市各类企业依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采取直补企业方式,给予企业定额补贴。

(九)积极落实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立足自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在岗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密切与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十)努力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创业培训体系,针对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以及不同阶段的创业者,开展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辅导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管理工作,采取选择定点培训机构的形式进行。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学员,市政府按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十一)积极推进企业高技能拔尖人才的培养工作。一是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的特点,每年定期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活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二是抓好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社会化考试、考核;推行技师、高级技师以评代考制度;三是定期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机遇。(十二)加快我市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建设工作。积极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领军作用,组织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做为领创人,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站,实现技术传承、人才集聚、技术攻关、工艺革新的目标。站内注册大师实行聘任制,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对每个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技术交流与推广、进站注册大师奖励津贴等项支出。同时,积极选拔一批基础好、业绩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站晋升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站。

(十三)积极抓好产业园区特色培训。结合我市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提出的特色技能培训需求,强化定岗、订单、定向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机构和企业合作的产业项目特色培训。

(十四)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立足我市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培育一批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开发培训教材,完善培训计划大纲,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

(十五)强化职业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培训质量的考核,与培训补贴拨付建立挂钩机制。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作为检验培训质量合格的重要条件。对在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者,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60%给予补贴。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培训师资培养体系,建立规范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制度。加大对师资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着力提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践教学能力,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提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鞍山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变更为鞍山市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市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力度,严格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就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切实规范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流程,采取远程监控督导等技术手段,强化对培训和鉴定全过程的动态实时监控,提高政府补贴的使用效益。

(三)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宣传表彰力度。一要建立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为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二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工作评选表彰制度,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要建立全市职业培训信息通报制度,广泛开展职业培训主题宣传活动,宣传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宣传劳动者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使技能就业、终身培训成为广大劳动者的普遍共识。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