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1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06元调整为46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35元调整为395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73元调整为333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400元调整为288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300元调整为278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200元调整为268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二)进一步调增分类救助保障金上浮额度。对城区低保或低保申请人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予以救助或审批,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233元予以全额救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终身或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233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成员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17元予以差额救助;70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17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17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终身或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有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17元予以差额救助;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残疾人的抚养费按父母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6倍以上部分的25%计算,本人月收入(含抚养费)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含分类救助上浮部分)的,予以差额救助。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及比例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保障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救助额度有增有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为契机,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加强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城乡低保边缘户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鞍政办发〔2013〕19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06元调整为46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35元调整为395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73元调整为333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400元调整为288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300元调整为278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200元调整为268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二)进一步调增分类救助保障金上浮额度。对城区低保或低保申请人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予以救助或审批,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233元予以全额救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终身或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233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成员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17元予以差额救助;70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17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17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终身或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有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17元予以差额救助;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残疾人的抚养费按父母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6倍以上部分的25%计算,本人月收入(含抚养费)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含分类救助上浮部分)的,予以差额救助。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及比例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保障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救助额度有增有减,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为契机,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加强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城乡低保边缘户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