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3〕1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4号)精神,我市自2013年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了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在各县(市)区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鞍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附件:鞍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鞍政发〔2013〕1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4号)精神,我市自2013年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了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在各县(市)区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2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鞍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9日   


附件:鞍山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