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4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29日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鞍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零售)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零售)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职责下放到各餐饮单位所在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含鞍钢集团主厂区和弓长岭矿业公司食堂的监管职责)。

2.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同时兼营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除外)、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管职责下放到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同时兼营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除外)、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所在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承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及监管职责下放到各食品经营者所在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承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监管职责下放到各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卫生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检验检测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3.化妆品经营备案。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实施层级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各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依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专项检查;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依法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及督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监测工作;负责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

(六)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组织听证、综合统计等工作;指导法制建设;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验计划;调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及示范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不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验,监管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责任。

(五)食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抽验,监管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责任。

(六)食品餐饮监管处。

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监督抽验工作;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责任。

(七)药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的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及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生产环节药品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药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八)药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召回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

(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负责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验收;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处。

负责市级依法承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制作及送达许可文本;组织实施许可的行政审查、技术审查及督办工作;负责市级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和行政许可资料的统一归档;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行政许可责任。

(十二)稽查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相关产品稽查制度;组织查处相关产品的违法案件,取缔相关产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实施相关产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监督实施相关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互联网相关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监督抽验及不合格药品的查处工作(生产企业除外);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产品的稽查责任。

(十三)应急管理处。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及诚信体系建设。

(十四)计划财务处。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费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及业务指导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所属单位干部的考核、选任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备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工作;协调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新设机构

(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26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核定局长(正处级)职数1名、副局长(副处级)职数2名。设置正科级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食品监管科、药品监管科、行政受理科、汪峪食品药品管理所、齐大山食品药品管理所、千山食品药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鞍山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

鞍山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23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核定局长(正处级)职数1名、副局长(副处级)职数2名。设置正科级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食品监管科、药品监管科、行政受理科、宁远镇食品药品管理所、达道湾镇食品药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三)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千山风景名胜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

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3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核定局长(正处级)职数1名、副局长(副处级)职数2名。设置正科级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科、温泉食品药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各县(市)区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划、指导、督办、巡查的职责;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定期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案件落实等工作情况。

(二)与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含海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及以前环节、生鲜乳收购及以前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含海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做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酒类行业管理,行使指导、协调、管理职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核发。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

4.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7.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8.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保健食品经营备案。

2.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5.化妆品经营备案。

鞍政办发〔2015〕4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429日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鞍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零售)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零售)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职责下放到各餐饮单位所在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含鞍钢集团主厂区和弓长岭矿业公司食堂的监管职责)。

2.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同时兼营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除外)、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管职责下放到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同时兼营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除外)、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所在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承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及监管职责下放到各食品经营者所在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承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监管职责下放到各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卫生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检验检测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3.化妆品经营备案。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实施层级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各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依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专项检查;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依法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及督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监测工作;负责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

(六)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组织听证、综合统计等工作;指导法制建设;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验计划;调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及示范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不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验,监管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责任。

(五)食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抽验,监管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责任。

(六)食品餐饮监管处。

掌握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制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监督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监督抽验工作;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责任。

(七)药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的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及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生产环节药品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药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八)药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责任。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召回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

(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负责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验收;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监督抽验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处。

负责市级依法承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制作及送达许可文本;组织实施许可的行政审查、技术审查及督办工作;负责市级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和行政许可资料的统一归档;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行政许可责任。

(十二)稽查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相关产品稽查制度;组织查处相关产品的违法案件,取缔相关产品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实施相关产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监督实施相关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互联网相关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监督抽验及不合格药品的查处工作(生产企业除外);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产品的稽查责任。

(十三)应急管理处。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及诚信体系建设。

(十四)计划财务处。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费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及业务指导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所属单位干部的考核、选任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备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工作;协调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新设机构

(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26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核定局长(正处级)职数1名、副局长(副处级)职数2名。设置正科级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食品监管科、药品监管科、行政受理科、汪峪食品药品管理所、齐大山食品药品管理所、千山食品药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二)鞍山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

鞍山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23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核定局长(正处级)职数1名、副局长(副处级)职数2名。设置正科级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食品监管科、药品监管科、行政受理科、宁远镇食品药品管理所、达道湾镇食品药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三)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千山风景名胜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

千山风景名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3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核定局长(正处级)职数1名、副局长(副处级)职数2名。设置正科级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科、温泉食品药品管理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各县(市)区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划、指导、督办、巡查的职责;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定期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案件落实等工作情况。

(二)与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含海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及以前环节、生鲜乳收购及以前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含海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做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服务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市服务业委员会负责酒类行业管理,行使指导、协调、管理职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核发。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

4.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7.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8.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

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保健食品经营备案。

2.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5.化妆品经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