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4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528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驻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我市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统筹安排,贯彻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市、县两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各项优抚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发挥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双拥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每年在10万元以上,使拥军优属工作在组织、人力、财力上得到充分保障。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拥军优属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各村、社区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组,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拥军优属工作活动经费,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优抚对象数量适当安排。

第五条 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双拥宣传教育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设立拥军专栏,及时报道、宣传拥军优属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每个县(市)区、开发区在主要街路醒目位置,至少设立一处大型拥军宣传牌;各乡镇、街道均设立拥军宣传栏。各学校要把国防教育和拥军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军训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发挥地方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帮助部队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支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和技术革新,提高部队科技水平和战斗力;服从国防动员调度,根据部队训练和战争需要,做好支前工作。

第八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学校要深入开展与驻军部队结对共建活动,加强军地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互访、联谊、座谈会等多种活动增进军地双方的相互了解,密切关系。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在营房、交通、运输、医疗方面给予重点保障,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部队粮、油、水、电、煤等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十条 驻军用国防经费建造的住宅和其它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辖区内任何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凡编内军车通行或停放一律免费。交通部门应及时养护通往部队的公路,并确保畅通。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依照有关政策在就业、入学、救济、贷款、购房等方面享受优待。

第十三条 铁路、公路等客运单位,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票价,保证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先乘坐。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乘坐火车、轮船、国内客机、长途汽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减价优待。驻军部队义务兵凭《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游览千山风景区、玉佛苑、白云山风景区、西平森林公园、少帅陵、张学良出生地、清凉山风景区、药山风景区、龙潭湾风景区一律免收门票;公厕和存车场要挂牌明示对现役军人免费。

第十五条 入伍前为鞍山户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根据部队政治部门提供的军人上年度立功受奖的《立功受奖通知书》及《喜报》,对立功人员家属给予适当奖励。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3000元;荣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奖励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随军后需调往部队所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对口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随军后可由部队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提供就业岗位,扶持其自主创业。

企事业单位在实行用工制度改革时,现役军人家属不得安排下岗(个人原因除外);对两地分居的军人配偶,各企事业单位在工种上要给予照顾;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或者被兼并的,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重新就业,需要培训的纳入普惠制培训。

第十八条 对军人子女的教育,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中规定的优待政策予以落实。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抚恤补助金额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和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增长机制。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优先保证抚恤补助资金,采取直接通过银行支付的方式,实现各类抚恤补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优抚金要给予重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积极维护优抚对象的政治荣誉。

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对4级以上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不定期进行走访,其他优抚对象由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进行走访。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军事秘密,努力维护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对破坏军事设施,哄抢军用物资,非法占用军用场地及到营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等干扰部队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拥军优属工作,各街道、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每年要组织一次自检;市、县(市)区、开发区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鞍山市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予以表彰。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拥军优属先进个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其他人员被评为国家、省、市拥军优属先进个人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办发〔2013〕4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528        

 

鞍山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驻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我市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统筹安排,贯彻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市、县两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各项优抚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发挥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双拥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每年在10万元以上,使拥军优属工作在组织、人力、财力上得到充分保障。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拥军优属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各村、社区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组,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拥军优属工作活动经费,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优抚对象数量适当安排。

第五条 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双拥宣传教育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设立拥军专栏,及时报道、宣传拥军优属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每个县(市)区、开发区在主要街路醒目位置,至少设立一处大型拥军宣传牌;各乡镇、街道均设立拥军宣传栏。各学校要把国防教育和拥军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军训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发挥地方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帮助部队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支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和技术革新,提高部队科技水平和战斗力;服从国防动员调度,根据部队训练和战争需要,做好支前工作。

第八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学校要深入开展与驻军部队结对共建活动,加强军地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互访、联谊、座谈会等多种活动增进军地双方的相互了解,密切关系。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在营房、交通、运输、医疗方面给予重点保障,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部队粮、油、水、电、煤等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十条 驻军用国防经费建造的住宅和其它营房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辖区内任何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凡编内军车通行或停放一律免费。交通部门应及时养护通往部队的公路,并确保畅通。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依照有关政策在就业、入学、救济、贷款、购房等方面享受优待。

第十三条 铁路、公路等客运单位,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票价,保证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优先乘坐。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乘坐火车、轮船、国内客机、长途汽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减价优待。驻军部队义务兵凭《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游览千山风景区、玉佛苑、白云山风景区、西平森林公园、少帅陵、张学良出生地、清凉山风景区、药山风景区、龙潭湾风景区一律免收门票;公厕和存车场要挂牌明示对现役军人免费。

第十五条 入伍前为鞍山户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根据部队政治部门提供的军人上年度立功受奖的《立功受奖通知书》及《喜报》,对立功人员家属给予适当奖励。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3000元;荣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奖励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奖励500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随军后需调往部队所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对口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随军后可由部队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提供就业岗位,扶持其自主创业。

企事业单位在实行用工制度改革时,现役军人家属不得安排下岗(个人原因除外);对两地分居的军人配偶,各企事业单位在工种上要给予照顾;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或者被兼并的,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重新就业,需要培训的纳入普惠制培训。

第十八条 对军人子女的教育,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中规定的优待政策予以落实。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抚恤补助金额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和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增长机制。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优先保证抚恤补助资金,采取直接通过银行支付的方式,实现各类抚恤补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优抚金要给予重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积极维护优抚对象的政治荣誉。

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对4级以上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不定期进行走访,其他优抚对象由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进行走访。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军事秘密,努力维护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对破坏军事设施,哄抢军用物资,非法占用军用场地及到营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等干扰部队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拥军优属工作,各街道、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每年要组织一次自检;市、县(市)区、开发区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鞍山市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予以表彰。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拥军优属先进个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其他人员被评为国家、省、市拥军优属先进个人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