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5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区普通住宅标准调整如下: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0且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住宅为普通住宅。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鞍政办发〔2013〕59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区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区普通住宅标准调整如下: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0且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住宅为普通住宅。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