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1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促进鞍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市政府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鞍山质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鞍山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合法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鞍山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人。

第六条 获奖组织对在建立、实施、改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及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定评审办拟订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实施细则等。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实施细则等。

(三)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组建并选派评审组。

(四)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进入材料评审的名单;组织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情况和奖励建议名单。

(六)负责公示拟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具体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及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鞍山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形成了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并提供有效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曾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应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的。

(二)近3年中,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标准总分1000分,按标准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若当年申报的组织总分均低于600分,确定当年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市评审办根据行业、企业类别,以量化评分的方式,分别拟订组织和个人的评审实施细则,报评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及标准的换版,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市评审办在相关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本年度申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自愿填写《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或《鞍山市市长质量奖个人申请书》,向市评审办提出申请。

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还应按照卓越绩效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并提供证实材料。

第二十条 市评审办根据申报条件的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协调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办建立由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以抽取的方法从专家库内遴选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工作应保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市评委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市政府对获奖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70万元,其中50%用于对组织内部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3年后,可重新申报。若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不得奖金、不占当年市长质量奖的名额,只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市评委会在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中,推荐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评审办组织查证属实后及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市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高组织绩效水平。市评审办应加强获奖组织获奖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办发〔2013〕15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促进鞍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市政府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鞍山质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鞍山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合法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鞍山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人。

第六条 获奖组织对在建立、实施、改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负责人及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定评审办拟订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实施细则等。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实施细则等。

(三)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组建并选派评审组。

(四)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进入材料评审的名单;组织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情况和奖励建议名单。

(六)负责公示拟获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调查核实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具体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及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鞍山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形成了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并提供有效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曾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应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的。

(二)近3年中,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标准总分1000分,按标准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若当年申报的组织总分均低于600分,确定当年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市评审办根据行业、企业类别,以量化评分的方式,分别拟订组织和个人的评审实施细则,报评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及标准的换版,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市评审办在相关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本年度申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自愿填写《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或《鞍山市市长质量奖个人申请书》,向市评审办提出申请。

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还应按照卓越绩效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并提供证实材料。

第二十条 市评审办根据申报条件的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协调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办建立由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以抽取的方法从专家库内遴选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工作应保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市评委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市政府对获奖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70万元,其中50%用于对组织内部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3年后,可重新申报。若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不得奖金、不占当年市长质量奖的名额,只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市评委会在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中,推荐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评审办组织查证属实后及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市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高组织绩效水平。市评审办应加强获奖组织获奖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