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
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3日          

 

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

 

为提高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效率,优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通过“整合流程、评审分离、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缩短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并联审批。整合项目审批流程,清理各部门重复设置的前置条件及申请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责任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各审批阶段所需前置条件及申请材料如在前置审批阶段已经审批完成或已经提供的,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2.分类审查,限时办结。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在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

3.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建立运行协调配合、前期服务等机制,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下达审批结果;审批部门负责积极协助牵头责任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责任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审批工作。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审批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的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的审批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工作,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工作。

(二)提供咨询服务。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审批要求,组织提供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及专业咨询机构,以并联的方式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三)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逐一梳理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对于未达到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即时通知本阶段内其他部门停止审查。

(四)共享审批信息。利用我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在立项阶段即由牵头责任部门确定5个审批阶段公用的唯一项目编号,实现各审批部门审批信息、内容及审批结果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五)设定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三、申报辅导和受理审批流程

(一)申报辅导流程(40个工作日,限时办结但不列入审批时限)。

1.材料初审(各阶段均为2个工作日,不计入申报辅导时限)。项目单位将本阶段初审所需材料(含电子版)一并报送至该阶段牵头责任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接收后向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发送申请材料。上述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反馈,由牵头单位汇总后统一对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要求,所补材料由项目单位直接交给相关部门(项目单位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期限不计入申报辅导时限)。

2.材料审查辅导(立项阶段为8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为8个工作日,规划报建阶段为8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为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为14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齐申请材料后,由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使其达到正式受理的审批条件。

对申请材料未达到审批条件,且修改后影响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审批部门通知本阶段内其他审批部门停止审查,并将修改意见送至牵头责任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一并告知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修改完善后的材料由项目单位直接交给相关部门。经材料审查,如审查意见为否决,由否决部门对项目单位出具否决批复,将批复文件抄送牵头责任部门并通知其他部门停止审查,由牵头责任部门予以退件结案;如审查意见为同意,则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受理审批流程(54个工作日)。

1.立项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审批事项:项目备案(核准)、项目预核准意见、项目节能评估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意见

审批流程:

(1)建设工程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发给本阶段各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在第3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备案、节能评估批复、环评初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上述批复文件汇总后即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2)建设工程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本阶段各审批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预核准意见并即时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第4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意见并即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核准及节能评估审批,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上述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2.用地审批阶段(10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审批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即时将申请材料分送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实施并联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批复;市规划局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在第8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第10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批复文件汇总后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3.规划报建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市人防办

审批事项: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复或易地建设费缴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即时将申请材料分送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在第4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复或易地建设费缴费批复并即时抄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4.施工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建委

审批部门:市建委、市气象局、市消防局

审批事项:中标通知书备案、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文明施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即时将申请材料分送本阶段各审批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市建委在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文明施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气象局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即时抄送市建委;市消防局在第9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证明,并即时抄送市建委;市建委在第10个工作日结束前核发施工许可证,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5.竣工验收阶段(22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建委

审批部门: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审批事项:综合执法规划验收意见、规划核实合格证、竣工用地验收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防雷装置验收意见、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即时分送本阶段各审批部门。市气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在此阶段进行并联审批。市气象局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意见并即时抄送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在第8个工作日结束前出具综合执法规划验收意见并即时抄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消防局在第10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并即时抄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在第1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并即时抄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在第16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即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在第19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并即时抄送市建委;市建委在第22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5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54个工作日。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电子平台系统。以网上审批为核心,以鞍山市网上审批服务大厅为依托,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定制原则,开发并完善高度集成、部门联网、外部互联、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

(二)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辅导工作。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辅导工作。各审批部门应当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本阶段内与审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审批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申请报告、环评、能评、人防设计、规划选址或规划条件设计、用地预审及现场勘探、设计审查等申报材料的编制及专家论证进行前期辅导。

(三)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就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制作标准化文字说明与流程图,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项目审批服务机制。构建由项目服务部门、中介机构组成的审批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导、审批代办、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五、其他事项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项目选址、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等事项的,由审批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二)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三)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责任部门受理后第2天开始起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涉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五)涉及商品房预售、办理门牌编号、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电梯验收证明、人防验收证明、计划用水指标等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政府投资类项目或划拨类土地审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各自审批权限按此方案执行。

(八)本方案自2013年11月15日起实施。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仍按原方式执行。

(九)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鞍政办发〔2013〕80号
【已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3日          

 

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

 

为提高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效率,优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通过“整合流程、评审分离、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缩短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并联审批。整合项目审批流程,清理各部门重复设置的前置条件及申请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责任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各审批阶段所需前置条件及申请材料如在前置审批阶段已经审批完成或已经提供的,项目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2.分类审查,限时办结。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审查单位承担,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在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

3.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建立运行协调配合、前期服务等机制,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下达审批结果;审批部门负责积极协助牵头责任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责任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审批工作。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审批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的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的审批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工作,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工作。

(二)提供咨询服务。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审批要求,组织提供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及专业咨询机构,以并联的方式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三)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逐一梳理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对于未达到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即时通知本阶段内其他部门停止审查。

(四)共享审批信息。利用我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在立项阶段即由牵头责任部门确定5个审批阶段公用的唯一项目编号,实现各审批部门审批信息、内容及审批结果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五)设定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三、申报辅导和受理审批流程

(一)申报辅导流程(40个工作日,限时办结但不列入审批时限)。

1.材料初审(各阶段均为2个工作日,不计入申报辅导时限)。项目单位将本阶段初审所需材料(含电子版)一并报送至该阶段牵头责任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接收后向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发送申请材料。上述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单位反馈,由牵头单位汇总后统一对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要求,所补材料由项目单位直接交给相关部门(项目单位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期限不计入申报辅导时限)。

2.材料审查辅导(立项阶段为8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为8个工作日,规划报建阶段为8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为2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为14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齐申请材料后,由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使其达到正式受理的审批条件。

对申请材料未达到审批条件,且修改后影响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审批部门通知本阶段内其他审批部门停止审查,并将修改意见送至牵头责任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一并告知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修改完善后的材料由项目单位直接交给相关部门。经材料审查,如审查意见为否决,由否决部门对项目单位出具否决批复,将批复文件抄送牵头责任部门并通知其他部门停止审查,由牵头责任部门予以退件结案;如审查意见为同意,则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受理审批流程(54个工作日)。

1.立项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审批事项:项目备案(核准)、项目预核准意见、项目节能评估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意见

审批流程:

(1)建设工程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发给本阶段各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在第3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备案、节能评估批复、环评初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上述批复文件汇总后即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2)建设工程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送本阶段各审批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预核准意见并即时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第4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意见并即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核准及节能评估审批,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上述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2.用地审批阶段(10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审批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即时将申请材料分送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实施并联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批复;市规划局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在第8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第10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批复文件汇总后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3.规划报建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市人防办

审批事项: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复或易地建设费缴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即时将申请材料分送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在第4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批复或易地建设费缴费批复并即时抄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4.施工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建委

审批部门:市建委、市气象局、市消防局

审批事项:中标通知书备案、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文明施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即时将申请材料分送本阶段各审批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市建委在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施工合同备案、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工程安全措施审查、文明施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气象局在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即时抄送市建委;市消防局在第9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证明,并即时抄送市建委;市建委在第10个工作日结束前核发施工许可证,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5.竣工验收阶段(22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建委

审批部门: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审批事项:综合执法规划验收意见、规划核实合格证、竣工用地验收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防雷装置验收意见、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即时分送本阶段各审批部门。市气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在此阶段进行并联审批。市气象局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意见并即时抄送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在第8个工作日结束前出具综合执法规划验收意见并即时抄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消防局在第10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并即时抄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在第1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并即时抄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在第16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即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在第19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并即时抄送市建委;市建委在第22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5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54个工作日。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电子平台系统。以网上审批为核心,以鞍山市网上审批服务大厅为依托,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定制原则,开发并完善高度集成、部门联网、外部互联、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

(二)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辅导工作。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辅导工作。各审批部门应当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本阶段内与审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审批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申请报告、环评、能评、人防设计、规划选址或规划条件设计、用地预审及现场勘探、设计审查等申报材料的编制及专家论证进行前期辅导。

(三)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各审批部门应当就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制作标准化文字说明与流程图,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项目审批服务机制。构建由项目服务部门、中介机构组成的审批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导、审批代办、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五、其他事项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项目选址、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等事项的,由审批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二)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三)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责任部门受理后第2天开始起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涉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五)涉及商品房预售、办理门牌编号、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电梯验收证明、人防验收证明、计划用水指标等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政府投资类项目或划拨类土地审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各自审批权限按此方案执行。

(八)本方案自2013年11月15日起实施。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仍按原方式执行。

(九)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