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取 号 | 101101000-2013-002 | 发布机构 | 鞍山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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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 ||
产生日期 | 2013-09-30 | 文 号 | 市政府令第180号 |
关 键 词 | 规章 修正 | ||
内容概述 |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13年9月12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 ||
(2013年9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80号令公布)
一、《鞍山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和业务指导,承担结核病监测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第八条中“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修改为“坚持专业指导、属地化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镇)、村规划,开展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争创卫生乡(镇)、卫生村。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即:“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动员社区和社区内的单位开展创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区和卫生模范单位活动。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卫生公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5.删除第十六条中“,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 6.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即:“当街屠宰家畜家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删除第二十五条,即:“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中“,每提前一个月缴费优惠应缴费额的1%,最高优惠6%。修改为“。具体优惠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