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2〕9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建局
鞍山市城市除运雪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建局《鞍山市城市除运雪考核评比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鞍山市城市除运雪考核评比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除运雪工作的管理,为全市人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分工

市除运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运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城市除运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负全责,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管委会所属的城市除运雪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除运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部分主要街路,广场、坡路和所有桥涵的除运雪工作,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

(二)其余的主、次、支路的除运雪工作按照各城区、管委会除运雪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段,街巷路的除运雪工作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责任段,由社会力量负责;

(三)公园景区的除运雪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运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运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集贸市场的除运雪工作,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的除运雪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除运雪标准

(一)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除运雪的主要街路、广场外围道路、坡路、桥涵要做到以雪为令,边下边除,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除雪率达到100%。要做到边除边运,在72小时内将积雪全部运出,其中桥涵、广场周边道路的积雪要在当日内运完。

(二)其它街路除运雪要做到以雪为令,边下边除,夜间降雪,次日早8时实施除雪,雪停后36小时内除净积雪,除雪率达到90%

(三)除运雪责任单位要保证除雪质量,做到无空段、漏段;主、次街路和所有桥涵要达到见路面、见道线、见沿石的标准;其余街路和区域要达到方便行人行走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四)禁止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禁止将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篱上;禁止向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严禁损坏绿化带、树木和桥涵、沿石、灯具等市政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区两级除运雪指挥部都要成立监督检查组织,并制定除运雪标准和考核评比细则。

(二)市除运雪指挥部监督检查组在每场雪后(降雪量为中雪及以上),以现场抽检的形式对四城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居民区和道路、广场、桥涵等进行检查,按照考核评比细则对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扣分、排名和奖罚。

(三)区除运雪指挥部检查组每场雪后(降雪量为中雪及以上),对所辖区域内的所有街道办事处的除运雪情况按考核评比细则进行扣分、排名和奖罚,并将检查结果于2日内上报市除运雪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建局)。逾期未报者,视为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四)市除运雪指挥部办公室每场雪后(降雪量为中雪及以上),将除运雪情况和考评结果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评分细则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未成立除运雪组织机构的,扣10分。

(二)各除运雪主管部门未与驻区单位签订《除雪责任状》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

(三)市除运雪指挥部督办件未办的,每件扣2分。

(四)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的,每件扣2分。

(五)受检道路未按规定除雪,扣10分。

(六)责任段落实不到位,出现空段、漏段,每个责任段每空扣5分。

(七)〖JP3〗受检道路未见黑色路面的,每空扣1分,并累计计算。

(八)受检道路未见道线的,每空扣1分,并累计计算。

(九)受检道路未见沿石的,每空扣1分,并累计计算。

(十)街巷路、居民区内未除雪或积雪成冰影响出行的,10延长米扣1分。

(十一)在公交车站点堆放积雪的,每处扣1分,并累计计算。

(十二)在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的,每处扣1分,并累计计算。

(十三)在绿篱、草坪上堆放积雪的,每空扣1分,并累计计算。

(十四)向路面扬雪的,每处扣1分。

(十五)向道路抛撒沙石、渣土、盐,每处扣1分。

(十六)路边堆放积雪不整齐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1分。

(十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运雪的道路、桥涵积雪未能及时运出的,每处扣5分,未能按指定堆雪场运雪的,每处扣2分。

(十八)除雪机械故障未及时修理,影响除雪工作的,每台扣2分。

注:每扣1分,相应扣罚区政府、管委会人民币3000元。

五、奖惩机制

(一)每场雪后,市除运雪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区政府、管委会除运雪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二)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市政府每年设立奖励资金100万元,用以奖励除运雪先进单位和个人。对除运雪工作较差的区政府、管委会,按每年每场雪累计检查扣分,并相应扣除除运雪保证金,对每场雪检查评比结果排名末位的区,再追加扣除除运雪保证金5万元。奖励和处罚以区为单位(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旅区)。

(三)每场雪检查结束后,排名第一位的奖励15万元;排名第二位的奖励10万元;其余的不奖不罚。

(四)各城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区每年向市除运雪指挥部交纳除运雪保证金30万元。  

鞍政办发〔2012〕9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建局鞍山市城市除运雪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建局《鞍山市城市除运雪考核评比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鞍山市城市除运雪考核评比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除运雪工作的管理,为全市人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分工

市除运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运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城市除运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负全责,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政府、管委会所属的城市除运雪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除运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部分主要街路,广场、坡路和所有桥涵的除运雪工作,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

(二)其余的主、次、支路的除运雪工作按照各城区、管委会除运雪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段,街巷路的除运雪工作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责任段,由社会力量负责;

(三)公园景区的除运雪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运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运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集贸市场的除运雪工作,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的除运雪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除运雪标准

(一)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除运雪的主要街路、广场外围道路、坡路、桥涵要做到以雪为令,边下边除,在雪停后24小时内除净,除雪率达到100%。要做到边除边运,在72小时内将积雪全部运出,其中桥涵、广场周边道路的积雪要在当日内运完。

(二)其它街路除运雪要做到以雪为令,边下边除,夜间降雪,次日早8时实施除雪,雪停后36小时内除净积雪,除雪率达到90%

(三)除运雪责任单位要保证除雪质量,做到无空段、漏段;主、次街路和所有桥涵要达到见路面、见道线、见沿石的标准;其余街路和区域要达到方便行人行走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四)禁止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禁止将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篱上;禁止向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严禁损坏绿化带、树木和桥涵、沿石、灯具等市政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区两级除运雪指挥部都要成立监督检查组织,并制定除运雪标准和考核评比细则。

(二)市除运雪指挥部监督检查组在每场雪后(降雪量为中雪及以上),以现场抽检的形式对四城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居民区和道路、广场、桥涵等进行检查,按照考核评比细则对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扣分、排名和奖罚。

(三)区除运雪指挥部检查组每场雪后(降雪量为中雪及以上),对所辖区域内的所有街道办事处的除运雪情况按考核评比细则进行扣分、排名和奖罚,并将检查结果于2日内上报市除运雪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建局)。逾期未报者,视为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四)市除运雪指挥部办公室每场雪后(降雪量为中雪及以上),将除运雪情况和考评结果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评分细则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未成立除运雪组织机构的,扣10分。

(二)各除运雪主管部门未与驻区单位签订《除雪责任状》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

(三)市除运雪指挥部督办件未办的,每件扣2分。

(四)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的,每件扣2分。

(五)受检道路未按规定除雪,扣10分。

(六)责任段落实不到位,出现空段、漏段,每个责任段每空扣5分。

(七)〖JP3〗受检道路未见黑色路面的,每空扣1分,并累计计算。

(八)受检道路未见道线的,每空扣1分,并累计计算。

(九)受检道路未见沿石的,每空扣1分,并累计计算。

(十)街巷路、居民区内未除雪或积雪成冰影响出行的,10延长米扣1分。

(十一)在公交车站点堆放积雪的,每处扣1分,并累计计算。

(十二)在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的,每处扣1分,并累计计算。

(十三)在绿篱、草坪上堆放积雪的,每空扣1分,并累计计算。

(十四)向路面扬雪的,每处扣1分。

(十五)向道路抛撒沙石、渣土、盐,每处扣1分。

(十六)路边堆放积雪不整齐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1分。

(十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运雪的道路、桥涵积雪未能及时运出的,每处扣5分,未能按指定堆雪场运雪的,每处扣2分。

(十八)除雪机械故障未及时修理,影响除雪工作的,每台扣2分。

注:每扣1分,相应扣罚区政府、管委会人民币3000元。

五、奖惩机制

(一)每场雪后,市除运雪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区政府、管委会除运雪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二)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市政府每年设立奖励资金100万元,用以奖励除运雪先进单位和个人。对除运雪工作较差的区政府、管委会,按每年每场雪累计检查扣分,并相应扣除除运雪保证金,对每场雪检查评比结果排名末位的区,再追加扣除除运雪保证金5万元。奖励和处罚以区为单位(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旅区)。

(三)每场雪检查结束后,排名第一位的奖励15万元;排名第二位的奖励10万元;其余的不奖不罚。

(四)各城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区每年向市除运雪指挥部交纳除运雪保证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