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8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        

 

 

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审批。

2.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3.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三)收集、掌握有关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五)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及综合演练、演习。

(八)组织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九)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人民防空的保障任务。

(十)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家资产。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涉及人民防空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领导批示的办理、监督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信访接待、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工程一处。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立项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收费的复核,参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组织非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界定,负责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三)工程二处。

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防护、通风单位的资格,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维修,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拆迁、报废许可,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安全时的保障措施许可,负责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发放,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

(四)指挥通信处。

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建设,负责编制城市防空袭预案,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战备执勤,负责组织全市防空袭指挥演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整组训练,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所、城市重要目标、城市人口疏散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拟订人民防空技术保障措施,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设点安装、报废、拆除和迁移审批,负责协调全市相关部门的通信力量,完成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保障任务。

(五)法律法规教育处。

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做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做好投诉办理、行政复议及行政权力运行管理等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法信访工作,负责拟定人民防空宣传规划、计划,指导落实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对外宣传及与各新闻媒体联系、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负责人民防空网站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编报人民防空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合同管理和造价审计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人民防空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草案,负责组织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合理配置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管理、人民防空财务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发放。

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管理。

5.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6.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鞍政办发〔2015〕8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        

 

 

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审批。

2.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2.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3.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三)收集、掌握有关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五)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及综合演练、演习。

(八)组织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九)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人民防空的保障任务。

(十)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家资产。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涉及人民防空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领导批示的办理、监督落实和反馈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信访接待、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工程一处。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立项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收费的复核,参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组织非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界定,负责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三)工程二处。

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防护、通风单位的资格,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维修,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拆迁、报废许可,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安全时的保障措施许可,负责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发放,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

(四)指挥通信处。

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建设,负责编制城市防空袭预案,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战备执勤,负责组织全市防空袭指挥演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整组训练,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所、城市重要目标、城市人口疏散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拟订人民防空技术保障措施,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设点安装、报废、拆除和迁移审批,负责协调全市相关部门的通信力量,完成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保障任务。

(五)法律法规教育处。

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做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做好投诉办理、行政复议及行政权力运行管理等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法信访工作,负责拟定人民防空宣传规划、计划,指导落实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对外宣传及与各新闻媒体联系、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负责人民防空网站管理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编报人民防空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合同管理和造价审计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人民防空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草案,负责组织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合理配置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管理、人民防空财务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发放。

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管理。

5.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6.3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