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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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通过全面清权、依法确权、简政放权、规范用权、严格控权,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进一步发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使规范、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清权。按照全面、真实、合法、有效的要求,对现行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不包括涉密事项),完整列出行政权力清单并实现目录化管理。

2.依法确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规范确认。在部门(单位)“三定(九定)方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要有上位法依据。

3.简政放权。按照能减则减、该放尽放、应管善管的要求,能取消的权力必须取消,能下放的权力必须下放,能优化的权力必须优化,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4.规范用权。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优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逐步实现所有权力事项网上公开办理,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公开运行。推进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必须进驻中心,建立全市统一、部门联网、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不能进驻中心的要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联网,逐步实现网上公开办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用,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最大化。

5.严格控权。坚持用制度管权,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强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后续监管,绝不允许出现行政权力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不放等问题,切实为企业“减负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正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主体。本次清理所涉及的单位是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市直部门和相关中省直单位(详见附件2)。

(二)权力分类。本次清理所涉及的行政权力是指部门(单位)行使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9类:(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征收;(四)行政强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八)行政奖励;(九)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8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力度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省政府取消,市政府对应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的;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但已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未经政府批准,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等行政权力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收费等。

(二)加大力度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1.向下级政府及开发区放权。凡是直接面对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开发区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原则上要采取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方式,下放给县(市)区、开发区。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确保县(市)区、开发区规范有序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2.向社会组织放权。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将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和技术成果推广等行业管理、技术服务事项以及环境影响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或评估的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要依法加强监管。

3.向市场放权。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以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三)推进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1.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全市统一、部门联网、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逐步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对于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的一律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实现“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不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要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联网,逐步实现网上公开办理。

2.优化行政权力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对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优化,凡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能并联办理的必须并联办理,能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的必须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对于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凡能进一步减少中间层级和交叉环节的事项,必须取消这些层级和环节,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逐步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办理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机制。

3.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自动采集、分拨和监管,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自动监控和异常处理监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视频的实时监控和证据保全,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全流程监控。

(四)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用。

要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整合现有资源,优化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阳光操作,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最大化。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4年5月初,组织召开全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抽调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人员组成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制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2014年5月3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行使、谁清理、谁确认、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从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岗位入手,自下而上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同时对所属单位和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编制行政权力清单。

2.2014年6月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行政权力清单严格把关,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优化的必须优化,该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的必须进驻中心(分中心)。对不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研究制定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实行联网办理的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和主要领导签字的《鞍山市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版(Excel表格)报送至市编委办,将联网办理的工作方案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3.2014年6月底前,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审核,并就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成果向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汇报,经最终确认后,向社会公开政府取消、下放和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后续工作阶段。

1.适时公布。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流程图,并统一编印成册,适时公布。

2.科学“三定”。市编委办要结合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权力清单,科学制定和修订完善部门“三定”规定。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整合市政府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根据职责整合情况对有关机构进行相应调整。尤其要对多部门管理、职责交叉的权限进行科学界定,同时规范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职责,从体制机制上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3.动态管理。按照“谁公布、谁调整、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并将调整情况报送市编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承担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市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既要落实放权责任,也要落实监管责任。对保留的事项,要简化和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对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要逐一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

(三)上下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承接实施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工作,确保上下衔接、政令畅通、运转平稳。

(四)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各单位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和工作敷衍、消极抵触、走过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1.鞍山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列入此次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范围的部门(单位)名单

3.鞍山市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情况一览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鞍山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忠琼 市长

副组长:孙慧芳 副市长

张天影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忠月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王泓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振业 市编委办主任

韩 义 市财政局局长

马晓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敬军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庚炜 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李德惠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付贵杭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

刘晓文 市编委办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承担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杨振业(兼),办公室副主任:刘晓文(兼)。

 

附件2

 

列入此次转变职能简政

放权范围的部门(单位)名单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利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体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市政府直属单位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消防局、市地震局、市协作办、市档案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仲裁办、市接待办、市老龄办、市供销总社、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职教城管委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千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国家、省驻鞍单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辽宁省统计局鞍山调查队、市国家安全局、市烟草专卖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5-06

 

鞍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通过全面清权、依法确权、简政放权、规范用权、严格控权,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进一步发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使规范、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清权。按照全面、真实、合法、有效的要求,对现行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不包括涉密事项),完整列出行政权力清单并实现目录化管理。

2.依法确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规范确认。在部门(单位)“三定(九定)方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要有上位法依据。

3.简政放权。按照能减则减、该放尽放、应管善管的要求,能取消的权力必须取消,能下放的权力必须下放,能优化的权力必须优化,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4.规范用权。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优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逐步实现所有权力事项网上公开办理,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公开运行。推进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必须进驻中心,建立全市统一、部门联网、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不能进驻中心的要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联网,逐步实现网上公开办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用,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最大化。

5.严格控权。坚持用制度管权,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强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后续监管,绝不允许出现行政权力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不放等问题,切实为企业“减负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正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主体。本次清理所涉及的单位是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市直部门和相关中省直单位(详见附件2)。

(二)权力分类。本次清理所涉及的行政权力是指部门(单位)行使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9类:(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征收;(四)行政强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八)行政奖励;(九)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8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力度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省政府取消,市政府对应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的;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但已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未经政府批准,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等行政权力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收费等。

(二)加大力度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1.向下级政府及开发区放权。凡是直接面对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开发区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原则上要采取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方式,下放给县(市)区、开发区。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确保县(市)区、开发区规范有序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2.向社会组织放权。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将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和技术成果推广等行业管理、技术服务事项以及环境影响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或评估的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要依法加强监管。

3.向市场放权。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以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三)推进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1.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全市统一、部门联网、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逐步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对于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的一律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实现“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不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要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联网,逐步实现网上公开办理。

2.优化行政权力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对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优化,凡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能并联办理的必须并联办理,能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的必须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对于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凡能进一步减少中间层级和交叉环节的事项,必须取消这些层级和环节,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逐步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办理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机制。

3.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自动采集、分拨和监管,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自动监控和异常处理监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视频的实时监控和证据保全,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实时监控、全流程监控。

(四)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用。

要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整合现有资源,优化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阳光操作,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和社会公平的最大化。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4年5月初,组织召开全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抽调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人员组成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制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2014年5月3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行使、谁清理、谁确认、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从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岗位入手,自下而上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同时对所属单位和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编制行政权力清单。

2.2014年6月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行政权力清单严格把关,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优化的必须优化,该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的必须进驻中心(分中心)。对不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研究制定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实行联网办理的工作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和主要领导签字的《鞍山市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版(Excel表格)报送至市编委办,将联网办理的工作方案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3.2014年6月底前,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审核,并就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成果向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汇报,经最终确认后,向社会公开政府取消、下放和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后续工作阶段。

1.适时公布。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流程图,并统一编印成册,适时公布。

2.科学“三定”。市编委办要结合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权力清单,科学制定和修订完善部门“三定”规定。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整合市政府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根据职责整合情况对有关机构进行相应调整。尤其要对多部门管理、职责交叉的权限进行科学界定,同时规范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职责,从体制机制上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3.动态管理。按照“谁公布、谁调整、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并将调整情况报送市编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承担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市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既要落实放权责任,也要落实监管责任。对保留的事项,要简化和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对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要逐一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

(三)上下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承接实施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工作,确保上下衔接、政令畅通、运转平稳。

(四)监督检查。市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各单位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和工作敷衍、消极抵触、走过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1.鞍山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列入此次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范围的部门(单位)名单

3.鞍山市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情况一览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鞍山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忠琼 市长

副组长:孙慧芳 副市长

张天影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忠月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王泓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振业 市编委办主任

韩 义 市财政局局长

马晓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敬军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刘庚炜 市政府研究室主任

李德惠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付贵杭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

刘晓文 市编委办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承担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杨振业(兼),办公室副主任:刘晓文(兼)。

 

附件2

 

列入此次转变职能简政

放权范围的部门(单位)名单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利局、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体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市政府直属单位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消防局、市地震局、市协作办、市档案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仲裁办、市接待办、市老龄办、市供销总社、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佛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职教城管委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千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国家、省驻鞍单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辽宁省统计局鞍山调查队、市国家安全局、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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