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2〕8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属公立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规范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管理行为,破除以药补医旧机制,构建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新模式,促进医药分开早日实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模式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手段,从制度上切断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利益链条,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以“集约式采购,第三方结算,供应链优化,阳光化运行”为主要内容的“鞍山模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集中采购供应与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相结合。

2.保证医院临床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

3.依据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实现中标候选品种采购量的集中。

(三)工作模式

由药品遴选专家委员会确定医院临床用药品规的需求;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标,确定单一货源的药品供应商;依托药品供应链信息系统,建立质量可靠、成本合理的供应体系;通过分区域集中物流配送,降低中间环节费用;通过委托第三方融资结算,实现药品回款周期的良性运转;通过建立运行成本谈判机制,进一步降低集中采购成本。

(四)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先期在立山区域内的6家公立医院试点。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市属公立医院开展药品采购供应改革,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忠哲 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仲伟海 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局长

成  员:赵  博 市编委办副主任

  商大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连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程新凯 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王玉民 市卫生局副局长

  冯文智 市审计局副局级调研员

  邵  林 市物价局副局长

  崔晓杰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

  赵丽娟 市医改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药品采购供应改革的具体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仲伟海(兼)。

成  员:衣显章 市卫生局药采中心主任

  梁  伟 市医管局改革发展处处长

  张  铎 市医管局资产监管处处长

  潘丽坤 市医管局主任药师

(二)设立鞍山市公立医院药品遴选专家委员会,由市属公立医院、鞍钢总医院从事临床、药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临床用药合理性及市属公立医院用药需求和用药结构调整进行评估,负责制定含有品名、品规的《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

(三)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范围内,对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代理业务的配送商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成本分摊服务费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省采购平台中标品种价格高低、提供药品品规数量,以及在域内医院配送的历史记录等评价标准,确定该品规药品的唯一供应商,形成《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中标名录》。

(四)成立鞍山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结算中心。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的《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中标名录》,具体负责市属公立医院的药品、医用耗材的统一采购管理、供应、结算及日常监管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

1.在立山区6家局属公立医院进行先期试点,建立完善“鞍山模式”新体系。

2.通过新模式的运行,形成的成本分摊服务费,用于补贴公立医院陈欠药款,减轻医院运行资金不足的压力。

3.规范临床合理用药,坚决纠正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远期目标

1.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推广“鞍山模式”。

2.从单纯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扩大到医用耗材器械的统一采购供应管理。

3.在解决陈欠药款的基础上,新模式运行产生的成本分摊服务费结余,以绩效考核为依据,返还医院用于医务人员的正向激励或医院发展基金。

4.为使临床用药、医用耗材使用更加合理,在医院运行良好的基础上,逐步加大采购集中度。

5.通过分阶段扩大药品“零加价”品种范围,逐步实现“医药分开”、“让利于民”的改革目的。

四、实现形式

与中国通用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租用其供应链管理平台,提供医院与供应商之间的供求信息和配送交割、资金结算、延时信贷服务,实现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统一管理。利用单一货源承诺整合商流,利用供应商管理库存整合物流,利用第三方结算整合资金流,利用一体化供应链整合信息流。

五、实施步骤

(一)药品供应商选择程序

1.以辽宁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候选品种为我市公立医院实施药品供应链药品目录遴选范围,由各公立医院首先确定本院在正常运行中所需采购的药品需求目录。

2.在药品遴选专家委员会充分论证公立医院临床用药目录合理性的基础上,按照“一品一规一厂家”的原则(少部分品种因临床使用的需求可“一品两规”),以国际通用药物名称编制《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不含毒、麻、精、放药品和中药饮片、颗粒剂、大输液〈盐类、糖类、甲硝锉、甘露醇〉品种,不包含非药准字号的品种)。

3.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范围内,对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代理业务的供应商(包括部分生产厂家)进行公开招标,竞标产生确定该品规药品的唯一供应商,形成《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中标名录》,该名录包含药品供应商(包括部分生产厂家)及相关的药品品规。

4.市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结算中心签订《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书》,委托药品耗材结算中心按照《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中标名录》,通过“供应链信息平台”进行公立医院日常运行所需药品的采购、供应、结算等。

(二)药品供应商的遴选标准

1.基本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通过GSP认证;

(3)具有充足的仓储和履约配送能力,无不良记录,可提供300万元以内的履约保证金。

2.运行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2)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环节的要求,具备当地药品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3)具备处理网络订单能力,具备功能完善的ERP系统;

(4)具备注册的执业药师。

3.度让条件要求

(1)药品供应商上报的代理品种的成本分摊服务费不得低于该药品类别的基准分摊比率,并能够根据品规的数量缴纳50万元至300万元的保证金;

(2)具备现代化的物流管理系统,包括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具备常规运输车辆和冷藏运输车辆;

(3)具有药品配送能力,配送网络覆盖配送区域内所有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公立医院。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12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4)不准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利益来影响项目人员在遴选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不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串通,人为地使遴选丧失竞争性,剥夺遴选方从自由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利益。

(三)物流配送模式

1.建立公立医院管理局药品供应链合作平台,统一供应链数据标准、关键业务流程标准和技术接口标准。

2.进行公立医院HIS系统改造,使之能够与供应链合作平台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供应商ERP系统接入后,药品供应全过程的电子化和数字化。

3.采取人工操作与信息化自动相结合的预警机制,逐步实现应用条形码等自动识别技术,提高业务流转过程的信息采集、识别水平,减少差错和人工作业量。

4.建立绩效评价与监管平台,对供应链主体行为进行量化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实现对药品采购供应过程的电子化监管,改善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果。

5.优化药品采购供应模式。对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较为规律的常用品种建立自动补货机制,减少人为干预,提高采购供应效率。对急救等紧急性用药,建立快速补货机制,保障供应能力。

6.控制药品库存量。通过双向库存开放,加强公立医院与供应商对库存水平的协同决策,合理确定安全库存及库存上限,实现库存水平的合理化,有效降低库存水平。

7.推进“商药分离”,将药品供应商的药品流(即代理经销)与物流配送功能分开。利用供应链系统实现对供应商ERP系统的集成,保持药品配送的全过程透明,促进在不改变药品代理经销关系基础上,实现药品配送关系的集中,从而通过规模效应实现供应链合作整体成本的下降。

(四)结算方式

1.在市财政监管下,设立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周转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药品供应链运行过程中的统一结算。

2.医院根据运营情况,向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结算中心上缴前期药款,结算中心按医院回款周期,进行绩效考核并下拨成本分摊服务费。

3.药品供应链合作货款按以下程序统一结算:

(1)公立医院根据运营的实际情况,以3-5个月为周期,按合同约定,将本单位以上期间药品收入全额上缴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结算中心专用银行账户;

(2)药品耗材结算中心具体审核公立医院的药品收入和上缴情况;

(3)公立医院完成药品验收入库之后,药品耗材结算中心随时监督检查医院药品入库情况,医院药学部须指定专人,每月分两次提交本月发票和药品清单;

(4)药品耗材结算中心按各公立医院确认无误的发票,在收到前期供货发票后的3个月后,向供应商支付前期货款。

(五)结余资金再分配

在成本分摊服务费中产生的资金结余,首先用于供应链运营成本、租赁成本、信贷成本、行政成本,之后的结余将以医院还款周期、用药数量、金额,合理用药考核、医疗服务质量为主要参数,由结算中心在进行统一考核后下拨各公立医院,初期用于重点偿还医院以往拖欠的药款。

六、工作要求

公立医院药品供应链管理工作,是我市作为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一次突破,是公立医院纠风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公立医院务必认清医改工作的大方向,以新的认识、新的思维,对待药品供应链管理改革工作。参加先期试点的6家公立医院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认真研究部署,并调整内部职能结构,使其与开展此项工作相适应。

未参加试点的公立医院,要提前做好相应工作,为在我市公立医院全面顺利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做好准备。

七、监督和管理

(一)在市财政监管下,设立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日常运营资金周转。

(二)建立临床用药的退出机制。对于供应商存在临床非法促销药品行为的,要坚决实施退出机制,拒绝该药品在本市范围内的继续使用。对在药品供应链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供应链过程监管。积极利用供应链系统提供的电子化、数字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将监管常态化。

(四)建立未纳入供应链管理范畴的药品的监控机制。对公立医院采购、使用未纳入供应链管理范畴药品的行为进行监控,通过总额控制和应急采购备案等手段,控制其非目录品种采购总量。

(五)建立合理用药监管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临床用药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使临床用药更加规范合理。

鞍政办发〔2012〕83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规范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管理行为,破除以药补医旧机制,构建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新模式,促进医药分开早日实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模式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手段,从制度上切断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利益链条,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以“集约式采购,第三方结算,供应链优化,阳光化运行”为主要内容的“鞍山模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集中采购供应与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相结合。

2.保证医院临床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

3.依据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实现中标候选品种采购量的集中。

(三)工作模式

由药品遴选专家委员会确定医院临床用药品规的需求;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标,确定单一货源的药品供应商;依托药品供应链信息系统,建立质量可靠、成本合理的供应体系;通过分区域集中物流配送,降低中间环节费用;通过委托第三方融资结算,实现药品回款周期的良性运转;通过建立运行成本谈判机制,进一步降低集中采购成本。

(四)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先期在立山区域内的6家公立医院试点。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市属公立医院开展药品采购供应改革,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忠哲 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仲伟海 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局长

成  员:赵  博 市编委办副主任

  商大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连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程新凯 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王玉民 市卫生局副局长

  冯文智 市审计局副局级调研员

  邵  林 市物价局副局长

  崔晓杰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

  赵丽娟 市医改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药品采购供应改革的具体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仲伟海(兼)。

成  员:衣显章 市卫生局药采中心主任

  梁  伟 市医管局改革发展处处长

  张  铎 市医管局资产监管处处长

  潘丽坤 市医管局主任药师

(二)设立鞍山市公立医院药品遴选专家委员会,由市属公立医院、鞍钢总医院从事临床、药学、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临床用药合理性及市属公立医院用药需求和用药结构调整进行评估,负责制定含有品名、品规的《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

(三)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范围内,对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代理业务的配送商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成本分摊服务费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省采购平台中标品种价格高低、提供药品品规数量,以及在域内医院配送的历史记录等评价标准,确定该品规药品的唯一供应商,形成《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中标名录》。

(四)成立鞍山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结算中心。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的《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中标名录》,具体负责市属公立医院的药品、医用耗材的统一采购管理、供应、结算及日常监管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

1.在立山区6家局属公立医院进行先期试点,建立完善“鞍山模式”新体系。

2.通过新模式的运行,形成的成本分摊服务费,用于补贴公立医院陈欠药款,减轻医院运行资金不足的压力。

3.规范临床合理用药,坚决纠正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远期目标

1.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推广“鞍山模式”。

2.从单纯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扩大到医用耗材器械的统一采购供应管理。

3.在解决陈欠药款的基础上,新模式运行产生的成本分摊服务费结余,以绩效考核为依据,返还医院用于医务人员的正向激励或医院发展基金。

4.为使临床用药、医用耗材使用更加合理,在医院运行良好的基础上,逐步加大采购集中度。

5.通过分阶段扩大药品“零加价”品种范围,逐步实现“医药分开”、“让利于民”的改革目的。

四、实现形式

与中国通用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租用其供应链管理平台,提供医院与供应商之间的供求信息和配送交割、资金结算、延时信贷服务,实现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统一管理。利用单一货源承诺整合商流,利用供应商管理库存整合物流,利用第三方结算整合资金流,利用一体化供应链整合信息流。

五、实施步骤

(一)药品供应商选择程序

1.以辽宁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候选品种为我市公立医院实施药品供应链药品目录遴选范围,由各公立医院首先确定本院在正常运行中所需采购的药品需求目录。

2.在药品遴选专家委员会充分论证公立医院临床用药目录合理性的基础上,按照“一品一规一厂家”的原则(少部分品种因临床使用的需求可“一品两规”),以国际通用药物名称编制《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不含毒、麻、精、放药品和中药饮片、颗粒剂、大输液〈盐类、糖类、甲硝锉、甘露醇〉品种,不包含非药准字号的品种)。

3.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范围内,对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代理业务的供应商(包括部分生产厂家)进行公开招标,竞标产生确定该品规药品的唯一供应商,形成《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中标名录》,该名录包含药品供应商(包括部分生产厂家)及相关的药品品规。

4.市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结算中心签订《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委托书》,委托药品耗材结算中心按照《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中标名录》,通过“供应链信息平台”进行公立医院日常运行所需药品的采购、供应、结算等。

(二)药品供应商的遴选标准

1.基本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通过GSP认证;

(3)具有充足的仓储和履约配送能力,无不良记录,可提供300万元以内的履约保证金。

2.运行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2)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环节的要求,具备当地药品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3)具备处理网络订单能力,具备功能完善的ERP系统;

(4)具备注册的执业药师。

3.度让条件要求

(1)药品供应商上报的代理品种的成本分摊服务费不得低于该药品类别的基准分摊比率,并能够根据品规的数量缴纳50万元至300万元的保证金;

(2)具备现代化的物流管理系统,包括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具备常规运输车辆和冷藏运输车辆;

(3)具有药品配送能力,配送网络覆盖配送区域内所有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公立医院。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12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4)不准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利益来影响项目人员在遴选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不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串通,人为地使遴选丧失竞争性,剥夺遴选方从自由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利益。

(三)物流配送模式

1.建立公立医院管理局药品供应链合作平台,统一供应链数据标准、关键业务流程标准和技术接口标准。

2.进行公立医院HIS系统改造,使之能够与供应链合作平台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供应商ERP系统接入后,药品供应全过程的电子化和数字化。

3.采取人工操作与信息化自动相结合的预警机制,逐步实现应用条形码等自动识别技术,提高业务流转过程的信息采集、识别水平,减少差错和人工作业量。

4.建立绩效评价与监管平台,对供应链主体行为进行量化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实现对药品采购供应过程的电子化监管,改善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果。

5.优化药品采购供应模式。对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较为规律的常用品种建立自动补货机制,减少人为干预,提高采购供应效率。对急救等紧急性用药,建立快速补货机制,保障供应能力。

6.控制药品库存量。通过双向库存开放,加强公立医院与供应商对库存水平的协同决策,合理确定安全库存及库存上限,实现库存水平的合理化,有效降低库存水平。

7.推进“商药分离”,将药品供应商的药品流(即代理经销)与物流配送功能分开。利用供应链系统实现对供应商ERP系统的集成,保持药品配送的全过程透明,促进在不改变药品代理经销关系基础上,实现药品配送关系的集中,从而通过规模效应实现供应链合作整体成本的下降。

(四)结算方式

1.在市财政监管下,设立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周转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药品供应链运行过程中的统一结算。

2.医院根据运营情况,向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结算中心上缴前期药款,结算中心按医院回款周期,进行绩效考核并下拨成本分摊服务费。

3.药品供应链合作货款按以下程序统一结算:

(1)公立医院根据运营的实际情况,以3-5个月为周期,按合同约定,将本单位以上期间药品收入全额上缴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结算中心专用银行账户;

(2)药品耗材结算中心具体审核公立医院的药品收入和上缴情况;

(3)公立医院完成药品验收入库之后,药品耗材结算中心随时监督检查医院药品入库情况,医院药学部须指定专人,每月分两次提交本月发票和药品清单;

(4)药品耗材结算中心按各公立医院确认无误的发票,在收到前期供货发票后的3个月后,向供应商支付前期货款。

(五)结余资金再分配

在成本分摊服务费中产生的资金结余,首先用于供应链运营成本、租赁成本、信贷成本、行政成本,之后的结余将以医院还款周期、用药数量、金额,合理用药考核、医疗服务质量为主要参数,由结算中心在进行统一考核后下拨各公立医院,初期用于重点偿还医院以往拖欠的药款。

六、工作要求

公立医院药品供应链管理工作,是我市作为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一次突破,是公立医院纠风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公立医院务必认清医改工作的大方向,以新的认识、新的思维,对待药品供应链管理改革工作。参加先期试点的6家公立医院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认真研究部署,并调整内部职能结构,使其与开展此项工作相适应。

未参加试点的公立医院,要提前做好相应工作,为在我市公立医院全面顺利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做好准备。

七、监督和管理

(一)在市财政监管下,设立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日常运营资金周转。

(二)建立临床用药的退出机制。对于供应商存在临床非法促销药品行为的,要坚决实施退出机制,拒绝该药品在本市范围内的继续使用。对在药品供应链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供应链过程监管。积极利用供应链系统提供的电子化、数字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将监管常态化。

(四)建立未纳入供应链管理范畴的药品的监控机制。对公立医院采购、使用未纳入供应链管理范畴药品的行为进行监控,通过总额控制和应急采购备案等手段,控制其非目录品种采购总量。

(五)建立合理用药监管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临床用药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使临床用药更加规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