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2〕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明确
鞍山市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明确鞍山市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
       

 

关于明确鞍山市城区公共卫生工作

管理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区划调整后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明确我市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卫生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卫生工作,要保证职责与权力统一,落实监管责任。

(二)分级和分类管理原则

要根据我市不同层次卫生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合理分配卫生力量,合理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做到在卫生管理工作中不重复、无盲点、互补充。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原则

要充分利用各级卫生部门现有卫生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各项卫生工作。要防止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在卫生资源的调配上要有前瞻性,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长期平稳运行。

二、市卫生局在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

(一)卫生监督工作

1.学校及托幼机构。

大专以上院校;市职教城;市教育局直属重点高中;市教育局直管托幼园所。

2.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

市政自来水厂;鞍钢所属自备水源;市卫生监督所管理的公共场所及学校内的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市卫生监督所直管供水单位和商场内所使用和销售的涉水产品。

3.公共场所。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餐馆及市辖公共场所内设的餐馆;四星级及以上标准或按四星级标准建设和管理的宾馆及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场所(含度假村);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浴池、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婴幼儿戏水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美容店、理发店、美甲店及500平米以上的美容美发店、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书店、商场(含超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艺厅(室)(含录像厅、台球厅、网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场所(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娱乐场所(含KTV练歌房、音乐厅、舞厅及影剧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类公共场所。

4.消毒产品及经营单位。

消毒产品集中经销单位;经销消毒产品超过10家连锁店的大型连锁药店。

(二)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与卫生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与卫生应急工作。负责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审批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全市社区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妇幼卫生工作、新农合工作和统计报表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全市新农合工作。指导、协调和汇总全市卫生统计报表工作。

(五)医政、中医管理工作

负责一级医院以上(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爱国卫生工作

1.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指导全市开展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创建卫生镇、村和达标单位活动;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农村改厕、城区除“四害”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开展科学除四害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工作。

4.承担与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三、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卫生局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

(一)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市卫生局监督管理以外的辖区内学校及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与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与卫生应急工作。负责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妇幼卫生工作、新农合工作和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新农合工作。负责汇总辖区内卫生统计报表工作。

(五)医政、中医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及相同类别的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爱国卫生工作

1.组织开展辖区内镇(街道)村(社区)环境卫生整治,清理、转运、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工作;

2.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工作,创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区;

3.开展辖区内科学除四害工作;

4.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整治辖区内农贸市场环境卫生;

6.开展辖区内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四、千山风景名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

协助所属区卫生局,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镇、街道、社区,开展卫生监督、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卫生应急、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妇幼卫生、新农合、统计报表、医政、中医管理、爱国卫生等工作。

 

 

鞍山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30     

鞍政办发〔2012〕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明确鞍山市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明确鞍山市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
       

 

关于明确鞍山市城区公共卫生工作

管理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区划调整后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明确我市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卫生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卫生工作,要保证职责与权力统一,落实监管责任。

(二)分级和分类管理原则

要根据我市不同层次卫生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合理分配卫生力量,合理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做到在卫生管理工作中不重复、无盲点、互补充。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原则

要充分利用各级卫生部门现有卫生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各项卫生工作。要防止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在卫生资源的调配上要有前瞻性,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长期平稳运行。

二、市卫生局在城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

(一)卫生监督工作

1.学校及托幼机构。

大专以上院校;市职教城;市教育局直属重点高中;市教育局直管托幼园所。

2.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

市政自来水厂;鞍钢所属自备水源;市卫生监督所管理的公共场所及学校内的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市卫生监督所直管供水单位和商场内所使用和销售的涉水产品。

3.公共场所。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餐馆及市辖公共场所内设的餐馆;四星级及以上标准或按四星级标准建设和管理的宾馆及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场所(含度假村);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浴池、桑拿浴、足浴、温泉浴、浴场、婴幼儿洗浴、婴幼儿戏水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美容店、理发店、美甲店及500平米以上的美容美发店、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书店、商场(含超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艺厅(室)(含录像厅、台球厅、网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游泳场所(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娱乐场所(含KTV练歌房、音乐厅、舞厅及影剧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类公共场所。

4.消毒产品及经营单位。

消毒产品集中经销单位;经销消毒产品超过10家连锁店的大型连锁药店。

(二)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与卫生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与卫生应急工作。负责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审批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全市社区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妇幼卫生工作、新农合工作和统计报表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全市新农合工作。指导、协调和汇总全市卫生统计报表工作。

(五)医政、中医管理工作

负责一级医院以上(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爱国卫生工作

1.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指导全市开展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创建卫生镇、村和达标单位活动;规划、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农村改厕、城区除“四害”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开展科学除四害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工作。

4.承担与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三、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卫生局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

(一)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市卫生局监督管理以外的辖区内学校及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与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与卫生应急工作。负责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妇幼卫生工作、新农合工作和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新农合工作。负责汇总辖区内卫生统计报表工作。

(五)医政、中医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及相同类别的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爱国卫生工作

1.组织开展辖区内镇(街道)村(社区)环境卫生整治,清理、转运、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工作;

2.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工作,创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区;

3.开展辖区内科学除四害工作;

4.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整治辖区内农贸市场环境卫生;

6.开展辖区内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四、千山风景名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公共卫生工作管理范围

协助所属区卫生局,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镇、街道、社区,开展卫生监督、疾病预防、结核病防控、卫生应急、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妇幼卫生、新农合、统计报表、医政、中医管理、爱国卫生等工作。

 

 

鞍山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