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2〕7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完善交易管理和监督运行机制,根据《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凡列入交易目录使用国有资金和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各交易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依法实施交易活动,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交易形式,切实保障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交易活动质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快速发展。

四、交易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交易目录。

五、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鞍政办发〔2012〕7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完善交易管理和监督运行机制,根据《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凡列入交易目录使用国有资金和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各交易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依法实施交易活动,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交易形式,切实保障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交易活动质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快速发展。

四、交易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交易目录。

五、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