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2〕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21120日     

 

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全市人口的半数,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我市颁布了《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10年来,我市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职责,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规划》的实施。截至2010年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的劳动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机制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未来10年,是我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为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但是,妇女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全面促进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按照《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 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 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和城市贫困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 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 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到2015年达到80%,到2020年达到85%

3.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15/10万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12/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4. 倡导自然分娩,控制剖宫产率。非难产生育中剖宫产率逐步下降。

5.有效控制妇女常见病发生。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到2015年达到60%以上,到2020年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6. 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到2015年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均达到80%以上;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到2015年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均达到90%以上。

7.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到2015年控制在8%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7%以下。

8. 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到2015年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90%以上。

9.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0. 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政策。合理解决农村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待遇问题。

2.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区各设置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提高妇女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3.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管理和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加强围产保健规范化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6. 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7. 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 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0. 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按规定提供救助。

11. 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 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3.适龄女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7%,到2020年达到99%。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 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95%,到2020年达到98%

5. 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60%,到2020年达到65%。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 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7.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到2015年达到11. 8年,到2020年达到12. 6年。

8. 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策略措施:

1. 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 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3. 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4. 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5. 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6. 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7. 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科技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为农村妇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科技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8.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9. 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0. 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 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 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 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女性比例提高。

5.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到2015年达到30%,到2020年达到35%

6. 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 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租赁、征用等收益分配和补偿权。

8. 妇女贫困率明显降低,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男女同工同酬规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4. 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5. 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6. 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7.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8. 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 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并规范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深加工,发展二、三产业,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增收。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 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开展针对城乡贫困妇女的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 逐步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 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各级领导班子正职中女干部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0%

3. 乡(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乡(镇)街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5%

4.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要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

5. 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6.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 实现女性进村(社区)两委全覆盖,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 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 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 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任(聘)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有关女干部选拔配备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促进一定比例的优秀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 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 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 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 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 落实国家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依法促进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2. 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工企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人数逐年提高,年递增1. 99%以上。

3. 进一步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建立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4. 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5. 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大幅提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妇女的参保率。

6. 参加失业保险的妇女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7. 2015年,全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8. 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依法优先享有保障性住房、大病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9. 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到2015年达到70%,到2020年达到90%

策略措施:

1. 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贯彻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没有条件的地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2.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3. 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适合诊疗妇女特定疾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将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4. 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参保率。

5.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妇女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援助等方面优先安排。

6. 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7. 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8. 加强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障,以扩大农村贫困单亲母亲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覆盖面。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 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 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3.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4. 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5. 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6. 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7. 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8. 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9. 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10. 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及受益人口比例达到100%

11.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提高到90%2020年提高到95%。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达到35%2020年达到4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2. 村、社区要普遍建立适合妇女教育培训、维权服务及文化活动的场所。

13. 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 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 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 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 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和谐家庭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 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7. 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

8. 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9.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强化水源保护水质监测。

10.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1. 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2. 依托村、社区活动场所,建立妇女之家妇女维权服务站等妇女活动场所,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和各种服务。

13. 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 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2. 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 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4. 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 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 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 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 支持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 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5. 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7. 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内容。

8. 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基层法院要普遍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在人民陪审员中适当增加妇联干部比例。

9.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10. 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1.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进《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标准之中,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2. 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3. 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保护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的要素,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01年,我市颁布了《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到2010年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促进了我市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2000年的10. 89‰12. 44‰下降到2010年的7. 75‰8. 62‰;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3-6岁儿童入园(班)率上升到93. 5%,城乡小学、初中入学率均达到100%,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2. 12%;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县以上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未来10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经济大发展、城乡大建设、改革大推进、民生大改善将为全市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按照《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 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而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 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倾听、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到2015年达到90%,到2020年达到95%;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到2015年达到60%,到2020年达到70%

3. 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具有产前诊断适应症的孕妇产前诊断率到2015年达到50%,到2020年达到60%

4.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15年分别控制在9‰10‰以下;到2020年分别控制在8‰9‰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到2015年分别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分别达到85%以上。

6. 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2年为基数到2015年下降1/8,到2020年下降1/6

7. 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到2015年达到70%以上,到2020年达到80%以上;梅毒检测率到2015年达到60%以上,到2020年达到7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到2015年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90%以上。

8.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到2015年达到95%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9.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持续为零。

10. 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到2015年降至4%以下,到2020年降至3%以下。

11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到2015年控制在15%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到2015年下降1/6,到2020年下降1/3

12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3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到2015年控制在8%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到2015年控制在6%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5%以下。

14. 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5.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6. 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到2015年达到95%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17.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和安全。

18.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政策。合理解决农村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待遇问题。

2.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体系和预防保健网,推进农村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设置新生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贯彻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提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将流动儿童纳入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婚检质量。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高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提高干预比例。

6. 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家庭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8. 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 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 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 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加强婴幼儿食品、用品在生产环节的检查力度,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儿童食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13.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逐步推进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进程。

2.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94%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99%,到2020年达到100%;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乡镇至少建立一所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学前教育普及县(区)到2015年达到100%。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到2015年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60%以上,省级示范性幼儿园2015年达到3%2020年达到4%

3.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7%,到2020年达到99%。全市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成基础教育强县建设任务。

4.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95%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在稳定现有办学规模的基础上,调整布局,大力促进农村普通高中进城集中办学,全面实施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到2015年,全市各普通高中实现办学标准化。

5.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量到2015年达到2万人,到2020年达到2. 5万人。

6. 快速发展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到2015年普及学前双语3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到2020年达到98%。民族学校100%达到辽宁省民族学校办学标准。

7. 适龄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85%以上。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8.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提高标准化学校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9. 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10. 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11. 发挥家长学校功能,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提升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素质,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到2015年知晓率达到96%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12. 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到2015年,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到2020年分别达到95%85%。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策略措施:

1.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建立幼儿园分类办园标准和准入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规范0-3岁早期教育机构管理。鼓励依托幼儿园举办早期教育机构,推进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进程。加大财政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与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要合理比例。积极发展公益性幼教机构。各市、县(市)、区、乡(镇)均要有1所以上政府公办的、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优质幼儿园;落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吸引国内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幼儿园,探索幼儿园连锁、集团化发展模式。

2.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校长和教师资源在区域内统一调配和交流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配置标准和经费标准,实现区域内学校校舍设备、校长和教师配置均等化,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工作,逐步缩小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

3. 促进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启动特色普通高中创建工程,加强普通高中内涵建设,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全面推进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积极发展科技、艺术、体育、外经等特色高中。鼓励普通高中发展特色学科。

4.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积极推进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支持大型企业创办职业院校。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提高县级职教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对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学生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制定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重点建设装备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专业集群。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5.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以实施基础教育强县建设规划为载体,加快少数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普及学前双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三语教学学校教师编制核定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少数民族三语教师待遇。

6.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班额标准的规定,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7. 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8.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

9.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建立健全市、县、校三级培训网络和在职教师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模式。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设立并增加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农村学校公用经费总额的5%用于农村教师培训,保障教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基础教育首席教师遴选培养培训计划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水平。

10.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对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肢体残疾、自闭症、脑瘫等残疾儿童少年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送教上门服务,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和高中教育。普通幼儿园免费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需要的训练机构。要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视力、听力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学生就业和深造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普通高校对残疾学生的招生政策,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顺利入学。

11. 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12. 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在

学校、社区和村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规范家长学校管理,完善家长学校运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广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关注儿童青春期教育,确保儿童家长经常性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参加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 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 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 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 保障残疾儿童权益,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 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 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市及海城、台安、岫岩各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或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 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 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 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 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 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 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 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 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3. 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4.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5. 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6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或儿童友好家园。

7.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8.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9.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策略措施:

1. 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2. 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并听取儿童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3. 增强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儿童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宣传和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4. 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5. 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禁止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 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7. 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实名制消费,防止儿童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 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 加快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0. 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为儿童及家庭提供服务。

11. 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 严格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完善依法保护儿童的法律机制。

2. 依法保护儿童权益,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利益的原则。

3. 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 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 增强儿童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

7.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 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 预防和减少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

11. 完善儿童司法保护体系,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律教育,提高儿童、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 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 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规范、简化出生登记程序。

5.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 建立和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保护体系。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7. 依法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8. 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加强对所有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厉惩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对16-18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

9. 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

10. 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1. 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子女的责任感,家庭、学校和全社会要关爱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

12.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儿童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保护儿童心理,以利于其健康成长。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各级政府将本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政府各部门将规划纳入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要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鞍政发〔2012〕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21120日     

 

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全市人口的半数,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我市颁布了《鞍山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10年来,我市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职责,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规划》的实施。截至2010年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的劳动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机制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未来10年,是我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为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但是,妇女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全面促进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按照《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 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 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和城市贫困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 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 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到2015年达到80%,到2020年达到85%

3.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到2015年控制在15/10万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12/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4. 倡导自然分娩,控制剖宫产率。非难产生育中剖宫产率逐步下降。

5.有效控制妇女常见病发生。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到2015年达到60%以上,到2020年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6. 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到2015年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均达到80%以上;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到2015年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均达到90%以上。

7.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到2015年控制在8%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7%以下。

8. 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到2015年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90%以上。

9.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0. 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政策。合理解决农村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待遇问题。

2.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区各设置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提高妇女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3.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管理和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加强围产保健规范化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6. 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6.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7. 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 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0. 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按规定提供救助。

11. 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 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3.适龄女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7%,到2020年达到99%。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 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95%,到2020年达到98%

5. 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60%,到2020年达到65%。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 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7.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到2015年达到11. 8年,到2020年达到12. 6年。

8. 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策略措施:

1. 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 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3. 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4. 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5. 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6. 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7. 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科技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为农村妇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科技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8.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9. 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0. 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 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 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 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女性比例提高。

5.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到2015年达到30%,到2020年达到35%

6. 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 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租赁、征用等收益分配和补偿权。

8. 妇女贫困率明显降低,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男女同工同酬规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4. 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5. 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6. 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7.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8. 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 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并规范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深加工,发展二、三产业,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增收。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 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开展针对城乡贫困妇女的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 逐步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 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各级领导班子正职中女干部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0%

3. 乡(镇)街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乡(镇)街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5%

4.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要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

5. 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6.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 实现女性进村(社区)两委全覆盖,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 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 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 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任(聘)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有关女干部选拔配备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促进一定比例的优秀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 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 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 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 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 落实国家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依法促进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2. 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工企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人数逐年提高,年递增1. 99%以上。

3. 进一步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建立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4. 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5. 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率,大幅提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妇女的参保率。

6. 参加失业保险的妇女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7. 2015年,全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8. 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依法优先享有保障性住房、大病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9. 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到2015年达到70%,到2020年达到90%

策略措施:

1. 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贯彻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鞍山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没有条件的地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2.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3. 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适合诊疗妇女特定疾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将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4. 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参保率。

5.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妇女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援助等方面优先安排。

6. 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7. 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8. 加强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障,以扩大农村贫困单亲母亲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覆盖面。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 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 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3.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4. 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5. 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6. 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7. 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8. 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9. 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10. 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及受益人口比例达到100%

11.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提高到90%2020年提高到95%。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达到35%2020年达到4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2. 村、社区要普遍建立适合妇女教育培训、维权服务及文化活动的场所。

13. 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 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 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 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 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和谐家庭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 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7. 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

8. 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9.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强化水源保护水质监测。

10.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1. 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2. 依托村、社区活动场所,建立妇女之家妇女维权服务站等妇女活动场所,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和各种服务。

13. 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 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2. 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 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4. 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 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 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 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 支持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 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5. 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7. 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内容。

8. 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基层法院要普遍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在人民陪审员中适当增加妇联干部比例。

9.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10. 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1.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进《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标准之中,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2. 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3. 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保护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的要素,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01年,我市颁布了《鞍山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到2010年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促进了我市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2000年的10. 89‰12. 44‰下降到2010年的7. 75‰8. 62‰;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3-6岁儿童入园(班)率上升到93. 5%,城乡小学、初中入学率均达到100%,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2. 12%;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县以上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未来10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经济大发展、城乡大建设、改革大推进、民生大改善将为全市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按照《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 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而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 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倾听、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到2015年达到90%,到2020年达到95%;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到2015年达到60%,到2020年达到70%

3. 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具有产前诊断适应症的孕妇产前诊断率到2015年达到50%,到2020年达到60%

4.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15年分别控制在9‰10‰以下;到2020年分别控制在8‰9‰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到2015年分别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分别达到85%以上。

6. 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2年为基数到2015年下降1/8,到2020年下降1/6

7. 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到2015年达到70%以上,到2020年达到80%以上;梅毒检测率到2015年达到60%以上,到2020年达到7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到2015年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90%以上。

8.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到2015年达到95%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9.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持续为零。

10. 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到2015年降至4%以下,到2020年降至3%以下。

11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到2015年控制在15%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到2015年下降1/6,到2020年下降1/3

12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3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到2015年控制在8%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到2015年控制在6%以下,到2020年控制在5%以下。

14. 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5.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6. 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到2015年达到95%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17.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和安全。

18.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政策。合理解决农村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待遇问题。

2.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体系和预防保健网,推进农村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设置新生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贯彻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提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将流动儿童纳入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婚检质量。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高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提高干预比例。

6. 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家庭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8. 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 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 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 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加强婴幼儿食品、用品在生产环节的检查力度,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儿童食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13.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逐步推进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进程。

2.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94%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99%,到2020年达到100%;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乡镇至少建立一所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学前教育普及县(区)到2015年达到100%。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到2015年达到50%以上,2020年达到60%以上,省级示范性幼儿园2015年达到3%2020年达到4%

3.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7%,到2020年达到99%。全市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成基础教育强县建设任务。

4.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95%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在稳定现有办学规模的基础上,调整布局,大力促进农村普通高中进城集中办学,全面实施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到2015年,全市各普通高中实现办学标准化。

5.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量到2015年达到2万人,到2020年达到2. 5万人。

6. 快速发展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到2015年普及学前双语3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到2020年达到98%。民族学校100%达到辽宁省民族学校办学标准。

7. 适龄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85%以上。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8.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提高标准化学校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9. 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10. 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11. 发挥家长学校功能,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提升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素质,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到2015年知晓率达到96%以上,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12. 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到2015年,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到2020年分别达到95%85%。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策略措施:

1.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建立幼儿园分类办园标准和准入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规范0-3岁早期教育机构管理。鼓励依托幼儿园举办早期教育机构,推进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进程。加大财政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与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要合理比例。积极发展公益性幼教机构。各市、县(市)、区、乡(镇)均要有1所以上政府公办的、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优质幼儿园;落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吸引国内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幼儿园,探索幼儿园连锁、集团化发展模式。

2.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校长和教师资源在区域内统一调配和交流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配置标准和经费标准,实现区域内学校校舍设备、校长和教师配置均等化,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工作,逐步缩小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

3. 促进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启动特色普通高中创建工程,加强普通高中内涵建设,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全面推进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积极发展科技、艺术、体育、外经等特色高中。鼓励普通高中发展特色学科。

4.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积极推进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支持大型企业创办职业院校。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提高县级职教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对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学生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制定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重点建设装备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专业集群。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5.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以实施基础教育强县建设规划为载体,加快少数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普及学前双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三语教学学校教师编制核定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少数民族三语教师待遇。

6.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班额标准的规定,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7. 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8.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

9.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建立健全市、县、校三级培训网络和在职教师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模式。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设立并增加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农村学校公用经费总额的5%用于农村教师培训,保障教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基础教育首席教师遴选培养培训计划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水平。

10.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对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肢体残疾、自闭症、脑瘫等残疾儿童少年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送教上门服务,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和高中教育。普通幼儿园免费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需要的训练机构。要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视力、听力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学生就业和深造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普通高校对残疾学生的招生政策,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顺利入学。

11. 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12. 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在

学校、社区和村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规范家长学校管理,完善家长学校运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广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关注儿童青春期教育,确保儿童家长经常性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参加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 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 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 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 保障残疾儿童权益,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 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 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市及海城、台安、岫岩各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或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 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 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 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 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 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 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 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 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3. 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4.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5. 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6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或儿童友好家园。

7.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8.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9.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策略措施:

1. 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2. 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并听取儿童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3. 增强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儿童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宣传和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4. 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5. 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禁止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 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7. 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实名制消费,防止儿童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 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 加快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0. 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为儿童及家庭提供服务。

11. 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 严格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完善依法保护儿童的法律机制。

2. 依法保护儿童权益,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利益的原则。

3. 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 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 增强儿童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

7.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 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 预防和减少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

11. 完善儿童司法保护体系,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律教育,提高儿童、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 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 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规范、简化出生登记程序。

5.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 建立和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保护体系。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7. 依法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8. 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加强对所有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厉惩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对16-18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

9. 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

10. 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1. 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子女的责任感,家庭、学校和全社会要关爱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

12.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儿童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保护儿童心理,以利于其健康成长。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各级政府将本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政府各部门将规划纳入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要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