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发〔2015〕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近日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职教城招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32号)

1.第一条修改为:凡就读职教城管委会所属五所中专的全日制学生免收学费。

2.删除第三条,即:三、专业优惠。下列48个专业免收学费:农业机械运用与维修、普通铸造、锻造、金属热处理、炼铁、炼钢、金属矿山采矿技术、化工机械、煤化工工艺、石油化工工艺、工业分析与检验、水泥生产工艺、光纤电子、现代物流管理、服装设计与工艺、针纺织与染整技术、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技术与服务、建筑维修、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施工、社区物业管理、家政与社区服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乡镇建设与管理、农村经济管理、乡镇生态保护与技术、水电站与水泵站、电力设备、畜牧兽医、农村新能源开发与应用、农业水利技术、城镇建设与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农机加工技术、农业技术推广、生物技术应用、农作物种植技术、食用菌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动物营养与饲料、草坪生产与经营、植物造景设计与盆景制作、花卉栽培与养护、水产品养殖技术、农资技术与服务、农特产品开发与经营等。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31号)

1.在第三部分第(四)项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后增加鼓励科技资源丰富、科研力量雄厚的行业龙头企业将研发、检测部门剥离出来,面向集群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

2.第三部分第(六)项修改为支持举办产业集群展销会。鼓励县(市)区、开发区举办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产业集群展会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承办单位争取省政府资金支持。

(三)《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汤岗子新城高端医疗设备产业园扶持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5号)

1.删除第五条,即: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1年,亿元以上项目贴息2年。

2.删除第六条,即: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关键设备的,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投购置额的20%给予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3.删除第十条,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予以进项税抵扣。

4.删除第十四条,即: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园区给予2年全额、3年减半的财政扶持。

(四)《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鞍政发〔20125号)

第四部分第(一)项修改为:规范外埠施工企业入鞍管理。对外埠企业在鞍从事建筑施工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工作须在投标前完成,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登记材料、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挂靠、出卖、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未办理准入备案的投标人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

(五)《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54号)

1.删除第二条,即: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县(市)政府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本级地方财力,给予5年减半的财政扶持。

2.删除第六条,即:对海城、台安、岫岩农高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3年的贴息。

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79号)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支持我市地方钢铁、电熔镁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17号)

(三)《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服务业委关于加快推进楼宇销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55号)

(四)《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企稳回升的意见》(鞍政发〔201210号)

(五)《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平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8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216       

鞍政发〔2015〕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近日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职教城招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32号)

1.第一条修改为:凡就读职教城管委会所属五所中专的全日制学生免收学费。

2.删除第三条,即:三、专业优惠。下列48个专业免收学费:农业机械运用与维修、普通铸造、锻造、金属热处理、炼铁、炼钢、金属矿山采矿技术、化工机械、煤化工工艺、石油化工工艺、工业分析与检验、水泥生产工艺、光纤电子、现代物流管理、服装设计与工艺、针纺织与染整技术、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技术与服务、建筑维修、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施工、社区物业管理、家政与社区服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乡镇建设与管理、农村经济管理、乡镇生态保护与技术、水电站与水泵站、电力设备、畜牧兽医、农村新能源开发与应用、农业水利技术、城镇建设与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农机加工技术、农业技术推广、生物技术应用、农作物种植技术、食用菌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动物营养与饲料、草坪生产与经营、植物造景设计与盆景制作、花卉栽培与养护、水产品养殖技术、农资技术与服务、农特产品开发与经营等。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31号)

1.在第三部分第(四)项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后增加鼓励科技资源丰富、科研力量雄厚的行业龙头企业将研发、检测部门剥离出来,面向集群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

2.第三部分第(六)项修改为支持举办产业集群展销会。鼓励县(市)区、开发区举办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产业集群展会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承办单位争取省政府资金支持。

(三)《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汤岗子新城高端医疗设备产业园扶持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5号)

1.删除第五条,即: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1年,亿元以上项目贴息2年。

2.删除第六条,即: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关键设备的,由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投购置额的20%给予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3.删除第十条,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予以进项税抵扣。

4.删除第十四条,即: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园区给予2年全额、3年减半的财政扶持。

(四)《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鞍政发〔20125号)

第四部分第(一)项修改为:规范外埠施工企业入鞍管理。对外埠企业在鞍从事建筑施工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工作须在投标前完成,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登记材料、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挂靠、出卖、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对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未办理准入备案的投标人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

(五)《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54号)

1.删除第二条,即: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县(市)政府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本级地方财力,给予5年减半的财政扶持。

2.删除第六条,即:对海城、台安、岫岩农高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3年的贴息。

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79号)

(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支持我市地方钢铁、电熔镁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917号)

(三)《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服务业委关于加快推进楼宇销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55号)

(四)《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企稳回升的意见》(鞍政发〔201210号)

(五)《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平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8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