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日          

 

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协调运行与平衡发展,满足停车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市域内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的基础上,应满足城市生态及景观的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人员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应选址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停车场(库),或配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附属停车场(库)。

第五条 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等方式,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备、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位。原有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七条 停车场(库)应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项目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

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停车现状和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将市中心城区划分为类区、类区、类区和其他地区(见附件),分别进行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

第十条 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类区及其他地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配建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或者为设置此类设施预留条件。停车场(库)中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不能少于总车位数的1%。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公路、铁路客货站(场),大型加油站、加气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兴业环城大道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市商业中心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丰富城市景观,在市商业中心区和汤岗城区建设的地标性建筑,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停车位数量无法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拟定配建停车位数量,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附表一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

  

附表一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十五条 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配建指标为最小配建数值。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附表二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

 

附表二: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

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

泊位数

Ⅰ类区

Ⅱ类区

Ⅲ类区

其他地区

住宅类建筑物

商品房

S80m2

泊位/

0.5

0.5

0.4

0.4

110m2110m2

泊位/

0.7

0.6

0.5

0.5

110m2144m2

泊位/

1.1

1.0

0.7

0.6

144m2200m2

泊位/

1.5

1.4

1.2

1.1

S>200m2
或联排别墅

泊位/

2.0

保障性住房

泊位/

0.4

注:分区内河流、山体、公园等自然环境及区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标应适当提高。

 

附表二:2商业类、办公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

泊位数

Ⅰ类区

Ⅱ类区

Ⅲ类区

其他地区

商业类建筑物

配套商业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0.5

0.5

0.4

0.4

独立商业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0.8

0.6

0.5

办公类建筑物

商务办公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0.6

0.5

0.4

0.4

 

附表二:3餐饮、娱乐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标准

泊位数

餐饮、娱乐类建筑物

餐饮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5

娱乐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5

 

附表二:4教育、文化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

泊位数

教育类公共设施

幼儿园

泊位/100师生

2.5

中学及小学

泊位/100师生

2.5

中专、职校

泊位/100师生

3.0

大专院校

泊位/100师生

6.0

文化类建筑物

影剧院、会议中心

泊位/100

5.0

体育馆

泊位/100

6.0

展览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博物馆、图书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

 

附表二:5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标准

泊位数

服务型公寓

公寓

S50m2

泊位/

0.3

50m280m2

泊位/

0.4

旅馆类建筑物

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0.4

高级旅馆

泊位/客房

0.6

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以下(含三星)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含四星)宾馆;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房标准执行。

 

附表二:6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标准

泊位数

医院类建筑物

三级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

二级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8

一级医院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6

注:二、三级医院应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应设出入口广场。建筑与家属住宅区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附表二:7游览场所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标准

泊位数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泊位/公顷

2.5

城市公园

泊位/公顷

12.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办发〔2015〕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日          

 

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协调运行与平衡发展,满足停车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市域内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证布局合理、交通安全的基础上,应满足城市生态及景观的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人员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应选址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停车场(库),或配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附属停车场(库)。

第五条 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等方式,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备、警示标志、停车标线、交通标线和停车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位。原有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七条 停车场(库)应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与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项目基地内道路顺畅衔接。

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停车现状和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将市中心城区划分为类区、类区、类区和其他地区(见附件),分别进行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

第十条 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类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类区及其他地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配建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或者为设置此类设施预留条件。停车场(库)中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不能少于总车位数的1%。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公路、铁路客货站(场),大型加油站、加气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兴业环城大道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市商业中心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丰富城市景观,在市商业中心区和汤岗城区建设的地标性建筑,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停车位数量无法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拟定配建停车位数量,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附表一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

  

附表一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十五条 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的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配建指标为最小配建数值。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附表二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

 

附表二: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

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

泊位数

Ⅰ类区

Ⅱ类区

Ⅲ类区

其他地区

住宅类建筑物

商品房

S80m2

泊位/

0.5

0.5

0.4

0.4

110m2110m2

泊位/

0.7

0.6

0.5

0.5

110m2144m2

泊位/

1.1

1.0

0.7

0.6

144m2200m2

泊位/

1.5

1.4

1.2

1.1

S>200m2
或联排别墅

泊位/

2.0

保障性住房

泊位/

0.4

注:分区内河流、山体、公园等自然环境及区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标应适当提高。

 

附表二:2商业类、办公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

泊位数

Ⅰ类区

Ⅱ类区

Ⅲ类区

其他地区

商业类建筑物

配套商业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0.5

0.5

0.4

0.4

独立商业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1.0

0.8

0.6

0.5

办公类建筑物

商务办公

泊位/100m2
建筑面积

0.6

0.5

0.4

0.4

 

附表二:3餐饮、娱乐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标准

泊位数

餐饮、娱乐类建筑物

餐饮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5

娱乐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5

 

附表二:4教育、文化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单位

泊位数

教育类公共设施

幼儿园

泊位/100师生

2.5

中学及小学

泊位/100师生

2.5

中专、职校

泊位/100师生

3.0

大专院校

泊位/100师生

6.0

文化类建筑物

影剧院、会议中心

泊位/100

5.0

体育馆

泊位/100

6.0

展览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博物馆、图书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

 

附表二:5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标准

泊位数

服务型公寓

公寓

S50m2

泊位/

0.3

50m280m2

泊位/

0.4

旅馆类建筑物

普通旅馆

泊位/客房

0.4

高级旅馆

泊位/客房

0.6

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以下(含三星)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含四星)宾馆;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房标准执行。

 

附表二:6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标准

泊位数

医院类建筑物

三级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

二级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8

一级医院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6

注:二、三级医院应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应设出入口广场。建筑与家属住宅区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附表二:7游览场所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类别

标准

泊位数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泊位/公顷

2.5

城市公园

泊位/公顷

12.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