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7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
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        

 

鞍山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继续发挥国有农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2006年以来实施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按照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锐意进取、统筹规划、完善体制、促进发展、共享和谐的总体要求,有效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机制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将由政府承担的其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与当地同类社会职能机构享受相同补助政策和标准;二是进一步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继续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保障农工权益,实现农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三是通过深化改革,着力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台安县要根据本地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企业规模、办社会职能改革进展程度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在改革方式上区别对待,确保改革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 统筹规划,互相衔接。在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拟实施改革国有农场面临的实际情况,在机构、人员、财政补助政策等方面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执行过程中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有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有关政策相衔接。

3. 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区分各类社会职能机构的不同属性,分类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措施。

4. 各负其责,共同负担。台安县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市以下财政承担。台安县政府应切实承担起经费保障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省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县给予一定补助。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

此次深化改革的范围包括国有农垦农场、农牧渔良种场(包括原种场和示范场)。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我市涉及改革的国有农场共2个,是隶属台安县的洪家农牧场和新华农场。

(二)改革内容

此次改革内容主要是指按照辽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的要求,在将国有农垦农场所办的普通中小学、党政机构、公检法司、农事站所等社会机构进行分离的基础上,针对国有农场目前尚未改革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其他社会职能进行深化改革。我市涉及改革的2个农场办社会职能要全部实行内部分离。具体做法:

1. 场办医疗卫生机构。农场所辖两个医院继续由农场管理,实行内部分离,同时要享受县乡医改政策同等待遇。

2. 其他办社会职能机构。农场所承担的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乡村道路、民政优抚、文体广播、农村生活用水用电、移民安置等社会职能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继续由农场管理实行内部分离。

三、经费保障

我市国有农场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分离条件,仍由国有农场管理的社会职能机构,各级财政原则上依据隶属关系,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农场建设,对国有农场给予适当补助。

四、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

台安县政府要在2006年农场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与国有农场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导致暂不具备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条件的国有农场,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将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实行内部分开,同时,制定改革的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改革。

(二)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我市国有农场是农业和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公共服务等经济和社会事业要统筹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县级财政要强化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按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各项补助资金。确保国有农场与当地乡(镇)、村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推进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快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进一步理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继续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

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切实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增加农工负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杜绝由农工承担办社会职能各项费用的现象,坚决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确保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农工。涉及农工筹资筹劳的项目和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涉及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

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台安县政府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本着公共服务均等化宗旨,立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对深化改革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安排台安县要在10月底前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并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接受省、市对本地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检查验收。

 

 

鞍政办发〔2013〕7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安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        

 

鞍山市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继续发挥国有农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2006年以来实施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按照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锐意进取、统筹规划、完善体制、促进发展、共享和谐的总体要求,有效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机制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将由政府承担的其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与当地同类社会职能机构享受相同补助政策和标准;二是进一步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继续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保障农工权益,实现农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三是通过深化改革,着力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1.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台安县要根据本地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企业规模、办社会职能改革进展程度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在改革方式上区别对待,确保改革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 统筹规划,互相衔接。在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拟实施改革国有农场面临的实际情况,在机构、人员、财政补助政策等方面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执行过程中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有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有关政策相衔接。

3. 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区分各类社会职能机构的不同属性,分类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措施。

4. 各负其责,共同负担。台安县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市以下财政承担。台安县政府应切实承担起经费保障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省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县给予一定补助。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

此次深化改革的范围包括国有农垦农场、农牧渔良种场(包括原种场和示范场)。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我市涉及改革的国有农场共2个,是隶属台安县的洪家农牧场和新华农场。

(二)改革内容

此次改革内容主要是指按照辽政办发〔200677号文件的要求,在将国有农垦农场所办的普通中小学、党政机构、公检法司、农事站所等社会机构进行分离的基础上,针对国有农场目前尚未改革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其他社会职能进行深化改革。我市涉及改革的2个农场办社会职能要全部实行内部分离。具体做法:

1. 场办医疗卫生机构。农场所辖两个医院继续由农场管理,实行内部分离,同时要享受县乡医改政策同等待遇。

2. 其他办社会职能机构。农场所承担的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乡村道路、民政优抚、文体广播、农村生活用水用电、移民安置等社会职能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继续由农场管理实行内部分离。

三、经费保障

我市国有农场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分离条件,仍由国有农场管理的社会职能机构,各级财政原则上依据隶属关系,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农场建设,对国有农场给予适当补助。

四、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

台安县政府要在2006年农场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与国有农场的关系。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导致暂不具备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条件的国有农场,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将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实行内部分开,同时,制定改革的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改革。

(二)将国有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我市国有农场是农业和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公共服务等经济和社会事业要统筹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县级财政要强化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按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各项补助资金。确保国有农场与当地乡(镇)、村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推进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快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进一步理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继续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

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切实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增加农工负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杜绝由农工承担办社会职能各项费用的现象,坚决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确保改革的成果惠及广大农工。涉及农工筹资筹劳的项目和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涉及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

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台安县政府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本着公共服务均等化宗旨,立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对深化改革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安排台安县要在10月底前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并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接受省、市对本地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