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2〕7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鞍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我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场所。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诚信原则,建立规范、顺畅、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按照《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近海物流园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第七条符合《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交易范围且在《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合同必须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备案。

第三章 公告发布

第八条 交易中心除在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外,还应同时在下列媒介上发布:

(一)建设工程类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及鞍山市政府网发布;

(二)政府采购类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及鞍山市财政部门网发布;

(三)产权交易类在省级以上经济类报刊发布,其中:资产处置和经营权转让可在鞍山市报刊发表;

(四)土地交易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鞍山政府网、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网、鞍山市土地交易信息网和《鞍山日报》发布;

(五)矿业权交易在国土资源部网(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网发布。

第九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协助交易中心设置信息发布网络终端,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

(一)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需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交易方式

(一)公开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市、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方式

(一)协议转让。只有1家意向受让方符合条件的。

(二)公开竞价或招标。有2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符合条件的。

第十三条 土地交易方式

根据出让地块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方面条件和因素后,从招标、拍卖、挂牌三种交易方式中择取一种切合实际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方式

(一)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方在综合分析矿山各方面条件和因素后,从招标、拍卖、挂牌三种交易方式中择取一种适合矿山开采管理的方式进行出让。

(二)采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方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矿山各方面条件和因素,从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议价四种交易方式中择取一种方式进行转让。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在相关审批手续办结后,到市公管局办理交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市公管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向交易中心下达项目交易计划。

(三)抽取代理。招标人在中介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四)编制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报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五)发布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六)接收报名。投标人报名原则上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无法采取网上报名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报名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报名和发售时间不少于5日。

(七)收取保证金。招标人在开标前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八)抽取评委。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交易中心具体操作,发展改革委到现场监督。

(九)组织评审。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两次招标后,只有两个合格投标人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报经市公管局和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组织专家参考原评标办法在报名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中标人;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报经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专家参考原评标办法在报名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中标人。两次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两个的,项目单位修改项目相关条件后重新招标。

(十)结果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结果在指定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人公告期不少于2日。

(十一)收取费用。交易中心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十二)资料备案。中标人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送市公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退保证金。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五)立卷归档。由项目单位和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交易程序

(一)受理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将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通知书报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同意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二)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按市公管局下达的交易计划编制采购文件,报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预算、品种、数量和规格),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后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公告。

(三)发布采购公告。交易中心编制采购公告,经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期限分别为1个工作日内。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修改与澄清公告期为15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期: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询价公告期:一般项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

(四)接收投标报名。投标供应商应于开标当日现场报名。有特殊需求的,由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需求时一并提出,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报名。

(五)收取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交易中心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到现场监督。

(七)接收投标文件。交易中心按采购文件规定接收投标文件。

(八)组织开标评标。交易中心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退还投标保证金。评审结束后,交易中心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十)发布结果公告。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期不少于3日。

(十一)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结果发布后,交易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签订采购合同。交易中心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管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自行验收合格后,向市公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公管局下达验收计划,交易中心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市公管局协调相关监督部门对验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

(十四)立卷归档。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程序

(一)受理交易申请。转让方向市公管局提出交易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市公管局对相关资料审核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二)接受交易计划。交易中心接到市公管局下达的交易计划后,成立项目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三)办理进场登记。交易中心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书》,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填写《产权转让申请表》。

(四)编制转让公告。交易中心编制产权转让公告并送转让方确认后,报市公管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五)发布转让公告。公告审核后,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办理购买登记。公告期间,交易中心受理咨询,办理购买登记,确定意向受让方并协助其填写《产权受让申请表》,收取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

(七)确定交易方式。根据购买报名情况,市公管局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在公告期限内无意向受让方报名时,转让方可申请重新公告延长报名期限或修改转让方案后重新委托交易。

(八)组织交易活动。按照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活动,产生受让方。

(九)退还保证金。确定受让方后,交易中心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退还交易保证金。

(十)签订转让合同。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于10日内报市公管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办理资金结算。《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持缴费通知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费用,产权转让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1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转让价款划入转让方指定帐户。

(十二)出具交易凭证。交易中心为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

(十三)资料整理归档。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土地交易程序

(一)受理委托。国土资源局向市公管局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托》及《土地出让方案》。市公管局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二)下达计划。交易中心根据市公管局下达的《出让计划通知书》,编制土地出让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20日,挂牌10日;编制土地出让文件,向意向竞买人发放出让文件。

(三)接收报名。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按照意向竞买人要求组织现场踏勘,收取竞买人竞买保证金,接收报名。

(四)资格审查。交易中心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人发放《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并接受报价。

(五)组织竞价。交易中心按照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组织现场竞价活动。

(六)成交确认。竞价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现场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并将《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文件》送国土资源局备案。

(七)成交公示。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发布。

(八)退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竞得的到交易中心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九)收取出让金。交易中心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向竞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账户。

(十)立卷归档。交易中心对出让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程序

(一)采矿权出让程序

1.受理委托。市公管局受理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出让委托,国土资源局向市公管局提交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2.下达计划。市公管局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3.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审核资料。

2)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储量核实,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

3)交易中心将储量核实、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送国土资源局备案。

4)交易中心将全部资料上传国土资源局网上办公系统,国土资源局进行网上会审并向市公管局出具会审意见。

4.组织交易。

1)编制文件,发布公告。交易中心根据拟出让采矿权情况编制须知、公告等相关出让文件,并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后,交易中心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公开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2)接受申请,审核资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竞买人)书面申请,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确定投标人或竞买人。

3)交保证金,领取文件。投标人(竞买人)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领取有关出让文件。

4)组织交易,投标竞买。交易中心按照已定出让方式组织交易。其中,招标出让的,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指定标箱;拍卖出让的,组织拍卖会拍卖;挂牌出让的,向竞买人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挂牌竞买。

5)确定成交人,签订确认书。招标出让的,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评标、确定中标人,下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出让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当场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出让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以先报为有效报价;竞得人当场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6)通知交易人,退还保证金。交易中心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5.签订合同。出让方、受让方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签订《出让合同》。

6.公示结果。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公示期满后,交易中心对整个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8.审批登记。受让人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转让程序

1.受理申请。市公管局受理采矿权人转让申请,转让人向市公管局明确转让方式并提交相关转让资料。

2.下达计划。市公管局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3.签订委托合同。交易中心按照规定同转让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审核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2)交易中心将全部资料上传国土资源局网上办公系统,国土资源局进行网上会审并向市公管局出具会审意见。

5.组织交易。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

①编制文件,发布公告。交易中心根据拟转让采矿权情况编制转让须知、转让公告等有关文件,并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后,交易中心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发布转让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公开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②接受申请,审核资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竞买人)书面申请,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确定投标人或竞买人。

③交保证金,领取文件。投标人(竞买人)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领取文件。

④组织交易,投标竞买。交易中心按照转让方式组织交易。其中:招标转让的,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指定标箱;拍卖转让的,组织拍卖会拍卖;挂牌转让的,向竞买人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挂牌竞买。

⑤确定成交人,签订确认书。招标转让的,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程序评标,确定中标人,下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转让的,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当场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转让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以先报为有效报价,竞得人当场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⑥通知交易人,退还保证金。交易中心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2)以协议议价方式交易的。交易中心按照转让委托合同签订前,转让人自己确定的受让人为受让人。

6.合同鉴证。交易中心按照《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时间,组织并鉴证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

7.结果公示。交易中心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结果公示。

8.出具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中心编制转让鉴证报告,并向交易双方出具。

9.审批登记。交易中心受受让人委托组卷报国土资源局办理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发展改革委等行业管理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评审(验收)专家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交易过程、合同验收等环节中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不成后,有关监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信息公告等环节进行重新审查,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的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交易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经市公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两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市公管局负责中介代理机构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对中介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有违反规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报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限制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向市公管局申请加入中介代理机构名录库。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在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管部门举报,由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2年10月30日       
 

 

 

鞍政办发〔2012〕7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我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场所。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诚信原则,建立规范、顺畅、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按照《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近海物流园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第七条符合《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交易范围且在《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合同必须到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备案。

第三章 公告发布

第八条 交易中心除在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外,还应同时在下列媒介上发布:

(一)建设工程类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及鞍山市政府网发布;

(二)政府采购类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及鞍山市财政部门网发布;

(三)产权交易类在省级以上经济类报刊发布,其中:资产处置和经营权转让可在鞍山市报刊发表;

(四)土地交易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鞍山政府网、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网、鞍山市土地交易信息网和《鞍山日报》发布;

(五)矿业权交易在国土资源部网(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网发布。

第九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协助交易中心设置信息发布网络终端,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

(一)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各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需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交易方式

(一)公开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市、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方式

(一)协议转让。只有1家意向受让方符合条件的。

(二)公开竞价或招标。有2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符合条件的。

第十三条 土地交易方式

根据出让地块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方面条件和因素后,从招标、拍卖、挂牌三种交易方式中择取一种切合实际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方式

(一)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方在综合分析矿山各方面条件和因素后,从招标、拍卖、挂牌三种交易方式中择取一种适合矿山开采管理的方式进行出让。

(二)采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方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矿山各方面条件和因素,从招标、拍卖、挂牌、协议议价四种交易方式中择取一种方式进行转让。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在相关审批手续办结后,到市公管局办理交易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市公管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向交易中心下达项目交易计划。

(三)抽取代理。招标人在中介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四)编制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报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五)发布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六)接收报名。投标人报名原则上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无法采取网上报名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受理投标人报名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报名和发售时间不少于5日。

(七)收取保证金。招标人在开标前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八)抽取评委。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交易中心具体操作,发展改革委到现场监督。

(九)组织评审。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两次招标后,只有两个合格投标人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报经市公管局和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组织专家参考原评标办法在报名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中标人;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报经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专家参考原评标办法在报名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中标人。两次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两个的,项目单位修改项目相关条件后重新招标。

(十)结果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结果在指定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人公告期不少于2日。

(十一)收取费用。交易中心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十二)资料备案。中标人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送市公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退保证金。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五)立卷归档。由项目单位和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交易程序

(一)受理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将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通知书报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同意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二)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按市公管局下达的交易计划编制采购文件,报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预算、品种、数量和规格),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后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公告。

(三)发布采购公告。交易中心编制采购公告,经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期限分别为1个工作日内。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修改与澄清公告期为15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期: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询价公告期:一般项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

(四)接收投标报名。投标供应商应于开标当日现场报名。有特殊需求的,由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需求时一并提出,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报名。

(五)收取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交易中心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到现场监督。

(七)接收投标文件。交易中心按采购文件规定接收投标文件。

(八)组织开标评标。交易中心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退还投标保证金。评审结束后,交易中心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十)发布结果公告。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期不少于3日。

(十一)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结果发布后,交易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签订采购合同。交易中心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管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自行验收合格后,向市公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公管局下达验收计划,交易中心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市公管局协调相关监督部门对验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

(十四)立卷归档。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程序

(一)受理交易申请。转让方向市公管局提出交易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市公管局对相关资料审核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二)接受交易计划。交易中心接到市公管局下达的交易计划后,成立项目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三)办理进场登记。交易中心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书》,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填写《产权转让申请表》。

(四)编制转让公告。交易中心编制产权转让公告并送转让方确认后,报市公管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五)发布转让公告。公告审核后,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办理购买登记。公告期间,交易中心受理咨询,办理购买登记,确定意向受让方并协助其填写《产权受让申请表》,收取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

(七)确定交易方式。根据购买报名情况,市公管局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在公告期限内无意向受让方报名时,转让方可申请重新公告延长报名期限或修改转让方案后重新委托交易。

(八)组织交易活动。按照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活动,产生受让方。

(九)退还保证金。确定受让方后,交易中心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退还交易保证金。

(十)签订转让合同。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于10日内报市公管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办理资金结算。《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持缴费通知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费用,产权转让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1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转让价款划入转让方指定帐户。

(十二)出具交易凭证。交易中心为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

(十三)资料整理归档。交易中心对交易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土地交易程序

(一)受理委托。国土资源局向市公管局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托》及《土地出让方案》。市公管局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二)下达计划。交易中心根据市公管局下达的《出让计划通知书》,编制土地出让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20日,挂牌10日;编制土地出让文件,向意向竞买人发放出让文件。

(三)接收报名。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按照意向竞买人要求组织现场踏勘,收取竞买人竞买保证金,接收报名。

(四)资格审查。交易中心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人发放《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并接受报价。

(五)组织竞价。交易中心按照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组织现场竞价活动。

(六)成交确认。竞价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现场与竞得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并将《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文件》送国土资源局备案。

(七)成交公示。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发布。

(八)退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竞得的到交易中心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九)收取出让金。交易中心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向竞得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账户。

(十)立卷归档。交易中心对出让文件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程序

(一)采矿权出让程序

1.受理委托。市公管局受理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出让委托,国土资源局向市公管局提交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2.下达计划。市公管局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3.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审核资料。

2)交易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储量核实,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

3)交易中心将储量核实、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送国土资源局备案。

4)交易中心将全部资料上传国土资源局网上办公系统,国土资源局进行网上会审并向市公管局出具会审意见。

4.组织交易。

1)编制文件,发布公告。交易中心根据拟出让采矿权情况编制须知、公告等相关出让文件,并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后,交易中心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公开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2)接受申请,审核资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竞买人)书面申请,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确定投标人或竞买人。

3)交保证金,领取文件。投标人(竞买人)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领取有关出让文件。

4)组织交易,投标竞买。交易中心按照已定出让方式组织交易。其中,招标出让的,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指定标箱;拍卖出让的,组织拍卖会拍卖;挂牌出让的,向竞买人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挂牌竞买。

5)确定成交人,签订确认书。招标出让的,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评标、确定中标人,下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出让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当场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出让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以先报为有效报价;竞得人当场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6)通知交易人,退还保证金。交易中心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5.签订合同。出让方、受让方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签订《出让合同》。

6.公示结果。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公示期满后,交易中心对整个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8.审批登记。受让人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转让程序

1.受理申请。市公管局受理采矿权人转让申请,转让人向市公管局明确转让方式并提交相关转让资料。

2.下达计划。市公管局受理后,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计划。

3.签订委托合同。交易中心按照规定同转让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

1)交易中心收集、整理、审核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2)交易中心将全部资料上传国土资源局网上办公系统,国土资源局进行网上会审并向市公管局出具会审意见。

5.组织交易。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

①编制文件,发布公告。交易中心根据拟转让采矿权情况编制转让须知、转让公告等有关文件,并报市公管局审核,审核后,交易中心通过指定媒介向社会发布转让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以公开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②接受申请,审核资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竞买人)书面申请,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确定投标人或竞买人。

③交保证金,领取文件。投标人(竞买人)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领取文件。

④组织交易,投标竞买。交易中心按照转让方式组织交易。其中:招标转让的,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指定标箱;拍卖转让的,组织拍卖会拍卖;挂牌转让的,向竞买人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挂牌竞买。

⑤确定成交人,签订确认书。招标转让的,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程序评标,确定中标人,下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转让的,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当场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转让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以先报为有效报价,竞得人当场同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⑥通知交易人,退还保证金。交易中心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2)以协议议价方式交易的。交易中心按照转让委托合同签订前,转让人自己确定的受让人为受让人。

6.合同鉴证。交易中心按照《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时间,组织并鉴证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

7.结果公示。交易中心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结果公示。

8.出具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中心编制转让鉴证报告,并向交易双方出具。

9.审批登记。交易中心受受让人委托组卷报国土资源局办理转让审批、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发展改革委等行业管理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评审(验收)专家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交易过程、合同验收等环节中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不成后,有关监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信息公告等环节进行重新审查,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的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交易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经市公管局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两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市公管局负责中介代理机构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对中介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有违反规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报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限制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向市公管局申请加入中介代理机构名录库。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在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向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管部门举报,由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