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6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4
         

 

鞍山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1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39号)精神,加强我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为载体,以农村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处理为突破口,以街容镇貌整治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解决街道、村镇环境脏乱差问题,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城市市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在1年内全面完成。

(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做到1年全启动,2年见成效,3年全覆盖。做到村内道路有硬化、道路两侧有排水边沟、路边屋旁有树木、有垃圾收集池、有保洁员、有村规民约;镇(乡)有垃圾处理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养殖粪便处理设施。形成有制度、有队伍、有设施、有经费的工作体系。各县(市)农村环境治理要在3年内全面完成,每年完成环境治理的村不少于35%。鞍山城市郊区农村环境治理要在2年内全面完成,每年完成环境治理的村不少于50%

三、城乡环境治理的范围、内容、标准

(一)治理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的街道,农村建制镇、乡、村。

(二)治理内容。

1.城市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道路、居民区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环卫设施及垃圾收集点、待运点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以及城区存在的卫生盲区等。

2.乡镇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内柴草堆、垃圾堆、粪肥堆,停车场、市场、施工现场、垃圾排放场,房屋土地乱建乱占、物品乱堆乱放、广告牌匾乱贴乱挂、车辆乱停乱放,河道、坑塘专项整治,道路环境专项整治等五项整治;乡镇道路路网硬化,排水边沟、污水管网,乡镇绿化、美化、亮化,居民活动广场、游园,垃圾转运、处理场(站),污水处理厂,养殖粪便处理厂,乡镇保洁环卫队伍,管理体制、财政保障机制九项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建立多元化的建设投资渠道,鼓励和调动街道、镇、村、村(居)民等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健康发展。

3.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内柴草堆、垃圾堆、粪肥堆、养殖粪便四项整治;道路硬化,排水边沟,村庄绿化、美化,村民活动广场,垃圾收集、转运站点,村内保洁队伍,村规民约七项建设。

(三)治理标准。

1.城市市区的治理标准。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要实行一扫全保,商业繁华区适时延时保洁,定期对主要道路进行水洗作业,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路牙子净、污水井口净、树根净、电线杆净、墙根净。

居民区环境卫生要实行早扫全保,楼前楼后、楼内楼外、街心游园、庭院、花坛、绿地、垃圾容器、自行车存车场等要保持整洁干净;居民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作业,禁止出现甩点、漏点、运送途中垃圾遗撒、污水外溢等现象,垃圾清运及时率达到100%,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

垃圾中转站内外、垃圾容器(柜、果皮箱等)及垃圾收集点、待运点周围无垃圾积存,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杂物,地面保持整洁干净;每日对垃圾收集点、垃圾待运点、容器、收集车辆(手推车、电动车等)进行清洗,定期消毒;除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待运点外不得随意设置,收集和装卸垃圾时禁止野蛮作业。

建筑施工现场出口必须铺设硬质路面与道路相接,并安排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除散落的残土,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运土车辆要遮盖严密,不超载,不遗撒,按指定路线行驶,定点排放。

2.农村环境整治的标准。按照《鞍山市村容镇貌整治标准》、《鞍山市农村垃圾设施建设标准》、《鞍山市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1.宣传动员阶段(517日—531日)。各成员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对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整治任务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明确任务,分清责任,通过媒体宣传、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61日—820日)。各成员单位要集中力量,采取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实施整治行动,不断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检查验收巩固阶段(821日—831日)。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此次整治活动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责任;对整治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加强巩固提高,防止反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农村垃圾集中整治工作。

1.动员部署阶段(512日—517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召开动员会,部署农村垃圾整治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518日—618日)。结合爱国卫生“清洁月”活动,全市各镇村集中开展村镇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确保618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县城城乡结合部、出口,高速公路、省级公路、高速铁路、铁路沿线,流经城市河流沿线、辽河干流流域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城镇、村庄全面完成垃圾整治任务。

3.检查考核阶段(618日—625日)。市建委、市城建局会同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爱卫办、市畜牧兽医局、市政府督察室等单位对垃圾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暗访,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方案。

4.巩固提高阶段(625日—75日)。有关乡镇、村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整改,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程,完善农村垃圾整治长效机制。

5.验收阶段(75日—710日)。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省对口联系部门抽查验收。

(三)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市郊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

1.重点推进阶段。2013年,全市市郊及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全面启动。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沿线、风景区周边、辽河干流流域的村庄和农村环境整治示范村。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召开动员大会,统一部署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编制环境整治规划、年度计划。

2.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全面开展以“四项整治”和“七项建设”为重点的农村环境治理、以“五项整治”和“九项建设”为重点的乡镇环境治理工作。重点推进大、浑、太干流流域和岫岩大连水源保护地的镇、村环境整治。到2014年末,全市70%左右的行政村达到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标准,城市郊区的行政村要全部达到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标准,各县(市)乡镇和基础条件较好的行政村要完成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基本达到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标准。全市农村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等环境治理基本完成,实现村容镇貌整洁有序。

3.收尾攻坚阶段。2015年,集中力量解决剩余少数行政村环境治理问题。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各部门资金,集中用于偏僻、落后行政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村镇环境卫生常态管理,全面完成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任务。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统计和与省对口联系单位的沟通协调。

(二)精心组织,保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环境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城乡环境治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街道、乡镇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环境治理重点和范围,明确目标,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到单位和个人。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状,健全考核体系,扎实推进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把街道、村镇环境整治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村镇建设、卫生村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街道、村镇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充实和完善环境管理队伍,改革环境卫生体制,加强对街容镇貌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城乡的环境建设水平。涉农区街道农村垃圾清理工作纳入区环卫部门管理,郊区镇(乡)农村垃圾清理工作逐步纳入区环卫部门管理。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造性地推动工作。

 

鞍政办发〔2013〕6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4
         

 

鞍山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1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39号)精神,加强我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为载体,以农村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处理为突破口,以街容镇貌整治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解决街道、村镇环境脏乱差问题,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城市市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在1年内全面完成。

(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做到1年全启动,2年见成效,3年全覆盖。做到村内道路有硬化、道路两侧有排水边沟、路边屋旁有树木、有垃圾收集池、有保洁员、有村规民约;镇(乡)有垃圾处理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养殖粪便处理设施。形成有制度、有队伍、有设施、有经费的工作体系。各县(市)农村环境治理要在3年内全面完成,每年完成环境治理的村不少于35%。鞍山城市郊区农村环境治理要在2年内全面完成,每年完成环境治理的村不少于50%

三、城乡环境治理的范围、内容、标准

(一)治理范围。包括:全市范围内的街道,农村建制镇、乡、村。

(二)治理内容。

1.城市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道路、居民区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环卫设施及垃圾收集点、待运点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以及城区存在的卫生盲区等。

2.乡镇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内柴草堆、垃圾堆、粪肥堆,停车场、市场、施工现场、垃圾排放场,房屋土地乱建乱占、物品乱堆乱放、广告牌匾乱贴乱挂、车辆乱停乱放,河道、坑塘专项整治,道路环境专项整治等五项整治;乡镇道路路网硬化,排水边沟、污水管网,乡镇绿化、美化、亮化,居民活动广场、游园,垃圾转运、处理场(站),污水处理厂,养殖粪便处理厂,乡镇保洁环卫队伍,管理体制、财政保障机制九项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建立多元化的建设投资渠道,鼓励和调动街道、镇、村、村(居)民等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健康发展。

3.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内柴草堆、垃圾堆、粪肥堆、养殖粪便四项整治;道路硬化,排水边沟,村庄绿化、美化,村民活动广场,垃圾收集、转运站点,村内保洁队伍,村规民约七项建设。

(三)治理标准。

1.城市市区的治理标准。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要实行一扫全保,商业繁华区适时延时保洁,定期对主要道路进行水洗作业,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路牙子净、污水井口净、树根净、电线杆净、墙根净。

居民区环境卫生要实行早扫全保,楼前楼后、楼内楼外、街心游园、庭院、花坛、绿地、垃圾容器、自行车存车场等要保持整洁干净;居民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作业,禁止出现甩点、漏点、运送途中垃圾遗撒、污水外溢等现象,垃圾清运及时率达到100%,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

垃圾中转站内外、垃圾容器(柜、果皮箱等)及垃圾收集点、待运点周围无垃圾积存,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杂物,地面保持整洁干净;每日对垃圾收集点、垃圾待运点、容器、收集车辆(手推车、电动车等)进行清洗,定期消毒;除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待运点外不得随意设置,收集和装卸垃圾时禁止野蛮作业。

建筑施工现场出口必须铺设硬质路面与道路相接,并安排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除散落的残土,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运土车辆要遮盖严密,不超载,不遗撒,按指定路线行驶,定点排放。

2.农村环境整治的标准。按照《鞍山市村容镇貌整治标准》、《鞍山市农村垃圾设施建设标准》、《鞍山市畜禽养殖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1.宣传动员阶段(517日—531日)。各成员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对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整治任务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明确任务,分清责任,通过媒体宣传、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61日—820日)。各成员单位要集中力量,采取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实施整治行动,不断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检查验收巩固阶段(821日—831日)。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此次整治活动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责任;对整治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加强巩固提高,防止反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农村垃圾集中整治工作。

1.动员部署阶段(512日—517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召开动员会,部署农村垃圾整治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518日—618日)。结合爱国卫生“清洁月”活动,全市各镇村集中开展村镇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确保618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县城城乡结合部、出口,高速公路、省级公路、高速铁路、铁路沿线,流经城市河流沿线、辽河干流流域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城镇、村庄全面完成垃圾整治任务。

3.检查考核阶段(618日—625日)。市建委、市城建局会同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爱卫办、市畜牧兽医局、市政府督察室等单位对垃圾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暗访,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方案。

4.巩固提高阶段(625日—75日)。有关乡镇、村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整改,完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程,完善农村垃圾整治长效机制。

5.验收阶段(75日—710日)。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省对口联系部门抽查验收。

(三)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市郊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

1.重点推进阶段。2013年,全市市郊及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全面启动。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沿线、风景区周边、辽河干流流域的村庄和农村环境整治示范村。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召开动员大会,统一部署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编制环境整治规划、年度计划。

2.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全面开展以“四项整治”和“七项建设”为重点的农村环境治理、以“五项整治”和“九项建设”为重点的乡镇环境治理工作。重点推进大、浑、太干流流域和岫岩大连水源保护地的镇、村环境整治。到2014年末,全市70%左右的行政村达到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标准,城市郊区的行政村要全部达到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标准,各县(市)乡镇和基础条件较好的行政村要完成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基本达到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标准。全市农村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等环境治理基本完成,实现村容镇貌整洁有序。

3.收尾攻坚阶段。2015年,集中力量解决剩余少数行政村环境治理问题。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各部门资金,集中用于偏僻、落后行政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村镇环境卫生常态管理,全面完成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任务。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统计和与省对口联系单位的沟通协调。

(二)精心组织,保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环境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城乡环境治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街道、乡镇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环境治理重点和范围,明确目标,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到单位和个人。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状,健全考核体系,扎实推进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市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把街道、村镇环境整治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村镇建设、卫生村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街道、村镇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充实和完善环境管理队伍,改革环境卫生体制,加强对街容镇貌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城乡的环境建设水平。涉农区街道农村垃圾清理工作纳入区环卫部门管理,郊区镇(乡)农村垃圾清理工作逐步纳入区环卫部门管理。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造性地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