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鞍山市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关于鞍山市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市建委
为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投资环境,现就我市放开民营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后的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招投标监管方式
优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发包方式,由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市场开展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行直接发包备案及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单位确定承包人后应当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及合同备案手续。
(二)直接发包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建设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承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造师注册证书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企业负责人,B证—项目负责人,C证—安全员)。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方案。
(三)合同备案。甲乙双方应在项目开工前签订合同并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三、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手续,保证项目合法运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各类专业技术力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义务,确保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到位,按合同承诺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工程进度要求。
(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对超资质承揽工程或承包单位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有效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