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4-12-01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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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发〔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精神,现对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部署,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地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和便民服务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前置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推进“五个鞍山”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简政放权的合理性;对于法律法规设定的事项,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2.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抓住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率先进行改革。

3.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社会组织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放权,不得截留下放权力,不得搞变相审批。

4.坚持同步放权原则,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在放权力度和进度上协调一致,防止“脱节”和“梗阻”。

5.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尤其要强化事关民生、生态、安全等领域的监管。

二、推行“权力清单”,实施简政放权

(一)统筹实施市级权力清单制度。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予以公布,同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没有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权力”。(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经研中心配合)

(二)继续推进市级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认真做好省级以上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转给市场和社会的,不得截留,可下放给县(市)区的,要坚决下放。同时,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积极指导县(市)区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积极指导推动县(市)区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于2015年上半年编制和公布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同时,将一批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更好地发挥贴近基层、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创新机制体制,规范权力运行

(一)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同时推进部门审批机构成建制进入大厅。按照“谁审批谁进中心”原则,凡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进驻市、县(市)区服务中心。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场目录,县(市)区政府制定进入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指导目录,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目录内的事项都要在服务中心或者分中心受理和办理,政府部门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和办理。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从服务中心撤离。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不能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报本级政府做出决定。各单位要加大对窗口的授权力度,进驻中心的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章”办结,推行“绿色通道”、“代办制”、“预约式服务”等方式,解决审批大厅“只受理,不办理”问题。(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再造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一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突破口,优化审批流程。按阶段制定审批规范,优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加大力度再造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以企业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全面再造优化单一审批事项的部门内部流程和跨部门、跨层级的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进驻大厅事项的优化)三是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为重点,切实解决房产证、驾驶证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证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办证环节,压缩办理时间,为群众提供便利。(市房产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加强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省政府“无一例外、全部纳入”的要求,抓紧推动房产、社保、医疗等部门分中心及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电子监察工作,进一步扩大电子监察覆盖范围,实现全市电子监察全覆盖。(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建立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以12345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着眼于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未来业务发展和功能扩充的需求,逐步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非紧急类热线和公共服务领域等热线的全面整合,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形成覆盖全面、协调互动、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2014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试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健全配套措施,推进转变职能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重心从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监督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二是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统筹推进“宽进”后的“严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理清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具体分工目录,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形成行业主管、分工负责、协作联动的市场监督新格局。(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建立完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功能,规范执法行为,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发挥各方面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继续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一是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情况,结合实际,开展相应的取消调整工作。(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严禁借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三是清理和调整各类评比达标项目。取消市政府部门实施的,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四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物价局梳理全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目录)

(三)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市质监局、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依法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职能事项,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清单,经市编委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推动力度。

(二)加强培训指导。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承接下放权限工作的指导和培训,采取集中办班、专题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提高县(市)区、开发区承接能力,解决好“接、放、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监督检查,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完善。监察部门要发挥监察职能,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1.鞍山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2.鞍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清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附件1:

鞍山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205项)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二)市建委(8项)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城市市容管理相关活动(设置临时建筑、临时占道、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设置废品收购站点、拆扒道路两侧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许可

5.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6.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7.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审定

8.燃气经营许可

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0.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及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三)市卫生计生委(19项)

1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核发

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4.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15.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16.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1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1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许可

20.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2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2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25.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2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2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预评价审核、竣工验收

28.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29.单位自备水源与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许可

(四)市农委(3项)

30.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3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3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五)市民委(2项)

33.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34.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六)市服务业委(1项)

3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七)市人防办(1项)

36.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发放

(八)市财政局(2项)

37.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38.代理记帐机构资格审批

(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7项)

39.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40.电子游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41.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42.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43.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44.印刷企业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45.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4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直、省直驻沈单位及重要内容出版物除外)

47.成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

48.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49.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50.文物保护单位(含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修缮审批

5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52.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5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5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55.设立有线电视广播站、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十)市水利局(11项)

56.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翻动土体、新开河道、改变河势、开垦土地、打井、挖筑鱼池或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57.采砂许可(含取土、淘金)

58.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5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60.取水许可

61.大坝竣工验收

62.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6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6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6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66.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十一)市畜牧兽医局(3项)

6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68.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69.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立许可

(十二)市规划局(6项)

70.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7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7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

7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74.建设工程施工验线

7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十三)市房产局(6项)

76.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审批

77.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可

78.房屋安全鉴定审批

79.自管房产单位资质认可

80.供热许可证核发

81.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四)市城建局(7项)

82.城市内树木砍伐、移植、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8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垃圾(残土)排放及废渣、残土填垫的核准

84.城市排水设施占压、报废、穿越(加固)、排水管道接设审批及排水许可证核发

85.城市道路挖掘、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开设道口、临时占路、桥梁的审批

8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及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87.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的核准

88.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7项)

89.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

9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核发

9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

92.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

9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9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95.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十六)市林业局(14项)

96.林木种苗产地和调运检疫

97.林木采伐许可证

98.林权证

99.木材运输证核发

100.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01.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102.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103.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104.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

105.猎捕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06.工程设施建设中征占一般湿地中的沼泽湿地审核

107.在一般湿地中的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审批

108.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09.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七)市粮食局(1项)

110.粮食收购许可

(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管局(5项)

1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1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11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115.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十九)市公安局(28项)

116.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17.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11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19.边境管理区(除深圳、珠海)通行证核发

120.进、出国境许可

121.往来港澳通行许可

122.前往港澳定居许可

12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许可

124.外国人签证

125.外国人居留许可

12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签注

127.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2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129.典当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

130.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及持枪许可

131.省内运输枪支许可

13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3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13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爆破作业项目审批

135.焰火燃放活动审批(含A级焰火晚会)

136.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137.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138.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单位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验收

139.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140.驾驶证核发

141.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理设施许可

14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3.机动车登记许可

(二十)市质监局(10项)

14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海城、台安、岫岩除外)

1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海城、台安、岫岩除外)

14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47.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49.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150.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151.计量人员考核

15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资质审批

15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十一)市民政局(1项)

154.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局(7项)

155.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取得许可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挂牌出让)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协议出让)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许可(划拨)

156.临时用地许可

157.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158.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

159.未利用地开垦许可

160.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161.市、县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许可

(二十三)市工商局(4项)

162.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

①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63.户外广告登记

164.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165.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①非公司企业登记

②公司制企业登记

③企业集团登记

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⑤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⑥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二十四)市交通局(11项)

166.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167.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168.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含危险货物)

169.机动车维修经营及配件经销许可

170.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71.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站点审批、经营者资质审核

172.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交设施的审批

173.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企业的资质审核、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

174.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17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核发

17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资格条件核准

(二十五)市教育局(4项)

177.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审批

178.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

179.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180.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十六)市环保局(11项)

18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18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18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84.排污许可证核发

185.在水体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审批

186.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18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18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8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

19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19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二十七)市体育局(2项)

19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19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十八)市消防局(3项)

194.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95.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9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十九)市农机局(2项)

19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核发

198.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三十)风景区管委会(3项)

199.在风景区内从事相关活动(建设工程、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审批

200.风景区内采伐林木审批

201.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审批

(三十一)市气象局(3项)

20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0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0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三十二)市烟草专卖局(1项)

20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113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4项)

1.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批

2.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3.需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核准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项)

5.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核发

6.对地方铁路线路封锁、共用、停用、保护区内施工备案

(三)市农委(3项)

7.农作物种子(苗种)、果树生产许可

8.农作物种子(苗种)、果树经营许可

9.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四)市服务业委(5项)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初审

1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事项初审

1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3.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4.酒类批发、零售经营备案

(五)市民委(1项)

15.民族成份更改的核准

(六)市卫生计生委(2项)

16.多胎生育指标审定

17.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七)市建委(5项)

18.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档案验收

19.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20.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21.安全生产验收备案

22.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乙级资质审批

(八)市财政局(1项)

2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项)

24.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审批

25.技工院校设立审批

26.医疗保险双定单位、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审批

(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8项)

2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2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3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

32.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3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3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十一)市城建局(1项)

35.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市房产局(6项)

36.房屋租赁登记

37.房屋所有权登记

38.房屋抵押权登记

39.房屋预告登记

40.房屋更正登记

41.房屋异议登记

(十三)市人防办(4项)

4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43.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4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4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市环保局(4项)

46.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备案

4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48.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十五)市教育局(2项)

50.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立审核

51.对四星级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及星级以上幼儿园的核准备案

(十六)市旅游局(1项)

52.旅行社设立审批

(十七)市外经贸局(2项)

5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4.加工贸易商品审批

(十八)市国土资源局(2项)

55.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①城市住宅

②非住宅

③土地抵押登记

56.建设用地预审

(十九)市交通局(11项)

57.公路路树砍伐审核

58.对船舶所有权登记

59.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审查批准

60.水上旅游业务年审

61.水路运输营业审查批准

62.水上旅游企业筹建、开业、许可的审批管理

63.省市补助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及验收

64.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65.营运车辆变更、停业审核管理

66.经营者经营资质年度复审

67.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

(二十)市粮食局(1项)

68.市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

(二十一)市民政局(3项)

69.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70.收养登记

71.福利机构床位运行补助费的审核

(二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项)

72.保健食品经营备案

7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7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二十三)市水利局(3项)

75.水工程开工备案

76.权限内防洪规划、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方案的备案

77.水库移民规划项目竣工验收

(二十四)市司法局(10项)

78.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审查

79.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审查

80.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8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82.公证员执业证申领审查

83.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8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查

85.《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查

86.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87.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二十五)市体育局(2项)

88.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备案

89.成立体育类社团(市级)的审查

(二十六)市外事办(1项)

90.华侨回鞍定居审核报批

(二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项)

9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二十八)市物价局(2项)

92.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

93.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

(二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

9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

95.产品标准备案

(三十)市消防局(2项)

96.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97.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三十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项)

98.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审批

99.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三十二)市工商局(3项)

100.对与经营主体有关的事项进行备案

101.对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进行备案

102.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三十三)市地震局(2项)

10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104.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审批

(三十四)市国税局(6项)

105.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106.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107.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108.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生产企业免退税审批

109.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110.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三十五)市地税局(1项)

111.税务登记(企业)

(三十六)市气象局(2项)

112.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113.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附件2:

鞍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清单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清单(20项)

(一)市公安局(1项)

1.犬类养殖、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审批(行政许可)

(二)市交通局(5项)

2.省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上报的审批管理(其他权力)

3.运营服务投诉受理与裁决(其他权力)

4.省补贴投资县级路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初审的管理(其他权力)

5.省补贴投资县级路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其他权力)

6.出租车营业站、停车场、乘降站设置管理(其他权力)

(三)市水利局(11项)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并入取水许可)

9.在河道(含水库、渠道)内建设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并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1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缓征、减征、免征的审核(其他权力)

11.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核(其他权力)

12.水库移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其他权力)

13.对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其他权力)

14.对围垦河道论证确认(其他权力)

15.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其他权力)

1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其他权力)

17.水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签署意见(其他权力)

(四)市服务业委(3项)

18.对申请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未及时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19.洗浴业经营备案(其他权力)

20.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其他权力)

二、下放的行政权力清单(68项;下放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确定,并做好衔接落实)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直接下放3项)

1.电力电缆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及相关活动许可(行政许可)

2.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

3.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行政许可)

(二)市民委(直接下放13项)

4.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行政许可)

5.对未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6.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本规定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7.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因故不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未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清真标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产地证明销售从省外购入的清真牛羊肉类和其他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牛羊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清真食品的食品名称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或图像;清真牛羊屠宰场屠宰牛羊不符合清真习俗;生产、经营清真牛羊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10.对向清真食品市场供应非清真牛羊屠宰场生产的牛羊肉及其他非清真肉类产品的处罚

11.对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处罚(行政处罚)

12.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1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对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塑神像和佛像、设置功德箱的处罚(行政处罚)

14.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行政处罚)

15.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16.对跨县、市举行宗教活动的备案(其他权力)

(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下放2项)

17.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取得许可(行政许可)

18.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城市住宅、非住宅、土地抵押登记)(行政许可)

(四)市建委(5项)委托下放4项

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

20.城市市容管理相关活动(设置临时建筑、临时占道、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设置废品收购站点、拆扒道路两侧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许可(行政许可)

21.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审定(行政许可)

22.收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行政征收)

直接下放1项

2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权力)

(五)市房产局(5项)委托下放4项

24.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权力)

25.房屋抵押权登记(其他权力)

26.房屋预告登记(其他权力)

27.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其他权力)

直接下放1项

28.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许可)

(六)市规划局(委托下放1项)

29.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行政许可)

(七)市交通局(直接下放3项)

30.安全配员证的审批管理(其他权力)

31.船员证的审批管理(其他权力)

32.船员适任证书审验的审批管理(其他权力)

(八)市农委(7项)委托下放3项

33.农作物种子(苗种)、果树生产许可(行政许可)

34.农作物种子(苗种)、果树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35.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4项

36.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行政许可)

37.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行政许可)

38.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行政许可)

39.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九)市水利局(直接下放1项)

4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行政许可)

(十)市服务业委(直接下放12项)

41.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的处罚(行政处罚)

42.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禁止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3.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禁止的三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4.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45.对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6.对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7.对特许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8.对特许人违规提前收费或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9.对特许人未按时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及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50.直销服务网点设立审查(其他权力)

5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其他权力)

5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企业备案(其他权力)

(十一)市卫生计生委(直接下放3项)

53.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54.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55.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十二)市体育局(直接下放2项)56.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

5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其他权力)

(十三)市人防办(直接下放1项)

58.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审批(行政许可)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下放2项)

59.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

60.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

(十五)市工商局(直接下放3项)

61.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62.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

63.动产抵押登记(其他权力)

(十六)市畜牧兽医局(直接下放2项)

64.牧草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65.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十七)市农机局(直接下放1项)

6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行政许可)

(十八)市老龄办(直接下放1项)

67.高龄老人定期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行政给付)

(十九)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直接下放1项)

68.在辽河保护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行政许可)

三、规范的行政权力清单(4项)

市综合执法局(4项,规范为市建委行使)

1.牌匾审批(其他权力)

2.指示牌、路牌审批(其他权力)

3.商业庆典审批(其他权力)

4.临时施工占道审批(其他权力)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
信息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2-01

 

鞍政发〔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精神,现对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部署,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地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和便民服务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前置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推进“五个鞍山”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简政放权的合理性;对于法律法规设定的事项,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2.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抓住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率先进行改革。

3.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社会组织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放权,不得截留下放权力,不得搞变相审批。

4.坚持同步放权原则,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要在放权力度和进度上协调一致,防止“脱节”和“梗阻”。

5.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尤其要强化事关民生、生态、安全等领域的监管。

二、推行“权力清单”,实施简政放权

(一)统筹实施市级权力清单制度。市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全市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予以公布,同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没有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权力”。(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经研中心配合)

(二)继续推进市级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认真做好省级以上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转给市场和社会的,不得截留,可下放给县(市)区的,要坚决下放。同时,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积极指导县(市)区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积极指导推动县(市)区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于2015年上半年编制和公布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同时,将一批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更好地发挥贴近基层、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方便群众办事。(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创新机制体制,规范权力运行

(一)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同时推进部门审批机构成建制进入大厅。按照“谁审批谁进中心”原则,凡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进驻市、县(市)区服务中心。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场目录,县(市)区政府制定进入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指导目录,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目录内的事项都要在服务中心或者分中心受理和办理,政府部门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和办理。未经本级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从服务中心撤离。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原因不能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报本级政府做出决定。各单位要加大对窗口的授权力度,进驻中心的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章”办结,推行“绿色通道”、“代办制”、“预约式服务”等方式,解决审批大厅“只受理,不办理”问题。(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再造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一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突破口,优化审批流程。按阶段制定审批规范,优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加大力度再造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以企业群众的需求为导向,全面再造优化单一审批事项的部门内部流程和跨部门、跨层级的审批(服务)流程。(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进驻大厅事项的优化)三是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为重点,切实解决房产证、驾驶证等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证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办证环节,压缩办理时间,为群众提供便利。(市房产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加强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省政府“无一例外、全部纳入”的要求,抓紧推动房产、社保、医疗等部门分中心及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电子监察工作,进一步扩大电子监察覆盖范围,实现全市电子监察全覆盖。(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建立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以12345热线为载体,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着眼于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未来业务发展和功能扩充的需求,逐步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与非紧急类热线和公共服务领域等热线的全面整合,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渠道、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形成覆盖全面、协调互动、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2014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试运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健全配套措施,推进转变职能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重心从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监督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二是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统筹推进“宽进”后的“严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理清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具体分工目录,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形成行业主管、分工负责、协作联动的市场监督新格局。(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建立完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功能,规范执法行为,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发挥各方面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继续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一是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情况,结合实际,开展相应的取消调整工作。(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严禁借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三是清理和调整各类评比达标项目。取消市政府部门实施的,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四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物价局梳理全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目录)

(三)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二是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市质监局、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依法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职能事项,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清单,经市编委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大推动力度。

(二)加强培训指导。市政府放权部门要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承接下放权限工作的指导和培训,采取集中办班、专题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提高县(市)区、开发区承接能力,解决好“接、放、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监督检查,确保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完善。监察部门要发挥监察职能,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1.鞍山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2.鞍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清单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附件1:

鞍山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205项)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二)市建委(8项)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城市市容管理相关活动(设置临时建筑、临时占道、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设置废品收购站点、拆扒道路两侧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许可

5.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6.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7.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审定

8.燃气经营许可

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0.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及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三)市卫生计生委(19项)

1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核发

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4.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15.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16.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1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1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许可

20.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2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2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25.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2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2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预评价审核、竣工验收

28.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29.单位自备水源与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许可

(四)市农委(3项)

30.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3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3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五)市民委(2项)

33.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34.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六)市服务业委(1项)

3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七)市人防办(1项)

36.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发放

(八)市财政局(2项)

37.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38.代理记帐机构资格审批

(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7项)

39.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40.电子游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41.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42.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43.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44.印刷企业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45.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4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直、省直驻沈单位及重要内容出版物除外)

47.成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

48.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49.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50.文物保护单位(含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修缮审批

51.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52.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5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5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55.设立有线电视广播站、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十)市水利局(11项)

56.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翻动土体、新开河道、改变河势、开垦土地、打井、挖筑鱼池或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57.采砂许可(含取土、淘金)

58.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5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60.取水许可

61.大坝竣工验收

62.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

6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6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6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66.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十一)市畜牧兽医局(3项)

6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68.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69.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立许可

(十二)市规划局(6项)

70.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7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

7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

7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74.建设工程施工验线

7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十三)市房产局(6项)

76.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审批

77.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可

78.房屋安全鉴定审批

79.自管房产单位资质认可

80.供热许可证核发

81.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四)市城建局(7项)

82.城市内树木砍伐、移植、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8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垃圾(残土)排放及废渣、残土填垫的核准

84.城市排水设施占压、报废、穿越(加固)、排水管道接设审批及排水许可证核发

85.城市道路挖掘、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开设道口、临时占路、桥梁的审批

8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及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87.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的核准

88.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7项)

89.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

9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核发

9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

92.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

9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9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95.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十六)市林业局(14项)

96.林木种苗产地和调运检疫

97.林木采伐许可证

98.林权证

99.木材运输证核发

100.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101.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102.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103.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104.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

105.猎捕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06.工程设施建设中征占一般湿地中的沼泽湿地审核

107.在一般湿地中的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审批

108.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09.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七)市粮食局(1项)

110.粮食收购许可

(十八)市安全生产监管局(5项)

1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1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11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115.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十九)市公安局(28项)

116.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17.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118.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19.边境管理区(除深圳、珠海)通行证核发

120.进、出国境许可

121.往来港澳通行许可

122.前往港澳定居许可

12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许可

124.外国人签证

125.外国人居留许可

12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签注

127.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2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129.典当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

130.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及持枪许可

131.省内运输枪支许可

13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3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13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爆破作业项目审批

135.焰火燃放活动审批(含A级焰火晚会)

136.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137.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138.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单位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验收

139.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100至500万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140.驾驶证核发

141.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理设施许可

14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3.机动车登记许可

(二十)市质监局(10项)

14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海城、台安、岫岩除外)

1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核发(海城、台安、岫岩除外)

14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47.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49.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150.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151.计量人员考核

15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资质审批

15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十一)市民政局(1项)

154.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十二)市国土资源局(7项)

155.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取得许可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挂牌出让)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协议出让)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许可(划拨)

156.临时用地许可

157.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158.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农用地审批

159.未利用地开垦许可

160.矿产资源采矿许可

161.市、县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许可

(二十三)市工商局(4项)

162.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

①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63.户外广告登记

164.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165.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①非公司企业登记

②公司制企业登记

③企业集团登记

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⑤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⑥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二十四)市交通局(11项)

166.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167.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168.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含危险货物)

169.机动车维修经营及配件经销许可

170.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71.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站点审批、经营者资质审核

172.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交设施的审批

173.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企业的资质审核、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

174.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17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核发

17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资格条件核准

(二十五)市教育局(4项)

177.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审批

178.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

179.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180.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十六)市环保局(11项)

18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18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18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84.排污许可证核发

185.在水体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审批

186.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187.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18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8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

19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19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二十七)市体育局(2项)

19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19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二十八)市消防局(3项)

194.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95.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9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十九)市农机局(2项)

19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核发

198.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三十)风景区管委会(3项)

199.在风景区内从事相关活动(建设工程、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审批

200.风景区内采伐林木审批

201.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审批

(三十一)市气象局(3项)

20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0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0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三十二)市烟草专卖局(1项)

20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113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4项)

1.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批

2.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

3.需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核准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项)

5.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核发

6.对地方铁路线路封锁、共用、停用、保护区内施工备案

(三)市农委(3项)

7.农作物种子(苗种)、果树生产许可

8.农作物种子(苗种)、果树经营许可

9.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四)市服务业委(5项)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初审

1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事项初审

1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3.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4.酒类批发、零售经营备案

(五)市民委(1项)

15.民族成份更改的核准

(六)市卫生计生委(2项)

16.多胎生育指标审定

17.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七)市建委(5项)

18.对建设项目办理竣工档案验收

19.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20.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21.安全生产验收备案

22.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乙级资质审批

(八)市财政局(1项)

2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项)

24.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审批

25.技工院校设立审批

26.医疗保险双定单位、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审批

(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8项)

2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2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2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3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

32.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3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3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十一)市城建局(1项)

35.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市房产局(6项)

36.房屋租赁登记

37.房屋所有权登记

38.房屋抵押权登记

39.房屋预告登记

40.房屋更正登记

41.房屋异议登记

(十三)市人防办(4项)

4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43.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4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4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市环保局(4项)

46.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备案

4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48.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十五)市教育局(2项)

50.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立审核

51.对四星级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及星级以上幼儿园的核准备案

(十六)市旅游局(1项)

52.旅行社设立审批

(十七)市外经贸局(2项)

5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4.加工贸易商品审批

(十八)市国土资源局(2项)

55.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①城市住宅

②非住宅

③土地抵押登记

56.建设用地预审

(十九)市交通局(11项)

57.公路路树砍伐审核

58.对船舶所有权登记

59.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审查批准

60.水上旅游业务年审

61.水路运输营业审查批准

62.水上旅游企业筹建、开业、许可的审批管理

63.省市补助投资的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及验收

64.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65.营运车辆变更、停业审核管理

66.经营者经营资质年度复审

67.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

(二十)市粮食局(1项)

68.市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

(二十一)市民政局(3项)

69.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

70.收养登记

71.福利机构床位运行补助费的审核

(二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项)

72.保健食品经营备案

7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7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二十三)市水利局(3项)

75.水工程开工备案

76.权限内防洪规划、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方案的备案

77.水库移民规划项目竣工验收

(二十四)市司法局(10项)

78.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审查

79.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审查

80.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81.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82.公证员执业证申领审查

83.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8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查

85.《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查

86.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87.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

(二十五)市体育局(2项)

88.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备案

89.成立体育类社团(市级)的审查

(二十六)市外事办(1项)

90.华侨回鞍定居审核报批

(二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项)

9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二十八)市物价局(2项)

92.国家、省授权市管商品价格、经营(垄断)服务性价格(收费)审批

93.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

(二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

9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

95.产品标准备案

(三十)市消防局(2项)

96.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97.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三十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项)

98.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审批

99.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三十二)市工商局(3项)

100.对与经营主体有关的事项进行备案

101.对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进行备案

102.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三十三)市地震局(2项)

10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104.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审批

(三十四)市国税局(6项)

105.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106.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107.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108.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生产企业免退税审批

109.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110.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三十五)市地税局(1项)

111.税务登记(企业)

(三十六)市气象局(2项)

112.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113.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附件2:

鞍山市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清单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清单(20项)

(一)市公安局(1项)

1.犬类养殖、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审批(行政许可)

(二)市交通局(5项)

2.省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上报的审批管理(其他权力)

3.运营服务投诉受理与裁决(其他权力)

4.省补贴投资县级路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初审的管理(其他权力)

5.省补贴投资县级路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其他权力)

6.出租车营业站、停车场、乘降站设置管理(其他权力)

(三)市水利局(11项)

7.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并入取水许可)

9.在河道(含水库、渠道)内建设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并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1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缓征、减征、免征的审核(其他权力)

11.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核(其他权力)

12.水库移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其他权力)

13.对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其他权力)

14.对围垦河道论证确认(其他权力)

15.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其他权力)

1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其他权力)

17.水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签署意见(其他权力)

(四)市服务业委(3项)

18.对申请设立洗浴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未及时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

19.洗浴业经营备案(其他权力)

20.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其他权力)

二、下放的行政权力清单(68项;下放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确定,并做好衔接落实)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直接下放3项)

1.电力电缆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及相关活动许可(行政许可)

2.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

3.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行政许可)

(二)市民委(直接下放13项)

4.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行政许可)

5.对未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6.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本规定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7.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因故不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未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清真标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产地证明销售从省外购入的清真牛羊肉类和其他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牛羊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清真食品的食品名称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或图像;清真牛羊屠宰场屠宰牛羊不符合清真习俗;生产、经营清真牛羊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10.对向清真食品市场供应非清真牛羊屠宰场生产的牛羊肉及其他非清真肉类产品的处罚

11.对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处罚(行政处罚)

12.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1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对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塑神像和佛像、设置功德箱的处罚(行政处罚)

14.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行政处罚)

15.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16.对跨县、市举行宗教活动的备案(其他权力)

(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下放2项)

17.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无偿)取得许可(行政许可)

18.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城市住宅、非住宅、土地抵押登记)(行政许可)

(四)市建委(5项)委托下放4项

1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

20.城市市容管理相关活动(设置临时建筑、临时占道、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设置废品收购站点、拆扒道路两侧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许可(行政许可)

21.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审定(行政许可)

22.收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行政征收)

直接下放1项

2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权力)

(五)市房产局(5项)委托下放4项

24.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权力)

25.房屋抵押权登记(其他权力)

26.房屋预告登记(其他权力)

27.房屋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其他权力)

直接下放1项

28.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许可)

(六)市规划局(委托下放1项)

29.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行政许可)

(七)市交通局(直接下放3项)

30.安全配员证的审批管理(其他权力)

31.船员证的审批管理(其他权力)

32.船员适任证书审验的审批管理(其他权力)

(八)市农委(7项)委托下放3项

33.农作物种子(苗种)、果树生产许可(行政许可)

34.农作物种子(苗种)、果树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35.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4项

36.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行政许可)

37.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行政许可)

38.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行政许可)

39.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九)市水利局(直接下放1项)

4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行政许可)

(十)市服务业委(直接下放12项)

41.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的处罚(行政处罚)

42.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禁止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3.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禁止的三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4.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45.对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6.对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7.对特许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8.对特许人违规提前收费或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49.对特许人未按时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及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

50.直销服务网点设立审查(其他权力)

5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其他权力)

5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企业备案(其他权力)

(十一)市卫生计生委(直接下放3项)

53.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54.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55.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十二)市体育局(直接下放2项)56.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

5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其他权力)

(十三)市人防办(直接下放1项)

58.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审批(行政许可)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下放2项)

59.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

60.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

(十五)市工商局(直接下放3项)

61.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62.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

63.动产抵押登记(其他权力)

(十六)市畜牧兽医局(直接下放2项)

64.牧草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65.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十七)市农机局(直接下放1项)

6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行政许可)

(十八)市老龄办(直接下放1项)

67.高龄老人定期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行政给付)

(十九)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直接下放1项)

68.在辽河保护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行政许可)

三、规范的行政权力清单(4项)

市综合执法局(4项,规范为市建委行使)

1.牌匾审批(其他权力)

2.指示牌、路牌审批(其他权力)

3.商业庆典审批(其他权力)

4.临时施工占道审批(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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