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十二运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十二运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积极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十二运期间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二、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大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石化企业油气供应储存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专项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应加强“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切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整改,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四、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要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能力、开展培训教育能力。

五、“涉运场所”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歌舞厅、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遮挡、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演艺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超员、超时营业。

六、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七、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讯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八、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

九、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指出、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发生火灾及时报告。

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凡违反本通告者,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鞍政办发〔2013〕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二运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十二运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积极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十二运期间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二、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大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石化企业油气供应储存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专项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应加强“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切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整改,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四、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要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能力、开展培训教育能力。

五、“涉运场所”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歌舞厅、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遮挡、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非法携带、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演艺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超员、超时营业。

六、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管理,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七、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讯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八、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

九、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指出、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发生火灾及时报告。

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凡违反本通告者,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