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
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
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23        

 

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

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市  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化平安鞍山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精神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综治委(办)特殊人群专项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2 各级综治组织要会同卫生、公安、民政、司法和残联等部门开展排查工作,将发现的疑似患者相关信息填入《重性精神病线索调查登记表》并按规范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要摸清底数,掌握现有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新发病例的数量、患者发病治疗情况、现实状况、家庭情况、监护人及近亲属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将排查出的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予以救治救助。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新增疑似病例,要共同做好患者监护人的说服劝导工作,说明监护人拒不送治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劝导监护人尽可能将患者及时送治。对拒不送治的,应将患者情况通报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村、社区,由其继续说服劝导监护人并做好患者管控工作。

5 对于精神病院出院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纳入社区随访管理;要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网络信息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患者健康管理档案,同时将建档患者的情况按季度上报到县(市)区、开发区卫生部门和市卫生局。要确保各类信息准确、完整,杜绝虚假信息。

6 市卫生局要将新增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不稳定患者的情况每月通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要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及时交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机关,将管控责任落实到派出所、责任民警,由责任民警定期进行走访并填写走访记录。

7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部门要将本辖区新增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和高风险患者情况报告本县(市)区、开发区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由其交办给患者所在的乡镇(街道),落实工作责任。

8 市精防机构要对未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划定管理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复评复核;对一级管理对象要及时将患者危险性评估结果、管理级别及干预措施等书面通知当地乡镇(街道)。

9 接到精神障碍患者预警信息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处置。对正在危害社会的精神障碍患者要立即会同患者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镇(街)或村(居)委会强制送精神病院诊断,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要根据现场情况对被预警人员进行询问,也可通过查询市公安局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了解核查被预警人员的身份信息、行踪动向、住宿、航班及病史记录等相关情况,同时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双列管措施。

10 公安机关对于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办理。

11 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12 公安机关在处置预警信息时,对查实为肇事肇祸、轻微滋事或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人户分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派出所要将其列为管控对象,同时将情况信息通报给户籍地公安机关,落实双列管措施,避免漏管失控。

13 对纳入卫生部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分管派出所所长、责任民警、社区干部和监护人“四位一体”的实名包保责任制,加强日常管控,密切掌握动态;对其他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密的管控措施,扎实开展管控工作,坚决确保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在管在控,防止其危害社会。

14 精神病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做好入院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工作,对排查中新发现的或病情复发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专业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要按相关要求做好诊断、等级评估、住院治疗等工作。

15 对未入院且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能实施有效监管、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各级政府要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院治疗,坚决防止因下落不明、漏管失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16 对于已经在精神病院治疗的不符合出院条件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如家属或监护人要强行接回,精神病院应及时报患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置。

17 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其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承担;市财政对“三无”(无父母、无子女、无监护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适当予以补助;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在指定的公立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18 对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出现躯体疾病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应由监护人、送诊单位、卫生部门和精神病院沟通协调,在确保不失控的情况下予以相应治疗。

19 对省残联下达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治疗名额,由市残联负责分配,同时负责做好免费投药等工作。

20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要认真解决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确保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及时送治,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21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在落实《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做好评估,从实际出发,加强强制医疗所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保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住院治疗和其他治疗。

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建立完善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尽快补充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现有在精神专科岗位执业的非精神科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大力开展综合性医院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培训和县级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医师增加精神科执业资质的上岗培训,切实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素质;扩大专业人员类别,吸收精神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进入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23 要加强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凡经市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诊为“精神疾病”的病人,其监护人可携带病人医院鉴定结论、住院病志及相关身份证明到社区申请办理残疾证。生活困难的可携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根据低保制度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低保救助。

24 对于确定“三无”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临床治愈后,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认定,由市民政局批准,可免费入住鞍山市社会福利院,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至终身。

25 对于街头流浪人员中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已临床治愈、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平稳的,可送至鞍山市社会救助管理站,由其负责查找身源,提供临时救助并负责护送返乡。

26 各级综治组织要建立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27 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比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责任。

鞍政办发〔2013〕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23        

 

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

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综治办市  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化平安鞍山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精神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综治委(办)特殊人群专项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2 各级综治组织要会同卫生、公安、民政、司法和残联等部门开展排查工作,将发现的疑似患者相关信息填入《重性精神病线索调查登记表》并按规范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要摸清底数,掌握现有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新发病例的数量、患者发病治疗情况、现实状况、家庭情况、监护人及近亲属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将排查出的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予以救治救助。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新增疑似病例,要共同做好患者监护人的说服劝导工作,说明监护人拒不送治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劝导监护人尽可能将患者及时送治。对拒不送治的,应将患者情况通报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村、社区,由其继续说服劝导监护人并做好患者管控工作。

5 对于精神病院出院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纳入社区随访管理;要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网络信息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患者健康管理档案,同时将建档患者的情况按季度上报到县(市)区、开发区卫生部门和市卫生局。要确保各类信息准确、完整,杜绝虚假信息。

6 市卫生局要将新增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不稳定患者的情况每月通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要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及时交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机关,将管控责任落实到派出所、责任民警,由责任民警定期进行走访并填写走访记录。

7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部门要将本辖区新增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和高风险患者情况报告本县(市)区、开发区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由其交办给患者所在的乡镇(街道),落实工作责任。

8 市精防机构要对未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划定管理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复评复核;对一级管理对象要及时将患者危险性评估结果、管理级别及干预措施等书面通知当地乡镇(街道)。

9 接到精神障碍患者预警信息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处置。对正在危害社会的精神障碍患者要立即会同患者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镇(街)或村(居)委会强制送精神病院诊断,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要根据现场情况对被预警人员进行询问,也可通过查询市公安局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了解核查被预警人员的身份信息、行踪动向、住宿、航班及病史记录等相关情况,同时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双列管措施。

10 公安机关对于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办理。

11 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12 公安机关在处置预警信息时,对查实为肇事肇祸、轻微滋事或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人户分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居住地派出所要将其列为管控对象,同时将情况信息通报给户籍地公安机关,落实双列管措施,避免漏管失控。

13 对纳入卫生部门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管理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分管派出所所长、责任民警、社区干部和监护人“四位一体”的实名包保责任制,加强日常管控,密切掌握动态;对其他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密的管控措施,扎实开展管控工作,坚决确保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在管在控,防止其危害社会。

14 精神病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做好入院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工作,对排查中新发现的或病情复发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专业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要按相关要求做好诊断、等级评估、住院治疗等工作。

15 对未入院且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能实施有效监管、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各级政府要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院治疗,坚决防止因下落不明、漏管失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16 对于已经在精神病院治疗的不符合出院条件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如家属或监护人要强行接回,精神病院应及时报患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置。

17 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其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承担;市财政对“三无”(无父母、无子女、无监护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适当予以补助;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在指定的公立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18 对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出现躯体疾病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应由监护人、送诊单位、卫生部门和精神病院沟通协调,在确保不失控的情况下予以相应治疗。

19 对省残联下达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治疗名额,由市残联负责分配,同时负责做好免费投药等工作。

20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要认真解决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确保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及时送治,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21 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在落实《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做好评估,从实际出发,加强强制医疗所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保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住院治疗和其他治疗。

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建立完善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尽快补充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现有在精神专科岗位执业的非精神科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大力开展综合性医院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培训和县级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医师增加精神科执业资质的上岗培训,切实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素质;扩大专业人员类别,吸收精神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进入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23 要加强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凡经市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诊为“精神疾病”的病人,其监护人可携带病人医院鉴定结论、住院病志及相关身份证明到社区申请办理残疾证。生活困难的可携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根据低保制度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低保救助。

24 对于确定“三无”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临床治愈后,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认定,由市民政局批准,可免费入住鞍山市社会福利院,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及相应的医疗保障至终身。

25 对于街头流浪人员中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已临床治愈、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平稳的,可送至鞍山市社会救助管理站,由其负责查找身源,提供临时救助并负责护送返乡。

26 各级综治组织要建立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27 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比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