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3〕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辖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二、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本行业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其具体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开展普查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单位核查,普查数据的采集;负责编制数据处理程序,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以及全市普查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编委办:负责配合市统计局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的相关事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涉及工业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业、电信及互联网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普查事项;协调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涉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及无行业管理部门的服务业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建委:负责建筑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办: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物业企业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名录;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负责广告业、市场管理业等方面的普查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涉及普查经费等方面的事项。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负责质检技术服务方面的普查事项。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本市各类学校、幼儿园、技能培训及其它辅助教育机构的名录资料,做好普查方面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方面的普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安保服务及休闲娱乐业等相关行业普查方面的事项,配合市普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市县两级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的登记名录资料和行政区划资料工作,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

市司法局:提供本市法律服务单位名录资料并负责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方面的普查事项。

市民委:负责宗教组织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人力资源和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中介服务方面的名录,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普查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涉及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普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负责涉及道路运输、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驾驶培训学校等方面的普查相关事项。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负责涉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车运营等方面的普查相关事项。

市卫生局: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本行业的其他普查相关工作。

市公立医院管理局: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本行业的其他普查方面的相关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提供本市中小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中小企业普查方面的相关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文化、广播电视、电影、娱乐业的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涉及体育的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旅游业的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涉及粮食仓储的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协调做好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协调做好本行业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组织协调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等普查方面事项。

鞍山银监分局: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组织协调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等普查方面事项。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提供邮政和快递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本行业普查方面的相关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本市餐饮食品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本行业的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鞍山军分区:负责涉及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负责在军事管辖区内的各类非军队系统单位的普查工作。

武警鞍山市支队:负责涉及租借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负责在军事管辖区内的各类非军队系统单位的普查工作。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负责提供本系统内全部单位名录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全部单位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商调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3628日     

鞍政发〔2013〕1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辖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二、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本行业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其具体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开展普查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单位核查,普查数据的采集;负责编制数据处理程序,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以及全市普查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编委办:负责配合市统计局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的相关事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涉及工业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业、电信及互联网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普查事项;协调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涉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及无行业管理部门的服务业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建委:负责建筑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办: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物业企业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名录;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负责广告业、市场管理业等方面的普查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涉及普查经费等方面的事项。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负责质检技术服务方面的普查事项。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本市各类学校、幼儿园、技能培训及其它辅助教育机构的名录资料,做好普查方面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方面的普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安保服务及休闲娱乐业等相关行业普查方面的事项,配合市普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市县两级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的登记名录资料和行政区划资料工作,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

市司法局:提供本市法律服务单位名录资料并负责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方面的普查事项。

市民委:负责宗教组织普查方面的相关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人力资源和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中介服务方面的名录,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普查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涉及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普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负责涉及道路运输、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驾驶培训学校等方面的普查相关事项。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负责涉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车运营等方面的普查相关事项。

市卫生局: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本行业的其他普查相关工作。

市公立医院管理局: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本行业的其他普查方面的相关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提供本市中小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中小企业普查方面的相关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文化、广播电视、电影、娱乐业的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涉及体育的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旅游局:负责提供旅游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旅游业的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涉及粮食仓储的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协调做好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协调做好本行业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组织协调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等普查方面事项。

鞍山银监分局:负责提供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按照普查相关职责布置下属单位配合经普工作,协助查找单位,做好单位核查确认工作;组织协调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等普查方面事项。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提供邮政和快递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本行业普查方面的相关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本市餐饮食品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做好涉及本行业的普查方面相关工作。

鞍山军分区:负责涉及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负责在军事管辖区内的各类非军队系统单位的普查工作。

武警鞍山市支队:负责涉及租借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负责在军事管辖区内的各类非军队系统单位的普查工作。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负责提供本系统内全部单位名录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全部单位的普查相关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商调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36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