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
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
         

 

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全市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鞍山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区改造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的原则,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区改造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第四条 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建委、开发办、房产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

第六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市规划局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作为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素指标。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时,市规划局应征求市教育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建设方案批复前,应会同市教育局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等内容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三章 设置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按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每6000人左右配建16班型以上独立设置的标准化幼儿园,每班平均30名幼儿。每1000名居住人口设1个标准班,依据人口规模相应增减班型。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其中户外活动场地人均4平方米。1.5万人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置2所幼儿园。小区开发规模较小,不能独立设置幼儿园的,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同临近小区联合规划建设。

对现有公办性质及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动迁的,应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在适当位置予以还建,还建后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原有幼儿园。

第十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负责无偿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设标准应与小区建设标准一致或高于小区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根据幼儿园的特殊性做好活动场地、绿地及相关环境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标。

第四章 验收和移交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幼儿园在首期建设完成。幼儿园建成后,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规划、发展改革、国土、房产、开发办、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办理国有非住宅房屋产权登记。经市教育局申请,市房产局按规定将幼儿园无偿交付市教育局使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配套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对整个住宅小区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对整个住宅小区项目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负责配套幼儿园的调配和管理,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范围线对配套幼儿园按教育用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财政局负责资产登记备案。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国有资产,可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

(一)由教育部门开办公办幼儿园;

(二)鼓励公办示范幼儿园承办分园,建立幼教集团;

(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承办幼儿园。

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办园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办园补助。市教育局负责统一调配比例,保证各区、开发区公办幼儿园均衡发展。所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为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四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在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装修设计应符合《鞍山市标准化幼儿园装修标准参考》的规定,使用环保材料,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鞍山市标准化幼儿园基本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房产和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为政府代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清理收回,将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对产权已归私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它用,已改它用的要限期整改,不得侵占教育资源。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侵占幼儿园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鞍政办发〔20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
         

 

鞍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全市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鞍山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区改造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的原则,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区改造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第四条 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建委、开发办、房产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

第六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市规划局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作为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素指标。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时,市规划局应征求市教育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建设方案批复前,应会同市教育局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等内容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三章 设置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按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每6000人左右配建16班型以上独立设置的标准化幼儿园,每班平均30名幼儿。每1000名居住人口设1个标准班,依据人口规模相应增减班型。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其中户外活动场地人均4平方米。1.5万人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置2所幼儿园。小区开发规模较小,不能独立设置幼儿园的,应当参照上述标准,同临近小区联合规划建设。

对现有公办性质及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动迁的,应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在适当位置予以还建,还建后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原有幼儿园。

第十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负责无偿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设标准应与小区建设标准一致或高于小区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根据幼儿园的特殊性做好活动场地、绿地及相关环境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标。

第四章 验收和移交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幼儿园在首期建设完成。幼儿园建成后,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规划、发展改革、国土、房产、开发办、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办理国有非住宅房屋产权登记。经市教育局申请,市房产局按规定将幼儿园无偿交付市教育局使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配套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对整个住宅小区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对整个住宅小区项目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负责配套幼儿园的调配和管理,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范围线对配套幼儿园按教育用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财政局负责资产登记备案。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国有资产,可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

(一)由教育部门开办公办幼儿园;

(二)鼓励公办示范幼儿园承办分园,建立幼教集团;

(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承办幼儿园。

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办园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办园补助。市教育局负责统一调配比例,保证各区、开发区公办幼儿园均衡发展。所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为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四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在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装修设计应符合《鞍山市标准化幼儿园装修标准参考》的规定,使用环保材料,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鞍山市标准化幼儿园基本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房产和教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实施之前为政府代建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清理收回,将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对产权已归私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它用,已改它用的要限期整改,不得侵占教育资源。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侵占幼儿园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