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3〕8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软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找准市场功能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让市场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围绕简政放权工作,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确保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准确、规范,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色和优势。
    二、清理范围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国家、省驻我市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有关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确认、清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已经完成下放工作的行政审批项目不纳入清理范围;应当下放,尚未完成下放工作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方式
    各部门和单位要以《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鞍政发〔2008〕25号)及市贯彻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明细的通知》(鞍贯许办发〔2009〕1号)为基础,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理:
    1.按照国家、省9个批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进行对照清理,具体包括:《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9〕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0〕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2.对于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而增设或废止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调整。
    3.对于由省政府及所属部门、直属机构下放我市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由上级部门上收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调整。
    4.按照国家、省简政放权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对应当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
    5.对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权要划清,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政府简政放权不应干预的审批项目,要进行调整或提出调整意见。
    6.凡是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越权设定的审批项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7.对国家、省下放到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列入现有行政审批项目。  
    8.上级主管部门上收审批权的,本级予以取消;下放到县级实施的项目,本级予以取消。
    9.项目审批依据已发生变化的,予以相应调整。
    10.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者取消: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11.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对确需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理。
    四、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2月23日—12月26日)。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二)清理自查阶段(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3日)。各部门和单位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照清理依据和标准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本部门、单位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并填写《鞍山市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拟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和《鞍山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拟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2014年1月3日前将《鞍山市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和《拟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将《鞍山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和《拟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报送至市编委办。
    (三)审查复核阶段(2014年1月6日—2014年1月30日)。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分别对各部门、单位填写的意见表中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经汇总后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公布实施阶段(2014 年2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此次清理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内容。要选派全局观念强、政策水平高、熟悉审批业务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并按照本通知以及市编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工作的通知》(鞍编办发〔2013〕190号)要求,认真清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二)严格清理标准。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对于国家、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承接;同时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精简环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要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三)做好后续监管。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开展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续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是否到位,应当下放到县级审批的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管理规范等。
    市编委办联系人:沈林 联系电话:5505466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何双玲   联系电话:5582366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216         

鞍政办发〔2013〕8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软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找准市场功能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让市场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围绕简政放权工作,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确保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准确、规范,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色和优势。
    二、清理范围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国家、省驻我市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有关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确认、清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已经完成下放工作的行政审批项目不纳入清理范围;应当下放,尚未完成下放工作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方式
    各部门和单位要以《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鞍政发〔2008〕25号)及市贯彻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明细的通知》(鞍贯许办发〔2009〕1号)为基础,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理:
    1.按照国家、省9个批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进行对照清理,具体包括:《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9〕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0〕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2.对于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而增设或废止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调整。
    3.对于由省政府及所属部门、直属机构下放我市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由上级部门上收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调整。
    4.按照国家、省简政放权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对应当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
    5.对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权要划清,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政府简政放权不应干预的审批项目,要进行调整或提出调整意见。
    6.凡是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越权设定的审批项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7.对国家、省下放到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列入现有行政审批项目。  
    8.上级主管部门上收审批权的,本级予以取消;下放到县级实施的项目,本级予以取消。
    9.项目审批依据已发生变化的,予以相应调整。
    10.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者取消: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11.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对确需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理。
    四、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2月23日—12月26日)。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全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二)清理自查阶段(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3日)。各部门和单位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照清理依据和标准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本部门、单位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并填写《鞍山市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拟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和《鞍山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拟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2014年1月3日前将《鞍山市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和《拟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将《鞍山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和《拟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报送至市编委办。
    (三)审查复核阶段(2014年1月6日—2014年1月30日)。由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分别对各部门、单位填写的意见表中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经汇总后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公布实施阶段(2014 年2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此次清理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内容。要选派全局观念强、政策水平高、熟悉审批业务的同志负责清理工作,并按照本通知以及市编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工作的通知》(鞍编办发〔2013〕190号)要求,认真清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二)严格清理标准。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对于国家、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承接;同时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精简环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要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三)做好后续监管。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开展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续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是否到位,应当下放到县级审批的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管理规范等。
    市编委办联系人:沈林 联系电话:5505466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何双玲   联系电话:558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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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