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5〕2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房产、城市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建筑市场和施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客运出租汽车、民政殡葬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

(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信息、保密、政务公开、联络接待、节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

(二)党务工作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群团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工资、保险、人事档案工作;负责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装备处。

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监控管理制度;负责财务收支审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装备配置、车辆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系统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备案和解释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专项检查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对本系统做出的重大行政行为(处罚、强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政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处罚标准和案卷管理;负责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工作。

(五)执法综合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考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市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的市容环境保障工作;负责联系新闻单位,组织协调行政执法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管辖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民政殡葬、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执法协调处。

负责建立和完善与市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调度联合执法工作;承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违章建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及相关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管辖的城市规划、市政、房产、公用事业、城市客运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七)督察处。

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分局、处(室)完成市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法律法规、勤政廉政及队容队纪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本系统违纪人员的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八)诉求工作处。

负责本系统信访投诉、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投诉调研、调查、考核等工作;负责承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市政协投诉事项转办函和信访部门转办单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略)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鞍政办发〔2015〕2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房产、城市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建筑市场和施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客运出租汽车、民政殡葬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

(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信息、保密、政务公开、联络接待、节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

(二)党务工作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系统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群团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工资、保险、人事档案工作;负责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装备处。

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监控管理制度;负责财务收支审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装备配置、车辆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系统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备案和解释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专项检查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对本系统做出的重大行政行为(处罚、强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政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处罚标准和案卷管理;负责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工作。

(五)执法综合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考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市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的市容环境保障工作;负责联系新闻单位,组织协调行政执法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管辖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民政殡葬、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执法协调处。

负责建立和完善与市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调度联合执法工作;承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违章建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及相关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管辖的城市规划、市政、房产、公用事业、城市客运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七)督察处。

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分局、处(室)完成市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法律法规、勤政廉政及队容队纪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本系统违纪人员的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八)诉求工作处。

负责本系统信访投诉、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投诉调研、调查、考核等工作;负责承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市政协投诉事项转办函和信访部门转办单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略)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