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3〕1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全面掌握全市境内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的统一部署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34号)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对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此次普查从201210月开始,到2016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第一阶段为20129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我市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培训、试点工作;普查第二阶段为20131月至2015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普查第三阶段为20161月至2016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经费安排

在中央、省补助之外的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把此次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二)认真负责,如实填报资料。凡是我市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规范管理,搞好实地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通过普查工作中的实地锻炼,有计划培养出更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地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各有关部门和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单位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3725日     

 

鞍政发〔2013〕1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全面掌握全市境内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的统一部署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34号)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对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此次普查从201210月开始,到2016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第一阶段为20129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我市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培训、试点工作;普查第二阶段为20131月至2015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普查第三阶段为20161月至2016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经费安排

在中央、省补助之外的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把此次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把此次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二)认真负责,如实填报资料。凡是我市境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三)规范管理,搞好实地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通过普查工作中的实地锻炼,有计划培养出更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地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各有关部门和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单位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37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