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2〕9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
关于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有关部署,实现我市青山资源的科学、持续、有效利用,现就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青山保护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1.省青山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2.两权价款省返还和市留成资金;

3.造地工程中,通过增减挂钩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的15%;

4.造园工程中,土地经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后,土地出让收益的10%;

5.占用林地或矿山用地的园区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

6.对非法开采及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款;

7.国家、省、市用于山体生态恢复的其它专项资金;

8.其他社会投资或捐赠。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主体

1.青山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矿山及其它工程生态治理项目的实施及奖励,具体用于生态治理项目的设计费、整地费、客土费(包括土方、运输、回填)、苗木费、人工费、管护费(包括经营、培育、除草、病虫害防治、浇灌水、看护等)等项支出及青山工程贷款贴息和青山保护工作奖励。

2.青山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包括对青山工程投资的各级政府,本市区域内投资青山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市级青山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的资金由市林业局(青山办)会同市财政局按以下程序统一拨付。

1.青山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每年9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下一年度矿山生态治理计划及每个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市林业局(青山办)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进行论证审批,形成全市年度矿山生态治理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投资预算的一定比例,拟定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青山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预拨50%年度资金到各县(市)区,并根据各工程项目进度和治理效果分期下拨专项资金。

2.资金使用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行报帐制。

3.项目竣工后,由市林业局(青山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逐个检查验收,并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结果拨付剩余资金的全部或部分。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青山保护专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2.青山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青山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项目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市林业局(青山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青山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组织项目实绩核查等。

3.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财政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5.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保证账目清楚、凭证齐全、账证相符。要按照国家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6.各县(市)区和相关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中旬前将当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情况、实施效果和上一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青山办)。

7.市林业局(青山办)和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等相关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调整当年或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和额度。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二、编制实施青山保护规划

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编制实施我市青山保护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山体和林地的生态重要性和脆弱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划分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和合理利用3个区域,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于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人为破坏自然生态活动。对于限制开发区域,除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路、水库、广播电视、电力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禁止新设立矿业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沙、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一切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对于合理利用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重大基础建设等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程序,依法恢复被破坏的山体植被,优先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适度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

通过青山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建立青山保护和治理分区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山体及林地的行为,使已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加大执法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青山工程“治前、毖后、立法、严打”的八字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采矿、侵占林地、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矿业权人依法有序开采、保护青山资源、恢复矿山植被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从源头上解决非法破坏青山资源问题,保障全市青山工程的顺利开展。

市青山办要统一协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单位,明确“强力推进,严厉打击,形成震慑,遏制反弹”的工作思路,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对当地违法破坏青山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和严厉打击。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对非法开采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制度,严格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审查,监督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和实施,对于拒不履行矿山生态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依法关闭无证开采企业及不达标的非煤小矿山。林业部门要对非法侵占林地现象进行依法查处,确保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环保部门要以碎石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小碎石、小选矿等涉矿企业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关闭城市周边的碎石场;制定建立碎石加工园区规划,全面整合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同时,全面加强尾矿库、排岩场、碎石场和矿山企业的“三尘”污染治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对非法墓地进行清理取缔,加强绿化遮挡,遏制“青山白化”的势头,恢复青山原貌。公安青山保护分局、森林公安局和公安辽河分局等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强化打击力度。  

鞍政办发〔2012〕9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有关部署,实现我市青山资源的科学、持续、有效利用,现就建立青山保护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青山保护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1.省青山工程以奖代补资金;

2.两权价款省返还和市留成资金;

3.造地工程中,通过增减挂钩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的15%;

4.造园工程中,土地经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后,土地出让收益的10%;

5.占用林地或矿山用地的园区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

6.对非法开采及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款;

7.国家、省、市用于山体生态恢复的其它专项资金;

8.其他社会投资或捐赠。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主体

1.青山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矿山及其它工程生态治理项目的实施及奖励,具体用于生态治理项目的设计费、整地费、客土费(包括土方、运输、回填)、苗木费、人工费、管护费(包括经营、培育、除草、病虫害防治、浇灌水、看护等)等项支出及青山工程贷款贴息和青山保护工作奖励。

2.青山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包括对青山工程投资的各级政府,本市区域内投资青山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市级青山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的资金由市林业局(青山办)会同市财政局按以下程序统一拨付。

1.青山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每年9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下一年度矿山生态治理计划及每个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市林业局(青山办)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进行论证审批,形成全市年度矿山生态治理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投资预算的一定比例,拟定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青山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预拨50%年度资金到各县(市)区,并根据各工程项目进度和治理效果分期下拨专项资金。

2.资金使用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行报帐制。

3.项目竣工后,由市林业局(青山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逐个检查验收,并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结果拨付剩余资金的全部或部分。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青山保护专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2.青山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青山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项目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市林业局(青山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青山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组织项目实绩核查等。

3.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财政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5.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保证账目清楚、凭证齐全、账证相符。要按照国家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6.各县(市)区和相关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中旬前将当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情况、实施效果和上一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青山办)。

7.市林业局(青山办)和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等相关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调整当年或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和额度。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二、编制实施青山保护规划

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编制实施我市青山保护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山体和林地的生态重要性和脆弱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划分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和合理利用3个区域,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于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人为破坏自然生态活动。对于限制开发区域,除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路、水库、广播电视、电力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禁止新设立矿业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沙、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一切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对于合理利用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重大基础建设等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程序,依法恢复被破坏的山体植被,优先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适度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

通过青山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建立青山保护和治理分区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山体及林地的行为,使已破坏的山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加大执法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青山工程“治前、毖后、立法、严打”的八字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采矿、侵占林地、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矿业权人依法有序开采、保护青山资源、恢复矿山植被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从源头上解决非法破坏青山资源问题,保障全市青山工程的顺利开展。

市青山办要统一协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单位,明确“强力推进,严厉打击,形成震慑,遏制反弹”的工作思路,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对当地违法破坏青山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和严厉打击。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对非法开采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制度,严格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审查,监督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和实施,对于拒不履行矿山生态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依法关闭无证开采企业及不达标的非煤小矿山。林业部门要对非法侵占林地现象进行依法查处,确保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环保部门要以碎石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小碎石、小选矿等涉矿企业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关闭城市周边的碎石场;制定建立碎石加工园区规划,全面整合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同时,全面加强尾矿库、排岩场、碎石场和矿山企业的“三尘”污染治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对非法墓地进行清理取缔,加强绿化遮挡,遏制“青山白化”的势头,恢复青山原貌。公安青山保护分局、森林公安局和公安辽河分局等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强化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